赃物的善意取得及其法理初探

赃物善意取得及其法理初探

一、赃物善意取得的含义  (一)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制度财产所有权能够被特殊取得的法律依据,在民法中又称即时取得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的财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财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的第三人在取得财产时是出于善意并不知情,依法取得财产的所有权,而原财产的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第三人返还财产,只能要求不法转让人赔偿损失。善意取得制度的设立目的是为了保护交易市场的安全、便捷和迅速。善意取得制度在近现代的确立过程中,体现了现代社会对追求财产稳定性和交易流转需求之间的利益平衡。但在肯定了善意取得权人的权利的同时,也剥夺了原财产所有权人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返还原物的权利,极有可能因此使原财产所有权人蒙受损失。考虑到第三人对财产善意取得并无过失,如果法律无法保障其权益,将会对交易安全产生威胁,因此法律只能在二者的利益之间谋求平衡点,协调其价值冲突。  (二)赃物  我国著名的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提出,赃物不仅应该包括盗取的赃物,还应该包括被抢夺、侵占等的犯罪手段所获取的赃物。从我国的立法来看,赃物应包括盗窃、抢夺、抢劫等犯罪行为所得的所有赃物。另外,还有国家法律禁止或者限制流通的物,如枪支弹药,但这一类赃物应绝对排除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三)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条件  赃物适用善意取得首先必须是受让人主观上基于善意获得的,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买入的。其次,其买入方式必须合法公开,如通过在出售同类商品的商店中取得、在公共市场买入或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取得。最后,受让人取得赃物的方式必须是有偿的。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建立的初衷之一就是保护受让人的利益,而受让人只有在有偿取得赃物的前提下才会因为其物的性质蒙受损失。  二、国外关于赃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及其观点  对赃物是否能应用善意取得制度,各国的立法观点各有不同。《德国民法典》是否认赃物善意取得的。其规定向所有人盗窃物、所有人遗失或者由于其他原因丧失的,不发生所有权的取得,所有人只为间接占有时在占有人丧失物时才适用相同的规定,金钱或无记名证券和对以公共拍卖方式让与之物不适用善意本文由收集整理取得制度,因此其否认了占有脱离物的善意取得。与此相反的是《意大利民法典》和《美国统一商法典》则保护了赃物善意取得,并且是无限制地承认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外,《法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及《日本民法典》等虽没有从原则上规定赃物善意取得,但认为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方式使赃物善意取得发生效力。如《瑞士民法典》第934条规定:因动产被盗窃、丢失或因其他违反本意而丧失占有的,得在丧失的五年时间内请求返还。动产被拍卖或经专营同类物商品的商人转卖的,对第一位及其后的善意取得人,非经补偿已支付的价款,不得请求返还。 论文网   三、我国法律对赃物善意取得规定及司法实践中的认定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规定:共同所有人对共有人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善意、有偿取得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物权法》第107条也有类似的规定:所有人或者其他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由此可见,我国在立法层面上虽然详细规定善意取得制度,但对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并没有作出原则性的规定。但是,也在一些针对具体问题的立法中,体现了立法者对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考虑,如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发布的《关于审理诈骗案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行为人将诈骗财物已用于归还个人欠款、货款或者其他经济活动的,如果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属恶意取得,应当一律予以追缴;如确属善意取得,则不再追缴。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的《关于依法查处盗窃,抢劫机动车案件的规定》第12条之规定:对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应将车辆无偿追缴;对违反国家规定购买车辆,经查证是赃车的,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和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追缴和扣押。对不明知是赃车而购买的,结案后予以退还买主。   四、赃物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法理分析  (一)赃物善意取得制度有利于维护公正原则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不断深入,保护交易安全成为重要的一个问题。交易安全的公正需要平衡其保护的利益,兼顾交易者的利益,使其不因为交易虚像而损失利益。因为受让人交易中处于善意、有偿并且无过失的心理状况,其利益就应该受到保护才符合法律保障正义的精神。  本文讨论的赃物在物理外观上与一般的货物并无太大差别,无法要求第三人在交易时辨别出赃物。如果无过错的第三人因为他人的过错损失了利益,就违背了公正原则。这样将极大地挫伤市场主体进行交易的积极性,第三人在交易时并不需要去查证其物的来源。如果允许了原所有人向受让人追赃的话,必然造成人人唯恐遭遇不测的畏惧心理,交易安全毫无保障,市场交易无法实现。这从根本上也不利于市场的繁荣和发展。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