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主要法律问题分析

引言  随着我国生产技术的发展,工程项目的招投标工作也在逐步的步入正轨。

可是目前我国招投标依然存在很多的问题,需要我们采用更加有效的办法去解决。

为了使我国工程招投标市场能够健康发展,我们要创造有利于招投标行业发展的制度环境,使市场经济秩序得到进一步的规范同时,也让招投标机制的优势更好地发挥出来。

一、工程招投标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法律法规及相关配套制度不健全  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国家虽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但是我国相关的招投标配套制度仍不健全。

例如在《实施条例》中要求法定公开的招投标范围就过于抽象,不易于操作。

在如今的法律法规框架下,很多问题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依,地方行政主管部门虽然出台了一些规范管理性的文件,但由于其不是“法”的层面,所以影響力不大,导致效果也不甚明显。

(二)招投标法律法规不够适应社会发展  我国法律法规制度建设相对滞后,不能适应招标投标业务的快速发展。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已有多年,由于市场条件发生了很大变化,某些条款规范已经不能适应现行的市场环境的需要,对一些新问题的处理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例如,现在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按照招投标法律制度规定,那么招标人与投标人违法所得的利益将远大于对其的罚款数额要,这样的低成本违法,实际上是变相的鼓励非法招标

(三)招投标法律体系标准不一  当前,我国招标管理体系中存在的法律规范不统一,各按自己的主张办事,不互相配合、招投标关键环节中缺少法律规定等诸如此类的问题需要被改善。

例如,《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和管理办法。

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可以发现,这样的立法规定,具体的评标办法也是下放到国务院部门,同样给了“权力寻租”的机会。

二、工程招投标法律问题的解决对策  (一)及时更新法律法规  工程招投标过程中,法律法规的执行上出现漏洞问题时,需要及时更改使其适应发展。

我国社会生产力飞速发展的今天,经济形态日益繁杂,经济秩序对法越来越具有依赖性。

工程招投标过程中,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需要加大处罚力度,例如可根据获得收益规定罚款比例。

另外,建设单位在指定分包、指定主要材料、支付工程款时不按合同约定等问题,对此亦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约束,也没有相关的惩罚规则。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这些问题同样需要上升到法律层面来解决,明确相应的法律法规

(二)完善招投标法律责任制度  提高招投标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法律成本,除了给予相应的经济惩罚外,还要就今后参与工程市场招投标活动作出限制性规定,以有效震慑市场上违规者,使违法者产生畏惧。

要将招标投标法制建设与信用体系建设有机结合在一起,与国家建立的信用登记制度或其他的社会诚信制度相结合,使二者相互促进、相互联系。

例如与银行诚信制度相结合,一旦招投标的单位或个人出现违法招投标现象,银行诚信系统也可将其记录,通过增加违法成本的方式遏制招标投标人的违法成本。

(三)建立统一的招投标法律体系  我国要联系现如今国家的发展的现实情况,借鉴国外发达国家的立法经验,适时修订《招标投标法》,明确招标投标法》中不尽明确或遗漏部分内容,加快建立统一的招投标法律体系。

通过制定《实施条例》,明确中央政府各部委职责,省级政府可以出台招标投标规章,取消地市级及下级政府有关招标投标的“土政策”;统一国家各部委对招投标同一监管内容的不同做法;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申请邀请招标的情形做出明确规定,对邀请招标的比例上限做出要求;明确对规避招标的项目承接人的处罚条款;明确对专家组成不符合规范做法的惩处依据,明示对违法行为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的司法救济途径。

规范性做法如两步法开标、两分离评标、投标人隐名评审和电子招投标等予以认可。

同时,相关的部门应该提出明确法律法规,在对编制招标文件、审核招标人的资格、评委委员会的组成、最低价和底标标价的规定依据以及履行合同等方面进行规定,并且要求提供标准的招标文件和合同文件,对招投标实践活动进行明确规范

(四)积极推行工程清单报价制度  建立健全评标专家管理制度

第一,对于工程量清单的使用可以很好的方便我们治理招投标中的违法乱纪行为。

有效的减少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的串通、围标等状况的出现,并且将传统的商务标总价的报价方法更改为工程量清单总价的报价方法,使用这种方法可以有效的减少串标的概率。

由于使用工程量清单的方式在评标的时候会产生大量的工作,所以,需要借助计算机技术的应用完成核算任务。

第二,要做到减少人员的干预与操作,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法:一是,加宽庄家的参与,不断地实现跨行业、跨地区之间的竞争。

二是,使用计算机技术,要采用随机的概率减少人员的参与与操作。

三是,加强对相关专家的了解与熟悉,掌握他们的职责。

四是,对评标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如果发现使用的专家具有作风的问题就要进行相应的处罚。

五是,加强对相关专家的教育与培训,包含新业务的熟悉与掌握。

结束语  在我国招投标问题上,还是存在很多的弊端,所以要加强对其的管理与维护。

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我国从国外引进了招投标法律制度,随着不断的发展进步,我国招投标法律制度已经基本建立起一个独立的系统。

按照效力层级划分,可分为三个层次,即基本法律,行政法规及地方性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地方政府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这些法律法规存在层层递进,相辅相成的关系,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1999年8月30日,从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开始,为了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国招投标法律法规制度体系,中央各部门先后各自或联合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与此同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也纷纷根据自身当地招投标的实际情况,制定并颁布了一些相关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规范性文件。

这些对招投标工程项目具有重要的作用,对促进整个建招投标行业的发展也有着重要的影响,我们应当根据市场的变化,及时完善相应的法律规范,不断促进招投标行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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