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软条款的成因及风险防范研究

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高科技的发展,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所占很大比重日益加大。但同时信用证条款的存在也造成了巨大危害,它不仅使信用证当事人遭受巨大的损失,也严重损害了信用证作为“国际商业的生命血液”的支付功能。文章通过对信用证条款存在的原因的探询和分析,提出预防信用证条款的方法和措施,以期提高国际贸易参与者的举一反三能力,从而有效规避风险,保证收汇安全。   关键词:信用证条款 交易风险 防治措施      0 引言   近几年,信用证条款问题再次成为国际经济贸易中的一大焦点。自1992年以来,仅以软条款信用证一种方式进行的诈骗活动造成的经济损失已在数千万美元以上。信用证条款问题现在已经非常普遍存在而且严重影响到国际经济贸易的正规发展和秩序,引起了有关部门和国际司法机构的关注。在过去十年中,中外学者和业内人士对信用证条款方方面面的争论和探讨颇多,但始终没有找到解决问题的有效方法,国际权威机构至今没有对此问题作一个明确的界定。因此,有必要对信用证条款的危害、特点与原因进行深入的探讨,找出应对的方法,成功规避其中风险。 思想汇报 /sixianghuibao/   1 信用证条款的基本概念及基本特点   软条款是指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中外加一种条款,指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在申请开立信用证时,故意设置若干隐蔽性的“陷阱”条款,以便在信用证运作中置受益人出口商)于完全被动的境地,而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则可以随时将受益人至于陷阱而以单据不符为由,解除信用证项下的付款责任。这种信用证实际变成了随时可以撤销或永远无法生效的信用证。通常是买方为实施欺诈而故意布下的陷阱,软条款的存在往往会给受益人安全收汇造成相当大的困难和风险。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隐蔽性。信用证条款中带有付款条件含糊不清,所附条件生效方式隐伏着虚假性,开证付款责任不明的信用证。换言之,信用证的软条款属于引而不发的炸弹,是否引发的决定权掌握在开证申请人的手中。二是申请人掌握着主动权。这些“陷阱”条款使出口商完全处于被动境地的同时,却赋予了申请人单方面变不可撤销信用证为可撤销信用证的主动权。这是“软条款”最基本的特征。三是多样性。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软条款”越来越多,形式多样,五花八门,没有固定的模式,甚至还故意加上一些专业性的表述,使受益人放松警惕,很难引起警觉。   那么受益人为什么会收到带软条款信用证呢?从理论上讲,进口商办理开证手续时是根据买卖合同来办理的(注意合同中不应存在软条款),开证银行是根据进口商开证申请书来开立信用证的,依此推论,出口商收到的信用证,其内容应当与买卖合同一致。可是,在实际业务当中,经常发现国外来证的内容并不完全符合买卖合同的规定,产生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就是:进口商开证行出于不可告人的目的,在申请开证时故意设立陷阱,只保证进口商的权利。

毕业论文   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常常使得受益人无法依据信用证规定交付单,获得货款,损害了信用证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严重影响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结算中的地位和作用。   2 信用证条款产生的原因   信用证条款产生的原因既有信用证作为付款工具本身缺陷的客观原因,也有信用证操作方人为方面的主观原因。   2.1 信用证作为付款工具本身的缺陷   2.1.1 信用证本身的缺陷   软条款信用证产生的一个重要的客观原因在于信用证机制本身的缺陷。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中,信用证结算方式对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规定并不平衡:买方的权益保护程度高于卖方。因为根据信用证的运作机制,买方所承担的风险要比卖方大得多。卖方所承担的风险主要是因单证不符而无法结汇,而买方则要承担与货物有关的所有风险付款之后获得的可能只是一堆文件。所以,买方在支付货款之后,力图获得关于货物的各种信息及对货物的现实控制权。然而,在现行的国际贸易体制下,从卖方结汇到买方实际收到货物会有较长一段时间的海上运输过程。在这种情况下,一旦卖方欺诈买方,以劣充优,或根本就不装货,然后伪造相关的单证去银行结汇,对此,买方将很难获得司法救济。所以,买方试图在信用证中对卖方做出一些限制,以降低被卖方欺骗的可能性,起到维护自身利益的作用。又由于信用证结算方式对买方权益保护程度高,这样买方很容易也很大胆地在信用证合同中制造一些隐蔽性的条款。 简历大全 /html/jianli/   2.1.2 信用证国际保护的力度相对薄弱   迄今为止,在能够检索到的文献中,没有看到国际商会对信用证条款做出禁止的书面文件和资料。各种法律对信用证条款问题没有足够重视,也是软条款比较盛行的主要原因。   2.2 信用证操作人员方面的原因   2.2.1 开证申请人意图不正:出于诈骗目的   第一种情况经常出现在开证申请人要求受益人预先支付履约保证金或开证押金的事件中。一旦开证申请人收到预付款项,即可利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逃避付款义务,达到诈骗的目的。这种情况在我国近几年的信用证条款案例中占了相当大的比重。   第二种情况:开证申请人通过设计特殊标的胁迫卖方货物降价处理,从而获得超额利润。   这类合同往往所交易的标的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或专为买方设计加工的,其做法是在信用证中设置某些软条款,使受益人交货后,得不到信用证中所规定的进行交单议付的某些单据,造成货款的无法议付或银行拒付,而货物却已发运,使受益人处于两难境地。此时开证申请人再借口已到目的地的货物质量问题,从而胁迫受益人就地将货物降价处理,而由于该类货在其使用上有特殊性或专用性,同意开证申请人降价要求。   第三种情况:一些奸诈的开证申请人利用世界商品市场行情风险投机倒把。

作文 /zuowen/   国际市场风险很大,尤其是初级产品的交易价格,给进口商带来一定的交易风险。一些不法商人便利用软条款,根据世界商品市场的变动情况,把握合同的主动权。比如,信用证规定货物需由买方指定运输,但船名后告。当所交易商品的行情下跌,买方不能获取预期利润时,他便可以以不指定船名的方式使出口方无法交货,从而交易不能达成。   2.2.2 开证申请人意图正常:但为了掌握对信用证的主动权   开证申请人主观意愿是正常的,并非出于诈骗的本意,但是为了掌握对信用证的主动权也可能发生软条款事件。这种情况一般发生在开证申请人为中间商的时候。开证申请人一方面要控制货源,另一方面可能又无法及时联系好下家客户或害怕下家客户临时毁约,因此在信用证中规定软条款以便自己灵活掌握。一旦市场对自己不利,即可利用信用证中的软条款免除在信用证项下的付款义务。此时,就能认定开证申请人制定软条款是出于欺诈受益人的目的。   2.2.3 开证申请人意图是为了自保:为防止出口商的毁约或欺诈而采取的保护措施   第一种情况:进口商希望能保证和控制进口商品的质量,但由于进口商品产于国外,进口方无法实现在生产过程中对产品质量进行全程跟踪,往往只能对到手的货物进行检验。这样质量问题往往是在进口方已履行完付款责任,经过一段时间后才慢慢暴露出来,等到这个时候再向出口商索赔,通过国际仲裁,昂贵的费用、漫长的诉讼时间以及仲裁判决的执行将会令进口商十分头痛,因此我们将目光转向贸易支付过程,以期能利用信用证的单据条款来控制商品质量。为防止受益人欺诈,最有效的方案就是使用信用证条款。此时,开证申请人的目的并不是坑害卖方,而是为了防范自己受骗。   第二种情况:昔日受过骗的开证申请人,渴望保证合同的履行。   在国际经济与贸易中,一些买方以前在生意上过于相信不配信任的卖方,上了软条款的当。现在他们同另外的卖方打交道,“一朝被蛇咬,十年怕井绳”的思维一下子难以改变过来。他们在证里加列了一些较为苛刻的软条款,目的是为了防范自己再被卖方坑蒙拐骗。信用证里列明了这样的软条款卖方在货上就不能装头盖面、偷工减料,敷衍塞责了,交货时间须恪守信用。

0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