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国家赔偿法中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

浅析国家赔偿法精神损害赔偿的完善。

一、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及其构成要件  (一)精神损害赔偿的定义  精神损害,是指因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而使得受害人遭受生活和工作上的精神利益的损害,包括心理创伤和情感压抑等,如精神上的悲伤、忧虑、失望等。通常,精神损害是由于侵犯人身权而造成,但也不排除因侵犯有特定人格意义的财产权而引起。  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在对其概念涵义的界定上,学术界存在争议,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有的学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因其人身权遭受侵权行为侵害,致使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遭受损害精神创伤,进而要求侵权人通过财产赔偿等方式来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制度,从其本身法律性质的角度来说,精神损害赔偿是一种财产性赔偿责任;[1]有的学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公民因侵权人的违法行为侵害了其人格权利造成非财产性权益损害而要求行为人承担财产给付的责任;[2]还有的学者认为,精神损害赔偿是指国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中实施侵权行为导致的精神损害所承担的责任。[3]尽管以上三种观点在对于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概念的理解方面有所不同,但从实质上来讲,都是主张通过对受害人进行赔偿的方式来达到减轻其精神痛苦并对其予以精神抚慰的目的。  (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构成要件和特殊构成要件  1.一般构成要件。根据国家赔偿构成要件的一般原理,精神损害赔偿的一般构成要件至少包括以下三个方面:[3](1)职务侵权行为。职务侵权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的过程中因超越职权或滥用职权导致公民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其中也包括国家机关不积极履行义务致公民损害的行为。从实施主体上讲也包括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公权力的行为。(2)精神损害。职务侵权行为已经导致精神受损。这是公民要求国家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3)因果关系。国家赔偿中的因果关系,实质上是受害人国家机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旦国家机关没有履行其对相对人的法律义务,相对人也因国家机关的行为遭受损害,且受害人不能通过其他的方式获得赔偿的,一般就认为存在国家赔偿责任中的因果关系。即这里所讲的因果关系要求国家机关的行为与相对人的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原因力。[4]  2.特殊构成要件。纵观现行《国家赔偿法》中有关精神损害赔偿规定,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必须满足三个具体条件:(1)是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受到了损害,包括生命权、健康权、人身自由权、人格权所造成的精神损害。而因财产权受到侵犯导致精神损害的,国家赔偿义务机关承担赔偿责任。(2)必须是法定职务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必须是其第3条或第17条规定的职务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才可能产生精神损害赔偿。(3)精神损害必须造成严重后果。[5]  二、国家赔偿法本文由收集整理领域的精神损害赔偿  从我国国家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来看,1995年颁布的《国家赔偿法规定,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违法行为导致相对人的人格权利受到损害时,受害人可以请求国家承担非财产性质的责任,包括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该条款中规定的几种责任形式虽然是有关精神损害赔偿,但却没有像民法通则那样规定以物质的形式来赔偿受害人所遭受的精神损害,即仅规定了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而没有规定精神损害抚慰金,而造成这一结果的原因有二:一方面是我国缺乏精神损害赔偿的传统,当时对这个问题的社会需求并不迫切,精神损害赔偿理念不发达;另一方面是过多考虑国家经济承受能力。  由于原《国家赔偿法》对于精神抚慰金没有任何规定,这就导致实践中许多受害人精神损害无法在法律框架内得到赔偿,合法权益便没有得到法律的有效保护。立法阙如在学术界泛起的涟漪之一是,一些影响力较大的国家赔偿案件中因没有精神损害抚慰金的给付而被不少学者指责。  其中最典型的案例是2001年轰动全国的麻旦旦处女嫖娼案,在原告提起的索赔500多万的诉讼请求中,要求支付500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费,但一审法院则判决被告赔偿74元。后二审法院要求公安局赔偿原告74.66元,但没有对其提出的有关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给予答复。在本案中,受害人麻旦旦不仅仅是人身自由权受到侵害,更重要的是人格权被侵害了。类似案件的出现,在某种程度上加剧了外界对精神损害赔偿的呼声,经过社会各界的努力,2010年4月29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国家赔偿法首次对精神抚慰金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国家赔偿法,更好地维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但由于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对精神损害赔偿规定过于原则和粗糙,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一系列的问题。因此,无需讳言的是,在今后的实践中仍需在立法上对精神损害赔偿法制度加以完善。  三、国家赔偿法中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必要性  毫无疑问,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极其重要的一项法律制度,它在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补偿受害人精神损害以及监督制约国家公权力等方面都有着重要的作用。因此,在国家赔偿法规定精神损害赔偿是非常必要的。其必要性有以下三点:第一,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是贯彻落实宪法理念的要求。第二,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是实现法制统一的需要。第三,确立精神损害赔偿是顺应世界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需要。[6]  四、精神损害赔偿国家侵权行为中的局限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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