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国际化战略法律保障体系构建

摘要:随着海洋开发步伐的加快,广阔的发展机遇吸引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抢占这一领域,海洋工程装备产业的国际竞争将更加激烈。

然而,我国此方面的立法却还无法满足本产业国际化发展的需要。

构建一部具有综合性的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产业法律体系,成为保护我国海洋工程装备产业长远发展的必然要求。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国际化;法律保障   中图分类号:F121.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0)23—0071—03      一、各国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产业国际化发展的现状及其立法概况   当今时代,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产业蓬勃发展,已经成为国际科技竞争和经济竞争的重点领域。

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是典型的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具有产业链长、带动性强、发展潜力巨大等特点,是海洋开发的战略性产业

海洋工程制造业主要包括资源调查勘探装备海洋平台、储运处理装置、保障辅助装备四大类。

因科技实力、起步早晚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各国正处于不同的周期阶段。

美国向来重视发展海洋工程装备制造,其研发和产业发展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并在不断加大推进力度,目前其全球海洋石油装备市场占有率达50%。

从1966年美国制定的《海洋资源与工程开发法》到2000年的《2000海洋法令》,再到2004年的《21世纪海洋蓝图》,其中的相关原则和内容对该国实施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都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再者,普惠性的税收制度和完善的审查制度对该国此类企业的保护作用亦很明显。

韩国依靠先进的制造技术和管理经验,承接和建造了许多先进的半潜式钻井平台和大型FPSO,承揽绝大多数钻井船订单。

现代重工、大宇造船等企业海洋工程装备业务所占比例已占集团业务20%以上,三星甚至达到40%。

韩国颁布的《首套截止法》中关于装备进口规定和《特别税收待遇管理法》中的税收优惠措施,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本国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的进步。

日本在油气开发平台海洋工程结构、石油管材及平台配套设备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成为新的重点产业

1968年制定了《关于引进技术自由化法》,减少对技术进口的限制。

《海关关税法》和《制造基础技术振兴基本法》中有相关规定,通过普惠性的税收和财政措施激励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发展

2007年4月20日颁布的《海洋基本法》,原则和内容之一就是推动海洋产业发展,加强对海洋科学和技术研究的支持力度。

巴西国内几家船厂加快能力建设,在深海石油开发上,巴西石油公司不断刷新世界水深纪录,已处于世界领先地位,并利用深水开采技术寻找海外市场。

巴西制定的《规范工业产权权利与义务法》及其修正案使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产权权利与义务有法可依。

同时,还对企业实施免除商品流通税,免征预提税和金融交易税等[1]。

以上在产权和税收方面的相关政策保障了产业发展

新加坡吉宝和胜科海事两大集团主要从事自升式和半潜式钻井平台的建造,成了世界海工装备的主要制造商。

截至2008年年底,新加坡两大集团手持自升式钻井平台订单全球市场占有率达41%,半潜式钻井平台订单达42%。

近年来,阿联酋船企迅速崛起。

在自升式钻井平台建造领域,阿联酋船企手持订单总数21艘,仅次于新加坡[2]。

印度也逐渐把海洋工程产业提高到国家战略产业的高度,并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成就。

以上几个国家的政策法规在此不予论述。

2010年以来,我国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呈现良好态势,具备了相当的技术基础和较强的建造能力,产品开发由低端近海向高端深海逐渐突破,市场开拓方向力争国内外并重发展

随着国内外海洋装备需求的增长,先后自主设计建造了国内水深最大的近海导管架固定式平台、多型FPSO、自升式钻井平台和当今世界上最先进的3 000米深水半潜式钻井平台

与此同时,各大船企也在发展中积累了较为丰富的经验,总装集成制造能力逐步增强,个别企业开始承担国际大型海洋工程装备的EPC项目。

国家初步确定,“十二五”期间形成海洋工程装备业新兴产业

上述技术空白的填补和政策支持,加速了我国进军世界级海洋工程装备领域的进程。

然而,在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我国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在增长方式、资金、技术、信息、服务、产业链等诸方面存在许多先天不足。

我国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相关政策法规保障不断进步,就此,笔者把自1996年来的涉及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法律及其发展趋势做了相关统计。

分析可知,我国有关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的政策法律以地方政府规章及文件为主,而涉及高级别的法律法规则甚少。

自1996年来,我国开始重视对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发展,政策法规纷纷出台、稳健增长,应用领域涉及广泛。

然而,因为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涉及的法律法规较多,同时涉及技术规范和国际公约,我国只是通过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加以调整,各地方各自操作实施,在全国范围内缺乏统一性、可操作性,并且目前出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中存在着许多问题,导致对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发展政策的稳定性以及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所触及的法律等都还难以把握,难以跟上产业发展步伐。

二、加强我国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一)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   海洋经济是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要求参与经济活动的多元化主体公平竞争,除了国家从宏观角度去调控和管理各项经济活动外,市场经济的运行环境和秩序还需要从客观上以经济和法律手段去调节。

法制化的市场经济决定了市场经济下走社会化、产业发展道路的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必须实现自身的全面法制化。

没有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的法制化就不可能将海洋技术与市场实现完美的接轨。

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运行秩序的维持必须与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立法同步。

(二)政府部门的宏观调控   在以海洋技术市场为主的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发展过程中,也要考虑到海洋技术市场的弱点和消极面,不能仅仅依靠市场这支“看不见的手”单一调整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发展

政府要及时转变职能,实现从以管海洋技术为主向办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为主的转变;管理方式也应以直接的行政手段为主向以法律为主转变,重视科技行政部门以及经济管理行政部门的宏观管理职能。

(三)科学发展观的需要   自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以来,科学发展观便成为指导我们推进发展的根本方法。

在此背景下,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发展也必须树立科学发展的根本方向,而在法治已经成为我国当代社会主旋律的宏观背景下,要实现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的科学发展,显然离不开法制。

我国海洋工程产业发展步伐迅速,但因为相关法律没有及时制定,暴露出来一些问题,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发展的利益与安全的不确定性,客观上对立法提出了特殊的要求,需要法律确立相应的制度来对海洋工程装备产业化加以引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

(四)产业国际化战略的制度保障   在当前激烈变化的国际海洋市场环境中,我国整个海洋工程装备制造行业在法律背景和实务操作上还存在着许多漏洞。

到目前为止,我国法律上对于WTO协议在国内法上的效力还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当国内法与我国根据WTO协议所承担的义务相冲突时,可能引起法院在适用法律问题上无所适从,从而制约着我国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发展

因此,必须完善走出去的法律规范,借助法律的他律来保障国际化经营与竞争,为融入世界海洋工程的阵营提供法律上的支撑。

(五)立法解决发展弊端   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产业发展过程中,相继出现了各类负面问题。

例如,依据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把船舶建造合同作为承揽合同,留置权一般不会在买卖合同中存在,我国海商法从保护造船人的角度,规定了留置权,1993年大连海运公司诉天津新港船厂“金沧”轮所有权纠纷一案①就充分反映了我国海商法第二十五条的尴尬[4]。

对于船舶建造的纠纷主要产生于技术问题的争议,目前我国常见的解决方式是通过技术鉴定来评定责任分担,审判权让渡给了技术专家。

因此,对于船舶制造业而言,迫切需要一种快速解决机制,来解决这些技术争议[4]。

鉴于以上分析,构建一套完善的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法律体系,显然已成为其适应市场经济及应对各类负面问题的客观需要。

三、构建促进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国际化的法律体系的建议   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法能否顺利的制定和实施,关键的一点在于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法律体系框架构建的好与坏。

基于此,笔者认为,应在比较西方各国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法律体系,分析我国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发展现状和立法理论的前提下,从立法角度构建符合中国特色和国际惯例的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法律体系。

(一)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制定基本法   整合现行各部法律中有关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的规定,关注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的主体制度,促进、保护经济激励制度以及其他法律制度,在总则中对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作出原则性的规定。

从宏观上规定我国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法的基本方针、立法宗旨、指导思想、具体的法律制度和法律责任等。

(二)完善配套法规建设   针对我国因经济持续高速发展而带来的新要求,及时制定相应的保护法规,弥补立法空白。

贯彻可持续发展和循环经济理念,建立混合调整机制,以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技术标准和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相配套的政策法规为补充,调整进口税收优惠政策,加大企业研发投入税前扣除等激励政策,并且运用综合手段增加可操作性,提高执法效率。

(三)充实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各地方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发展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行政规章。

进一步规范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的经营活动,促进我国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发展;另外,各地方在本区域内探索发展模式,针对区域自身的特点和环境资源情况以及外来资源的现状,修订相关的法规、条例,明确目标、任务及所要采取的政策措施,通过重点行业、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的发展,确保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的快速发展

(四)明确发展的基本政策   对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的国家发展战略作出政策性宣告,并以法律的形式将其稳定下来,以此为基点,构建我国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法律体系。

要注意法律的规定不能过于原则,不同部门颁布的规章要互相协调,增强法律实效。

还需要通过国家法律的切实执行,规范海洋装备制造行业协会的行为,指导企业应对产业危机,针对世贸组织规则完善我国相应法律,提高我国企业的竞争力。

(五)实现国际接轨   研究世贸组织规则和国际惯例,掌握新的贸易和技术标准,加强与境外同行的学习交流,结合我国实际,制定符合我国国情的经济、金融、财税等各个领域的国家法律

同时要大胆借鉴外国市场经济及国际化的立法经验,对我们来说,这方面的立法是新鲜事物,对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和地区来说,他们已经积累了比较完备的法制规范,而且许多已为国际社会所普遍接受[6]。

通过向优势国家学习,实现制定一套能够适应中国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发展并可以充分应对贸易保护主义的法律体系的目标。

综上所述,本文探讨了我国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的内涵、构建法律体系的必要性及其建议,期待为我国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撑和制度保障,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国际竞争力,取得最佳经济效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参考文献:   [1] 参见中外装备制造业税收政策比较与借鉴[R].北京:国家发改委重大技术装备协调办公室,2006—11—30.   [2] 盘点2008之海洋工程装备制造业[EB/OL].省略/news/default_show.asp?id=4684.   [3] 杨伟东,中国船舶建造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06:20.   [4] 杨伟东.中国船舶建造相关法律问题研究[D].上海:复旦大学,2006:14.   [5] 薛家骥.经济国际化呼唤相应的经济立法[J].江海学刊,1994,(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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