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干部职务犯罪

目 ; 录。

论文摘要……………………………………………………………………(2)。

一、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3)。

二、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3)。

三、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4)。

四、做好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8)。

参考文献资料………………………………………………………………(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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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摘要]。

近两年来,济源市有少数农村社会不稳定,农民群众上访告状现象不断增加,主要举报农村干部以权谋私等职务犯罪问题,检察机关对农民群众举报农村干部贪污、挪用公款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了查处,在查处过程中进行了认真的调查研究、分析了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特点及原因,认真提出了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

在本篇论文中,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论述:一是2002年以来济源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二是济源市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三是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四是做好预防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对策。;。

[关键词]:职务犯罪:通常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其职务相关的各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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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职务犯罪是一个现代的概念,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犯罪,通常是指行为人的犯罪行为与其职务相关的各种犯罪,它的本质是以权谋私,是最为严重的腐败形式。主要表现在危及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政权建设、政党建设等方面,侵犯国家的管理职能,破坏由此产生的种种社会关系,损害公众利益。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是指农村干部利用其自身的职务便利所进行的犯罪,它对于农村社会的危害性是相当大的。解决和处理好农村干部职务犯罪问题,对保持农村社会稳定,促进农村社会经济稳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解决这一问题,仅仅靠惩治是不够的,还必须要做好预防工作,做到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2002年以来,济源市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不断增加,群众举报事件不断增多,由此而引发的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事件呈增长趋势。以2003年为例,全市农民群众举报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案件线索达14件。其中轵城5件、克井2件、梨林2件、下冶2件、五龙口2件、双桥办事处1件。市检察院反贪局对农民群众举报农村干部职务犯罪问题进行了侦查,在初查和立案侦查工作中,办案人员进行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对农村干部职务犯罪问题进行了较为系统的分析,现将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基本情况。

2002年以来市检察院共查处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案件7起8人,其中,2002年查处2起,2003年查处4起,2004年上半年查处1起。涉及到5个乡镇、办事处,分别是轵城2起、承留镇1起、大峪乡1起、克井镇2起、天坛办事处1起,涉及的人员有村党支部书记4人,村委会主任、副主任3人,村会计1人。在这些村干部中,犯贪污罪的有6人,犯挪用公款罪的有2人,贪污的赃款共计人民币20.9万元,挪用的公款共计14万元。由于这些人员的职务犯罪损害了农民群众的利益,引起了农民群众的强烈不满,造成了7个村60余人次的上访告状,致使所在的村长期不稳定,严重影响了党和政府的形象。

二、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根据反贪局查处的7起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情况看,市农村干部职务犯罪表现为以下四个特点:

第一,在全市数百个行政村中,村干部职务犯罪率高的村是移民村,2002年以来查处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7起案件全部涉及移民村。

第二,从职务犯罪所涉及的公款来源上看,村干部贪污、挪用公款全是移民补偿款,也就是说在移民搬迁过程中,国家给搬迁的群众补助了一部分款项,而这部分款项被村干部贪污和挪用,使部分移民应得到的补偿款没有得到或没有及时得到。

第三,从查处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种类上看,贪污案件有5起,挪用公款案件有2起,贪污犯罪占整个职务犯罪的70%,挪用公款犯罪占整个职务犯罪的30%。应当说当前农村干部贪污公款是整个职务犯罪的主要形式。

第四,农村干部职务犯罪是呈增长趋势。2002年反贪局查处2起村干部犯罪,2003年查处4起村干部犯罪,应当说2003年村干部职务犯罪比2002年增加了1倍。这一趋势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三、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主要原因。

近年来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农村社会体制方面的原因,也有科技、文化、信息、法制等落后的原因,还有个别主观思想腐朽的原因,归纳起来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原因和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放松学习,忽视思想改造。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农村党员干部不读书、不看报,尤其是对政治学习不感兴趣,热衷于吃吃喝喝,拉帮结派、讲哥们义气。由于不学习,放松思想改造,思想发生蜕变经受不住腐朽思想的诱惑,久而久之,世界观、人生观发生偏移,个人主义膨胀,精神支柱倾斜,政治上迷失方向,一切向“钱”看,“跟着感觉走”,最终成了腐朽思想的俘虏。也有一些村干部过度攀比,导致心里严重失衡,当看到别的农民群众富起来了,自己作为村干部还不富,心里感到极不平衡,就会产生严重的失落感和自卑感。因此,就不顾党纪国法,铤而走险,能捞一把就捞一把,最终走向了犯罪的道路,这是农村干部职务犯罪的思想基础。

(二)村党支部书记主抓财经,一人说了算。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里的财经工作应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可是在一部分村中,财经工作由村党支部书记主抓,独断专利,一人说了算。尽管大部分村级财政来源主要是统筹、提留款和上级政府部门下拨的扶贫、救济、移民补偿、征用土地补偿等款项。作为村党支部书记,他认为只有掌握了财权,才是名符其实的“一把手”,他对“一把手”的认识是有错误的,他们认为既然他是“一把手”就应该是村里的大小事情就必须由他说了算,他不明白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民委员会的自治都是建立在集体领导的基础上,重大问题必须要集体研究决定,甚至还要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由于他们对“一把手”的职责、权利、义务上的认识错误,造成了他们独断专行、为所欲为,对村里的经费开支一人决定。例如,轵城镇新峡村原党支部书记张某某,在该村移民过程中,未经村支两委研究同意,2000年5月,他个人擅自给村会计写一张便条,就让2万元移民补偿款借给一砖厂老板贾某某使用,事隔一年多,该村群众上访告状,2002年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结果张某某挪用公款罪被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他自己却走上了犯罪的道路。张某某查处后,该村群众才停止上访告状。从该事件中反映出二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张某某身为党支部书记独断专行,一人说了算。二是张某某法律观念淡薄,不能够遵纪守法。他的行为既损害了党的形象,也损害了群众的利益,造成群众上访的不良后果,既害了自己,也给党和政府增添了不应有的工作量。

(三)村党支部书记不能廉洁自律、勤政为民。有些村党支部书记在工作中,不是勤勤恳恳为群众服务,而是利用手中的权利为个人捞好处,政治素质较低。他们认为村干部每过几年就要进行换届选举,他们与城里的干部相比,在位时间不确定,说不定哪天就“下台”了,现在“有权不用过期作废”,趁在位的时间得捞上一把,哪一天“下台”了就算了。例如,承留镇南沟村,原党支部书记周某某,2001年6—7月间,利用管理该村移民补偿费的机会,在移民工程结束时,由于移民工程款有盈余,便以顶冲跑工程费用的名义,采取让工程承包人虚开工程款20000多元的手段,伙同其他二名村干部将20000余元私分侵吞。事后群众上访告状,2002年检察机关立案查处,结果周某某被市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周某某就是一个不能廉洁自律、勤政为民的典型。他之所以这么做的原因就是自身政治素质差,为民服务的思想基础不牢,他代表的是极个别人的私利而不是大多数群众的利益。

(四)村里的财务管理混乱,杂乱无章。在有些农村财务管理十分混乱。一是财会人员配备不齐全,多数村只有会计没有出纳,有的是会计、出纳一人兼,有的是村干部兼任出纳,财会人员配备没有标准。二是财会人员素质低,国家早就颁布了会计法,在会计法中明确规定不能记假帐、不能私设小金库、不能随意打白条入帐等规定,可在农村财务帐上记假帐、打白条随意入帐的现象十分普遍。2002年、2003年两年间,反贪局在查处农村案件工作中,被查处的村不同程度地都存在这一问题。例如、克井镇虎尾河村,村里的财务帐目十分的混乱,大量白条入帐,五万元、四十万元的工程款,十几万元的水泵、打井款都是白条,村支书、会计自制原始单据报帐现象严重,致使自制单据上所列的支出是否真实无从查证。村里费用支出不合理,村干部的手机以及手机费全额报销,家中电话费尚有补助,村里招待费占移民费用全部支出的比例高达20%。而农民群众该得到的移民补偿款却不能及时得到,造成157名农民群众联名举报。该村党支部书记卫某某因涉嫌贪污(54000元移民补偿款)于2003年8月30被依法逮捕。三是许多农村会计都没有进行过专职培训,对会计知识缺乏,不知道会计帐如何走,把帐目记的乱七八糟,使人难以查清。四是有些村长、支书有意削弱会计职能,要求会计听话,不听话就要撤换,按照财务制度要求会计做到的,关键时候做不到,有的时候还要违背自己的意愿去帮助村里的主要领导弄虚作假,比如,村支书、村长给会计一些无法核销(违规)的发票,会计明知违规却也得按照“村官”的要求,找一个所谓的“合理办法”进行处置,否则,会计的职务就难保全,因为会计是在“村官”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五)农村干部法纪观念淡薄。有许多村干部政治素质低,法纪观念淡薄,平时不注重学习,不学法、不懂法,做了违法的事还不知道自己违法了,不注意提高自己的政治素质。例如:轵城镇张岭新村会计某某,2003年4月24日,李某某经村支书李中文同意,去轵城镇信用社取款2.5万元,准备用于村里建设蔬菜大棚购买水泥、钢筋等建筑物资,他在回村的途中,路遇3名不相识的人,称买卖旧纸币可以赚钱,李某某听后觉得有利可图,又返回信用社取款4万元,用提取的6万元向不相识的人购买了面值1分钱的旧纸币3200张,合计32元,计划有机会时卖出去,以图从中谋利,而李某某购买纸币的款系市科技管理委员会兑付给张岭新村的土地征用补偿款。由于李某某挪用了这笔款项,致使村里没有钱购买建筑物品,蔬菜大棚无法建设,而李某某又长期不退还这笔款,造成农民群众上访告状。事发后,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市法院以李某某挪用公款罪作了有罪判决,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检察机关在查处期间,李某某还不知道自己的这一行为已经犯罪,他说:“这没有什么,我只是暂时用一下村里的钱,今后我有钱了就还村里”。从这一案件说明了李某某法纪观念是十分淡薄的,自己违法了还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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