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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现行《保险法》对保险业的调整的不足和缺陷已经十分突出,需要修改完善。在修改中,除了应考虑《合同法》、《保险法》的协调外,同时应考虑保险法律的特殊性质和要求,应朝着更加开放、自由、灵活的方向迈进,要对保险业的经营加强监管,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维持保险市场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