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研究

摘 要 21世纪伴随着全球经济的飞速发展,机动车数量也日益剧增。

汽车给人类带来快捷舒适的同时,每年将近有120多万人因交通事故丧生。

现随着人工智能系统与智能操作系统的出现和发展,汽车不再需要有人来驾驶

沃尔沃汽车公司、谷歌公司等开发的无人驾驶汽车已经开始在国外登陆,不久的将来必将登陆国内市场。

但笔者查询我国关于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的法律文件,几乎归于空白。

机动车交通事故有关的法律文件确实不足以解决当下无人驾驶汽车交通事故法律问题。

因缺乏法律保障,给未来无人驾驶汽车在我国上路蒙上了一层阴影。

我国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第48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与《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归责原则为过错责任机动车对非机动车、行人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

无人驾驶汽车的特殊性使得笔者有兴趣去探讨下其责任划分问题。

关键词 无人驾驶 侵权责任 机动车 归责原则  基金项目:本论文是华北电力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支持 项目编号:9161214009。

作者简介:沈长月,华北电力大学(保定),系主任教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周志忠,华北电力大学(保定),在校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3.7 文献标识码ki.1009—0592.2016.09.311  据有关新闻报道,美国google公司研发的自动驾驶系统驾驶汽车与公交车发生碰撞引起车祸的相关信息。

2016年2月14日,google自动驾驶系统驾驶一辆LEXUS RX—450与一辆公交车发生碰撞,庆幸的是因两车行驶速度不快,双方车辆损害不大,未造成人员伤亡。

看到这一则消息时,笔者和朋友多次探讨这类交通事故问题,谷歌这次并未造成人员伤亡的事故,但谁又能保证其日后不出现人员伤亡事故呢?在我国有朝一日无人驾驶汽车正式挂牌上路,发生事故,谁应该为此担责?笔者将带着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问题进行推理与认定。

一、无人驾驶汽车之概念与现状  无人驾驶汽车是一种智能汽车,也可以称为轮式移动机器人,主要是依靠车内精密的激光测距仪、视频摄像头、车载雷达、传感器、人工智能系统为一体实现其自动驾驶功能。

技术层面上说,无人驾驶汽车分为全自动和半自动两种。

全自动无人驾驶汽车目前仍然在研发当中,在不久将来也会上路。

全自动无人驾驶汽车只要设定目的地,汽车利用其自身的人工智能、卫星导航等来实现路面判断自动处理,最后到达目的地。

不需要任何人的干预。

全自动无人驾驶汽车还可以再细分为有司机和无司机两种。

由于交通安全管理和保险方面的影响,有司机全自动无人驾驶汽车已经被生产出来,在国外市场也取得销售资格,而无司机车距面市还有很遥远的距离。

近年来,随着科技发展,无人驾驶汽车已从概念逐渐变为现实。

在欧美发达国家无人驾驶汽车已经通过安全评级可以安全上路。

国际著名汽车厂商比如谷歌、奔驰以及国内品牌的长安、吉利等,都相继发布了具有无人驾驶功能的汽车,而信息技术公司则在无人驾驶技术和理念上不断创新。

无人驾驶汽车有种种优点,缺点也很明显,比如本文上述的谷歌案例,现实社会中,无人驾驶汽车的监管问题、履行责任问题一直在国内外普遍被关注。

由于各国交通立法最初是基于驾驶过错与否、驾驶人资格问题来进行立法和责任制,故与无人驾驶汽车可以脱离驾驶人而单独运行相抵触。

二、无人驾驶汽车侵权研究  无人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归属究其本质是无人驾驶汽车机动车交通事故来处理还是按照产品责任来处理是这类事故真正的核心问题,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明确无人驾驶汽车到底是属于机动车范畴还是电子机器人产品

无人驾驶汽车到底属于机动车还是电子产品呢?机动车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解释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仔细分析看来,也并无是否需要人来驾驶

但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十六条很明确告诉大家,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是需要判断其过错与否,结合以上法条可以做出这样的解释,机动车是为有人驾驶汽车,否则何谈过错问题。

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可以认定有司机型的全自动无人驾驶汽车在有人驾驶状态下是可以被认定为机动车,出现意外事故可被认定为机动车交通事故,当然是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来处理。

那么全自动无人驾驶汽车呢?有司机型的全自动无人驾驶在没有司机驾驶情况下被认定为机动车是否妥当呢?  全自动无人驾驶汽车是属于高智能电子设备,完全不需要人来控制。

我们拿沃尔沃XC90来说,它是全世界第一款量产的全自动无人驾驶汽车,其工作原理简单点讲这个汽车视觉系统包括100多个传感器进行远、近距离的测量和判断,无人驾驶汽车最核心的东西在于人工智能系统,不仅具有强大的计算能力而且还有大数据支撑,而且每天对道路信息进行扫描,让最新的数据进入其设置的后台大数据库。

人工智能不断学习不断充实它加上其强大的控制系统,整个车就是一个高智能高精尖的电子设备。

谷歌的AlphaGo大战围棋高手,也是这个道理,利用其人工智能系统不断学习新的棋谱和走位,最终战胜围棋高手。

AlphaGo是电子产品全自动无人驾驶汽车也可以被认定是电子产品,有司机型的全自动无人驾驶汽车在没有司机驾驶情况下也是可以被推定为产品

那么出现意外事故等问题,是按照产品质量责任来处理,但产品质量责任是可以分为缺陷责任与瑕疵责任

全自动驾驶汽车出现判断错误而造成他人财物损害是缺陷责任呢还是瑕疵责任,是责任归属的核心。

在词典中瑕疵和缺陷都存在着有问题有毛病的含义,但二者也有区别。

产品缺陷是指产品缺乏合理的安全性,即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判断是否是此责任,主要看是否存在不合理危险。

产品瑕疵关注的是产品的效用性,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效用性,或者所具备的性能低于明示的产品标准,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例如,张三买了个打火机,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当然是产品缺陷,但使用过程中出现打不着火的现象是产品责任问题。

按照这个规定,全自动无人驾驶汽车可以使用但在使用当中发生产品意外,这个责任属于产品缺陷责任

按照侵权责任来处理。

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产品侵权责任赔偿义务主体的确定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全自动无人驾驶汽车出现意外视为产品缺陷责任时,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

其免责条件其中之一是将产品投入流通领域时的科学技术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无人驾驶汽车的人工智能系统是不断学习当下、未来的交通事故事件和道路信息而形成的这么一套系统,系统自身的缺陷它不属于免责事由,因其出现责任问题是大概率事件,为一般人所能预料到的。

全自动无人驾驶汽车出现意外不存在免责条件。

法律有原则必有例外,现实生活中,全自动无人驾驶汽车依靠的是其强大的人工智能系统来运行,当然需要车主按照汽车公司的规定进行特殊的保养和维护,比如进行路况数据的更新、汽车定期检查等等。

全自动无人驾驶汽车所有人不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用户提示规定进行维护,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交通事故汽车厂商需要承担责任,但车主的所有人呢?我们比照计算机系统漏洞而言,系统开发厂家在系统运行阶段,不断去寻找漏洞,并且开发出相应的计算机漏洞补丁,而计算机使用者不去下载安装,结果因这个漏洞而出现损害和故障,责任自负。

能不能比照计算机系统漏洞进行类推解释,答案是否定的。

法律解释的基础之一是价值判断,计算机系统漏洞产生的危险性远比无人驾驶汽车的危险系数要高的多;高危机器比如(特高压变压器)的维护由厂家来维护,这一点类似于本文的无人驾驶汽车

汽车所有人善意(经厂家提示进行维护后)汽车厂家需要承担责任,但因其不作为而使得危险存续属于有过错

如果因其没有阻止厂家的维护义务,此次维护在大概率上能够避免事故发生而没有去维护,汽车所有人应当承担责任,而且是主要责任,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次要责任

如果汽车的维护与不维护仍然会导致意外发生,可以认定为产品缺陷责任,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无司机全自动无人驾驶汽车与有司机型但在无人驾驶状态下的汽车属于产品,发生交通事故产品责任缺陷责任问题,原则上生产者与销售者来承担汽车所有人有过错承担主要责任,生产者与销售者承担次要责任

司机型的无人驾驶汽车在有人驾驶状态下对比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承担责任机动车之间为过错责任,对非机动车、行人则承担过错责任

笔者在此呼吁国家有关机关尽快出台规范的无人驾驶汽车侵权责任的法律,建立合理客观公正的认定与赔偿体系,在未来保障我国公民、汽车企业的合法权益。

相信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无人驾驶汽车变得普遍化,更多的家庭会选择购买无人驾驶汽车,享受其带来的便捷。

参考文献:  [1]张文显.法理学(第三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2]张新宝.侵权责任立法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3]赵盼.城市环境下无人驾驶车辆运动控制方法的研究.中国科学技术大学.2012.  [4]李永军.产品自损的侵权法救济置疑.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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