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加班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本规定不适用于公司中高级职员,其额外工时工作视作应尽义务。
第三章 加班原则。
第四条 公司鼓励员工在每天8小时工作制内完成本职工作,不鼓励加班。
第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加班或值班,才予批准。
第四章 加班程序。
第八条 凡需加班者,均须填写加班记录表申请加班,经有关主管批准后方能加班。
第九条 加班完毕后填写加班记录情况,经有关主管验审后送人事部留存。
第五章 加班费用计算。
个人月工资。
22天×8小时。
个人月工资。
22天×8小时。
个人月工资。
22天×8小时。
第十四条 超过加班定额(每月36小时)部分,不支付加班费。值班津贴另行计算。
第六章 调休。
第十六条 凡调休的员工均应填写申请,并经主管和人事部门同意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特殊或紧急情况处置可突破加班时间限制和常规程序,但须事后补充有关手续。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执行,经公司总经理批准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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