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发布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意见》,要求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提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的能力水平,促进依法办事,为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提供法治保障。

意见》指出,2017年底前,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国有企业深入推进法律顾问、公司律师制度,事业单位探索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到2020年全面形成与经济社会发展和法律服务需求相适应的中国特色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

意见》明确,党政机关讨论、决定重大事项之前,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律意见;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应当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或者听取法律意见;依照有关规定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律意见而未听取事项,或者法律顾问公职律师认为不合法不合规的事项,不得提交讨论、作出决定。

应当听取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律意见而未听取应当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参加而未落实,应当采纳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法律意见而未采纳,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党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3 次访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