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强税收执法刚性刻不容缓

[摘 要] 文章对现行税收征管权威性提出质疑,详细分折了税收征收管理法与有关法律衔接不够,以及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不完善.提出了尽快完善税收立法,加快税收司法建设,建立独立垂直的税务架构,以及坚持税费改革,规范政府分配秩序等观点,从而全面增强税收执法刚性,确保国家税收稳步增长.。

[关键词] 税收执法;立法;税收司法;税费改革。

税务机关是国家赋予执行税法权力的部门,税收的权威性使税务部门在执法中有着不可侵犯和不可抗拒的威摄力量,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国民经济的发展,税收工作任务日益繁重,税收工作的地位也日益提高.但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税务检查人员在执法时还缺乏应有的威慑力量,局部地区还出现“税软费硬”、“费大于税”的怪现象:有的地方和部门负责人收“费”的积极性远近大于收“税”;不少部门、单位和个人,多次出现拖欠税款、偷漏税款、甚至抗税等现象.税收的征管工作出现“软化”,税收权威性较弱,削弱了税务执法刚性.而税收执法刚性的削弱,就会影响到各类税收及时足额的收取,进而影响国家财政收入,财政收入不能及时收上来,又波及到财政支出不能足额及时的拨付,从而影响整个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转。可见危害不可小视.。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呢?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税收司法保障体系不完善.影响了违法案件的及时查处在现实生活中,税务执法和检查工作需要有效的司法权力和一定的司法保护.但目前我国的税收司法职责是由司法机关来行使的,对于税收犯罪行为,是由税务机关移送公安部门,由公支部门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再由人民法院依法审判的.因此,税务部门的检查人员既无刑事调查权,又没有拘留权和起诉权,税务机关凭借现有的税收执法权,实际操作起来很难,深感力度不够和权力匮乏.同时,由于税务机关和公安部门都需要进行本部门所规定内容的调查,往往还会造成工作上的重复,违背税收效率原则.而国外的一些做法值得我们借鉴.在美国,对税务执法赋予了充分的权力,对于欠税者,税务机关可以冻结其存款,没收其汽车、查封其房子,并可以采取各种有效的办法,直到缴清应缴税款.当税务人员怀疑纳税人隐瞒收入、谎报税单,就可以采取窃听电话、拆阅信件,甚至破门搜查的办法,直到取得偷税的证据.我们也可以赋予税法执法部门类似的权力,加大对违法案件的打击力度,维护税法的荐严、确保税务执法行为的正常进行.。

二、法律体系不健全,造成执法弱化我国税收法律体系总体结构上虽然也属于单行法律形式,但与国外同类型法律体系相比存在差距.目前的单行税法多数为暂行条例规定等行政法规,没有上升为法律,因此法律效力受到一定影响;税收法律体系不健全,现行各单项税收法规重叠交错,互不配套,造成保护力度软化,不利依法办案;法律、法规不尽完善.如《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条规定:“……拒绝、阻碍税务人员执法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无故拒绝检查(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等)没有行政处罚权力,只能由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处以15日以下的拘留200元以下的罚款或警告.这种处罚明显轻于税法对拒绝纳税申报和拒缴欠税的处罚.很容易助长纳税人拒绝纳税检查的不正之风.。

三、税收征收管理法与有关法律衔接不够,造成执法上的混乱我国税法没有像其他国家那样与宪法或其他法律密切衔接.我国宪法只规定了公民有纳税义务,但对税收法律的原则等重大问题则没有表述.《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以来,我国相继出台了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赔偿法,修订了刑法,而《税收征收管理法》中的一些条款与这些法律的规定不尽一致.如修改后的刑法》专章设定了“危害税收征管罪”.对偷税、逃税、抗税等犯罪行为重新进行了定义,结构和内容都发生了变化.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条款还是依据原《刑法》和人大常委会的补充规定设定,与新修订的《刑法》衔接不上,实际操作中难以适从.如对于未早报税款是否是偷税就解释不一致,税收征收管理法》对不申报税款不属于偷税说得不是很清楚,税务总局对此解释为未申报税款就是偷税;新修订的《刑法》对偷税罪做的明确规定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酌定为偷税.”对犯有偷.税罪的单位处罚力度也不一致,《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对企业、事业单位判处罚金,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而新《刑法》却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偷税额在1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30%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构役,对偷税额1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30%的,就要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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