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进出口企业支付方式的合理选择与利用

[摘要] 在国际贸易中,有许多种不同的结算方式

对于进出口企业而言,即要考虑资金的流动性又要考虑风险控制,因此,企业采用何种方式结算要依双方交易时的具体情况而定,比如买卖合同所采用的价格术语、双方相互信任的程度、业务量的大小、资金流动速度对交易者的重要程度等,而且,结合不同的支付方式合理选择融资方式也可减少融资成本,这直接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经营效益与流动性状况。

[关键词] 信用证 汇付 托收 贸易术语      一、不同支付方式的比较      目前进出口实践中较为常用的基本结算方式主要有信用证支付方式汇付托收三种。

汇付是指付款人主动委托银行通过电报或信函或邮寄银行承兑汇票的方式将款项付给收款人,因此,它又分为三种:信汇、电汇与票汇。

这种方式下,资金流向与支付工具的流向是一致的,因此又称为顺汇;信用证支付是指付款人向银行提出申请,由银行按照申请人的指示出具一种名为信用证付款承诺书,承诺当收款人能够提供信用证所要求的票据和满足信用证所要求的条件时付款方式,它是银行信用作保证的一种支付方式托收方式是收款人出具某种票据作为债权凭证,委托银行付款人收取款项的一种支付方式

后两者支付工具与资金的流动方向恰恰相反,因此这种支付方式被称为逆汇。

不同的支付方式各自有不同的特点,也各有利弊。

不能单纯地讲哪种支付方式更为合理。

1.信用种类不同决定收汇风险不同   对于卖方而言,信用证方式收汇风险最小的一种方式

只要信用证中所述条件满足,银行就必须付款,这种结算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当然信用证分为可撤销信用证与不可撤销信用证,从风险控制角度来讲,卖方应该只接受不可撤销信用证

在这种支付方式下,卖方基本上不需要担心在发运货物后由于买方信用不足而出现货款不能收回的问题。

托收则是卖方在发货后将含提单在内的所有商业票据递交给银行,委托银行代收货款,买方是否付款银行都无关系,它是以商业信用为基础的,根据该方式下的支付工具是否随同提货的单据同行,可分为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两种基本形式。

在光票托收方式下,出口商只是委托银行收回出口货物的价款,可供进口商提货的单据由出口商直接邮寄,银行对进口商支付货款的行为没有任何约束力,因而收汇风险是很大的。

跟单托收相对而言对风险可有所控制,其控制能力的大小取决于是采用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方式

在承兑交单(D/A)托收方式下,进口商只要在代收银行出示的由出口商签发的汇票上签章承认付款责任,即可取得可供其提货的单据,因而所蕴含的收汇风险也比较大;而在付款交单(D/P)托收方式下,进口商只有向代收银行支付货物的价款,才能取得可供其提货的单据,因而所蕴含的收汇风险要小得多。

但总体上讲托收收汇风险大于信用证结算方式,一般只对有着长期合作关系并具有良好信用的老客户才采用

目前在我国的贸易实践中采用得已越来越少,在少数由国家支持并进行担保的机电产品出口行业中采用

汇付分两种情况,一种为预付货款,即由进口人在卖方发货前将款项汇付卖方,另一种是货到付款,都是纯粹的商业信用形式。

在这种形式中,显然前者基本无收汇风险,而后者也属赊账销售(OA),所蕴含的收汇风险非常大。

是各种结算方式收汇风险最大的。

2.资金转移方式不同决定收汇时间长短不同   信用证支付方式中,卖方收款时间是在发货后备齐所需单据后到银行议付货款,如果单据齐全并符合要求,议付银行就可支付货款

无需等到货物到达或支付工具到期时才收款,即使是远期信用证,议付银行也可贴现由卖方开出的跟单汇票。

卖方而言这是一种收款较及时的结算方式

托收方式下结算时间是先发货后付款,其收款时间又因托收种类的不同而不同。

收汇时间上讲,托收方式也不同于信用证方式,由于它是商业信用,很少有人愿意贴现此种方式中的跟单汇票,因此,远期跟单托收收汇时间就只能在规定的期限到期以后。

汇付收汇时间则取决于买卖双方采用汇付方式,由合同进行约定。

以上三种支付方式中,信用证支付程序相对繁琐,涉及的银行当事人较多,又是银行信用保证,所以费用收取比例比托收汇付方式要高,有些费用还采用一次性固定收费方式托收方式汇付方式的程序则相对简单,费用比例基本相同,比信用证支付方式要低一些。

二、合理选择和利用各种支付方式      1.合理选择支付方式   在订立买卖合同中的支付条款时,选用何种货款支付方式是买卖双方反复磋商的重点问题。

双方一般都要对各种因素进行全面考虑,如对方资信状况与经营作风的好坏、货物本身是否畅销、市场竞争是否激烈、交易金额是否较大、企业本身的流动状况等,并在此基础上确定采用一种对交易双方都比较安全的支付方式,并充分地利用好所选择的支付方式进行流动性管理是相当重要的。

就出口方而言,选用信用证支付方式汇付方式中的预付方式是最为安全的方式

信用证方式中,以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为最佳支付方式;而采用汇付方式中的预付方式的好处就不言而喻了,无论是电汇、信汇还是即期票汇,所收的货款都是现汇。

即使是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的票汇方式也是可以接受的,因为只在贴现市场进行贴现就获得现金。

最好不要采用托收方式;而对于进口方而言,一般情况下采用远期信用证支付方式,即可防止卖方不及时发货,也可获得相当一段时间的融资;小额交易可采用汇付托收方式,大宗成套设备争取采用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方式

但为了吸引客户,促成交易,有时也需要采用对对方较为有利、对自己风险较大的支付方式,这取决于双方在贸易中地位与双方的信用程度,信用证支付方式是双方矛盾最小的一种方式,因为有银行出面来缓和了双方的矛盾,但信用证方式的费用较高,关键是要找到一家愿意提供信用的银行,手续相对复杂,在一些小额交易中,应考虑用托收汇付方式

此外,在选择支付方式时,还应考虑贸易取采用的贸易术语。

不同的术语所规定的交货方式和运输方式是不同的。

而不同的交货方式和运输方式能适应的货款收付方式也应有所不同的。

在使用FOB、CIF、CFR、FCA、CIP、CPT等属于象征性交货货术语的情况下,卖方交单收款 、买方凭单付款 ,控制单据就意味着控制货物,这类交易既可使用信用证方式 ,也可通过跟单托收方式收取货款

但在使用EXW、DAF、DES、DDU、DDP等属于实际交货方式的术语的交易中,由于卖方是向买方直接交货,因此,除非经约定由进口地银行收货,一般不能采用托收方式

即使是在采用象征性交货术语的情况下,也要考虑运输方式不同来确定支付方式

如果货物通过海洋运输时,卖方发货后所取得的是不记名提单,加上货物在途时间较长,因此采用结算程序较复杂、收汇时间较长的信用证支付托收方式收款都是可以的。

此时如果是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银行承担了买方拒付的风险;而在托收方式中,卖方可以在买方付款前通过控制提单控制货物的处置权。

但如货物通过航空、铁路运输或用邮包寄送,卖方得到的运输单据是航空运输单、铁路运输单或邮包收据,在货物运抵目的地后,由运输机构直接通知收货人取货,只要收货人没有拒收货物货物不管是否已经付款,都由收货人买方控制,卖方将失去货物的控制。

因此采用这些方式运输货物的交易 ,都不适宜采用托收方式收款,最好采用信用证汇付方式,如果是采用信用证方式,通常也应把这些运输单据的收货人填写为开证行。

2.合理利用不同的支付方式进行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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