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关于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

加强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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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领导于部廉洁从政,防止和纠正领导干部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借机敛财突出问题,弘扬和树立勤俭节约、健康向上的良好社会风气,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廉政准则》)和自治区纪委、组织部、监察厅《关于对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进一步加强监督管理的通知》精神,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兵、师、团党政机关、政法机关、设市的人大、政府、政协机关中团(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团(处)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非党员领导干部,包括离退休领导干部

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下属企业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农牧团场、连队、基层站所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婚丧喜庆事宜,是指结婚葬礼以及本人、父母、配偶、子女生日,子女上大学,乔迁新居等事宜

第四条 领导干部除婚礼、葬礼以外的事宜一律不得操办

第五条 领导干部要严格遵守《廉政准则》相关规定,在婚丧事宜中,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借机敛财,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

(二)接受或索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

(三)用公款报销或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

(四)用公款送礼;。

(五)动用公车和占用公共资源;。

(六)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

(七)其他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 操办丧事宜要坚持从简、节约的原则,严禁大操大办、讲排场、摆阔气,严格控制婚丧事宜的规模。

(一)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超过100人,丧事宴请从严控制;。

(二)用于婚礼仪式的车辆不准超过8辆,葬礼车辆从严控制;。

(三)简化婚礼、葬礼仪式,严格控制操办时间。

第七条 领导干部操办丧事宜实行“两报告”、“一承诺’制度。

操办婚事应提前10个工作日书面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填写《领导干部操办丧事报告表》(见附件1),在报告的同时作出廉政承诺(见附件2),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告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丧葬事宜应在办理前以书面形式或口头报告;单位主要领导须向其主管或分管领导报告领导干部操办丧事宜后15 日内,应填写《领导干部丧事宜办理情况报告表》(见附件3),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报告办理情况,报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备案。领导干部操办丧事宜相关资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八条 各单位各部门党组织要严格审核把关,在受理管辖范围内领导干部操办丧事报告时,对可能出现的问题要进行警示或提醒谈话;对报告事项不清楚、不明确的应要求重新报告;发现有违反规定的情况要及时指出纠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把本《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和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并把考核结果作为综合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

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要把执行《规定》的情况作为年度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一项重要内容,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进行民主评议,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要公开举报电话、举报邮箱,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形成监督合力。

兵团通过设立纪检监察机关举报电话(0991—12388)、组织系统举报电话(0991—12380)、 兵团纪检监察举报网站(兵团组织部举报网站(以及信访等形式,广泛接受职工群众举报。

第十一条 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对群众举报要认真受理、严格核实。对领导干部违反本规定,需要给予党政纪处理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党纪政纪案件的调查处理程序予以处理;需要给予组织处理的,由组织(人事)部门或者由负责调查的纪检监察机关会同组织(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第七条,未按要求进行申报和瞒报的领导干部,视情节轻重,采取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方式予以处理。

对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规定,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有其它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所收受的礼金、礼品;一律予以收缴。

对违反婚丧喜庆事宜规定的行为不制止、不查处或制止、查处不力,或直接管辖范围内此类问题屡禁不止的,依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相关规定,追究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的党纪政纪责任。

第十三条 本规定兵团纪委、兵团党委组织部、兵团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领导于部操办丧事报告表。

2.承诺书。

3.领导干部丧事宜办理情况报告表。

附件1:

领导干部操办丧事报告表。

报告人姓名 单 位 职 务 报 告事 项 拟宴请人数 拟宴请时 间 拟宴请地点 拟使用车辆数及来源 报告人所在 单位意见 ?。

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备注:分次分批宴请的,在“拟宴请人数”、“拟宴请时间”、“拟宴请地点”栏内填写每次宴请信息。 报告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承 诺 书。

本人将于 年 月 日 时(北京时间)在 操。

办 仪式。我将严格遵守《廉政准则》及兵团关于领导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的相关规定,坚持从简、节约办理婚丧事宜,不利用职务和职权上的便利大操大办,不借机敛财,严格控制活动规模,宴请人数将不超过 人,并严格执行有关纪律要求,自觉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监督。

承诺人签名:

年 月 日。

兵团关于领导千部操办丧事宜的相关要求。

一、领导干部在婚丧事宜中,严禁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操办丧事宜借机敛财,不准有下列行为:

1、邀请管理和服务对象;。

2、接受或索取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品;。

3、用公款报销或由他人支付应由本人承担的费用;。

4、用公款送礼;。

5、动用公车和占用公共资源;。

6、影响正常公务活动、工作秩序和交通秩序;。

7、其他违反《廉政准则》规定的行为。

二、严格控制婚丧事宜规模。

1、婚礼宴请人数一般不超过100人,丧事宴请从严控制;。

2、用于婚礼仪式的车辆不准超过8辆,葬礼车辆从严控制;。

3、简化婚礼、葬礼仪式,严格控制操办时间。

举报电话:0994—3366026 0994—3366045 0994—3366071。

附件3:

领导干部丧事宜办理情况报告表。

报告人姓名 单 位 职 务 报 告事 项 实际宴请

人 数 宴请

地点 实际使用车辆数及来源 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报告人所在 单位意见。

主要负责人签字: 公 章。

年 月 日 备注: 报告人签名: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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