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 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995年月3日国工商行政管理局令公布 998年月3日国工商行政管理局令86修订 条 了制止侵犯商业密行保护商业密权利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济秩序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规定制定规定。
二条 规定所称商业密是指不公众所知悉、能权利人带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技术信息和营信息。
规定所称能权利人带济利益、具有实用性是指该信息具有确定可应用性能权利人带现实或者潜济利益或者竞争优势。
规定所称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包括订立保密协议建立保密制及采取其他合理保密措施。
规定所称技术信息和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标底及标容等信息。
规定所称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
三条 禁止下列侵犯商业密行 ()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密; (三)与权利人有业关系单位和人违反合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密要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权利人商业密; (四)权利人职工违反合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密要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权利人商业密。
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密视侵犯商业密。
五条 权利人(申请人)认其商业密受到侵害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处侵权行应当提供商业密及侵权行存有关证据。
被检单位和人(被申请人)及利害关系人、证明人应当如实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供有关证据。
权利人能证明被申请人所使用信息与己商业密具有致性或者相性能证明被申请人有获取其商业密条件而被申请人不能提供或者拒不提供其所使用信息是合法获得或者使用证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有关证据认定被申请人有侵权行。
六条 对被申请人违法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商业密将给权利人造成不可挽回损失应权利人请并由权利人出具愿对强制措施承担责任面保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停止销售使用权利人商业密生产产品。
七条 违反规定三条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二十五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万元以上0万元以下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对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 ()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有商业密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返还权利人。
(二)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密生产、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密公开产品。
但权利人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除外。
八条 对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定继续实施规定三条所列行视新违法行从重予以处罚。
九条 权利人因损害赔偿问题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调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进行调。
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损害赔偿。
十条 国机关及其公人员履行公不得披露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密。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案人员监督检侵犯商业密不正当竞争行应当对权利人商业密予以保密。
十二条 规定发布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