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复检查,有无必要?|全身ct能检查有无必要

张成富:实行“医疗检查报告通用”制度好      2005年上半年,我患了痔疮,大便滴血,到市人民医院肛肠科住院治疗。

入院后,先后进行了血常规、血生化、乙肝二对半、大小便常规、心电图、B超(两次)、胸透、肠纤维镜检查等,总共花了检查费1038元,耗时1周。

检查结果是心脏无异常,肝功能没问题,肺部无异常,肾脏功能良好,只是混合痔严重,加上有5厘米的直肠溃疡。

经肛肠科医生研究,要转外科进行手术切除。

当时我问医生,动手术后能否保肛,医生说:“不一定,要看情况。

”当时在场的亲戚朋友告诉我,市中医院有个陈教授动这样的手术已有几百例,不但能保肛,而且手术效果很好,希望我能转到市中医院去治疗。

我相信了朋友的话,办了出院手续。

第二天我到市中医院,找到了陈教授,我把市人民医院的医检报告递给他,以为第二天就可进行手术,哪知陈教授说:“我们要重新检查一次,因为我们要对患者负责,其他医院检查我们不放心。

”我的天呀!这又得耽误一星期。

无奈,只得又重新检查大小便、心电图、胸透、B超、血常规、血生化、肠镜等,足足查了6天,又花了检查费1258元,检查报告同前个医院的完全一样。

我想,假如同级医院之间,在短期内的医疗检查报告能够实行通用制度多好啊!那既可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又可减少患者检查的痛苦,提前进行治疗,也可提高治疗效果。

但目前,几乎全国各地的医院都一样,只相信自己的医疗检查报告,更有甚者,不按病情需要,凡就医者一律进行全面检查,理由是检查全了才能确诊,才青色对症下药。

如此怎能不增加患者负担,难怪群众叫喊“看病难”。

2005年8月10日,《武汉日报》报道了“为了降低市民的医疗费用,武汉市将在11家市属医院试行‘医疗检查报告通用’制度,市属医院与省部属医院实行‘医疗检查报告通用’将在第二步实行”。

这个办法多好啊!为什么其他地区医院不可以实行这样的制度?各级政府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能不能将此列为医疗卫生改革的一项内容。

当然,在实行这项制度改革中,要具体规定医疗检查有效的间隔时间,明确医疗检查通用后的责任,根据病情需要进行再次检查等。

这样,群众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将会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

何光仁:减少重复检查医疗体制改革是关键      患者在甲医院就诊,不日转乙医院看病后, 医生往往会让患者重复检查(如血常规、X线摄片、B超、CT等)。

这是我们临床医生司空见惯的事。

特别是近20年来,不仅城乡基层医院是这样,就是县市以上二、三级医院也是屡见不鲜。

笔者从事中医临床工作近50年,对此确有深刻体会和感悟。

20世纪80年代末,我们每月拿固定工资、奖金,资金来源都是政府财政拨款,那时,科室与科室之间及同事之间的工作配合都比较默契,医患关系比较融洽,医疗质量和服务态度干群也较满意,医疗纠纷亦甚少。

随着医疗改革政策进一步深入发展,中央和地方财政拨款逐年减少,大小医院都相继进行了医院体制和管理制度改革。

有的把医院推向市场拍卖、转让,有的搞股份制改革,有的内部搞科室承包,甚至引进社会游医承包科室。

并对在岗临床医生每月规定完成工作指标,完成则足额发工资,超额者发奖金。

这种竞争是非常残酷的,科室之间,同事之间矛盾不断发生,不按专科乱争夺病员,不该做的检查也乱开检查单,使患者医疗支出不断增加,从而导致了医患关系的不断恶化。

此时,患者转院治疗,医院医生又怎能放过这增加收入的“好机会”?重复检查成为必然。

依我之见,医疗改革必须动“大手术”。

首先,中央和地方财政应重整旗鼓,根据国家和地方财力逐步加大医疗投资力度,从基本建设医疗器械的添置到人员工资,从而减少医院创收、增收的压力,这是改革的关键。

第二搞好城市居民医保和农村合作医疗,使城乡居民进一步得到医疗保障。

第三,各级医疗卫生主管部门,要加大力度,提高医务人员和医技人员的业务水平,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从而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端正服务态度,正确处理个人、集体和国家三者的关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

王亮:重复检查有一定的必要性      笔者认为,医生让病人重复检查有一定的必要性。

第一,重复检查避免了医院检查的误差。

医院工作过,特别在医院检验科工作过的人都知道,检测结果往往和检测者、检测的仪器、检测的方法、检测的试剂都有着很大的关系,同样一份标本,即使同一个人在不同时间检测检测结果有时也会不一样的,更别说在不同医院不同的人用不同的方法、试剂进行检测了。

正规的医院往往会根据自己医院的仪器和使用的试剂来制定自己各项指标.的检测标准,医生也习惯了本医院检测标准,并根据本院的检测结果对疾病进行诊断、治疗和判断预后。

但在不同的医院,同一份标本的检测结果往往不完全相同,甚至可能相差较大,对医生的诊断、治疗可能造成误导。

患者带着甲医院检测报告来到乙医院就诊时,乙医院的大夫对此报告的可靠性就会打问号,他不知道患者的标本如果在本医院检测会是什么结果,心里没底。

为了对患者负责,医生一般会劝患者重新检查

第二,重复检查可以反映疾病发展趋向。

大家知道,疾病的发生、发展不是静止不动的,在甲医院检测结果只是代表了患者在某个时间点上的身体状况,到了乙医院,为了对患者负责,医生有必要了解患者此时的身体状况,这就需要重新检查

那是不是在甲医院检查结果就作废了呢?其实不然,精明的医生当然不会忽视这么重要的医疗资料,他们往往会根据两个医院检查结果的差异,来判断患者的身体现状和疾病的发展趋势。

您看,重复检查医疗上是不是也很重要呀?   当然,对于第一类原因的重复检查,如果我们能够实现操作标化(用规范的操作步骤、相同的方法、同一种试剂等),将医院间的检查误差控制在不影响疾病的诊断、治疗上,那么就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重复检查了!      孙永:重复检查有利有弊,利大于弊      患者转院之后,在很多情况下要进行再次的检查化验,甚至是在甲医院已做过的检查从头到尾都重来一次。

很显然,重复检查不但让病人增加了医疗费用,平添了痛苦,有的还造成医患关系的紧张、冲突和误解。

本人认为,对于上述情况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像一些大的检查项目,如乙肝二对半、甲肝抗体、X线摄片、CT、超声波检查、磁共振等检查项目,其技术难度并不高,只要是在正规医院做的,拍摄部位正确,一般都能保证检查质量,合乎诊断要求,一般无须 重复检查

然而,这些检查项目的收费比较高,有些医院全靠这些检查来赚钱,因此,有些医院明知外院的检查结果没有问题,还是要求病人在本医院检查一次。

这种让病人花冤枉钱的“潜规则”不仅不合理,而且侵害了广大患者的利益,急需取消。

有关职能部门已经认识到这一点,把减轻患者的负担落实到实际工作中,出台了一些相关规定。

日前,某市卫生局宣布,市内70家区、县以上的公立医院将开展互相认可辅助检查项目的试点工作,互相认可的检查项目包括乙肝二对半、CT、超声波检查等,今后这一举措还将在全市范围内逐步推广。

疾病有急性病和慢性病之分,慢性病在几天的时间内病情一般不会发生很大变化,转院后的一些检查项目的结果一般也不会有变化,没有必要再进行重复检查

但若是急性病,或是老人小孩患病、严重外伤等,由于病情发展变化快,甚至在转院的路途中就发生了变化,例如严重的脑外伤,在转院后很容易发生病情转化,此时就很有必要进行相应的检查

另外,从医院医疗诊断一治疗系统来看,一位医生在一家医院工作了很长时间,他的临床经验是建立在这家医院成熟、稳定的检测诊断的基础之上的,医院医院之间可能会存在系统误差。

因此,对于这些检查项目,进行重新检查,还是有必要的。

从法律角度看,由于现在的医患关系复杂,相关的法律尚不健全,出于对患者医院医生的法律权利的维护,明确医患转院过程中的责任,在转入新的医院后进行一些项目的重新检查,是有必要的,与完善的病历资料一样,也是一种取证资料,可以用于说明患者来院时的病情,以减少医疗纠纷的发生。

总之,转院后的一些重复检查是有利有弊,利大于弊,要相信医生

方舟:“检查互认”需法律护航      目前,有不少市县为了减轻患者的经济负担,减少患者转院就诊时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在本地的公立医院之间推行“检查互认”的试点工作。

不可否认,实行“检查互认”对于破除医院长期存在的“只认可本医院检查”的潜规则,降低患者就医成本具有积极的意义,但“检查互认”涉及到的复杂的法律问题亟待解决。

我们知道,肝功能、CT、超声波检查等医学检查,是医生据以确定患者所患疾病并在此基础上采取治疗措施的重要根据,如果检查结果错误极有可能导致误诊、误治。

然而,任何检查都不可能是百分之百正确,现实中因检查错误而发生误诊的医疗事故并不少见。

首先,“检查互认”制度实行后,一家医院认可了另一家医院的错误检查结果,导致误诊及医疗事故该怎么办?是由做检查医院承担,还是由认可检查而误诊的医院承担?或是两家共同承担?或由患者自己承担?这里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如不明确规定,“检查互认”制度将会引起众多的医患纠纷。

其次,“检查互认”有可能导致认可检查医院检查结果审查不严,最终损害患者的利益。

希望国家有关部门能够早日出台“医疗检查互认”的相关法规,对具有“互认资格”的医院和“互认内容”做出明确规定,并对“检查互认”的病案发生医疗事故时的责任分担做出明确规定,将“检查互认”规范化、制度化,才能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才能有力地冲击一些使医院获利的“潜规则”,才能让更多的群众获益。

因此,基于上述理由,医院检查互认”在未解决法律责任问题之前,还是暂缓推行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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