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讨工程款的律师函
关追讨工程款律师函重庆有限公司重庆律师事所依法接受重庆市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全权处理贵司与委托人重庆市电梯有限公司009年月3日签订《金利九龙港湾项目电梯设备买卖合》及《金利九龙港湾电梯安装合》(合编L、L、L、L)、《电梯设备买卖合及电梯安装合补充协议(四)》(合编L)有关法律事问题。
致函如下根据贵司与公司009年月3日签订《金利九龙港湾项目电梯设备买卖合》及《金利九龙港湾电梯安装合》、00年6月8日签订《电梯设备买卖合及电梯安装合补充协议(四)》约定贵司向公司购买“康力电梯”并由公司安装及维保。
公司根据约定0年月日将已安装完毕并重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验收合格7台电梯设备及相关已全部移交贵司。
公司已完成合约定移电梯所有权并交付使用义根据合约定贵司应 0年3月日前向公司支付该项目电梯设备款和安装费总额97%(50388360元)但贵司009至0年月期分3次支付公司57059600元余下738760元(不含3%维保金及质保金)至今付。
因特向贵司正式面函催告尽快履行支付剩余货款、安装费及违约金。
根据《华人民共和国合法》(以下简称《合法》)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合约定全面履行己义而贵司并没有按照合约定积极履行合义;根据《合法》零七条规定贵司履行合义不合约定应当向公司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根据《合法》十四条款、三款规定贵司应按照合约定向公司支付迟延付款违约金违约金具体金额按照合约定计算方法计算并支付应继续履行合义支付剩余货款及安装款。
综上所述请贵司收到函告日起七日给予面回复并将应向公司支付该项目电梯设备款和安装费总额97%付款项738760元(不含3%维保金及质保金)及违约金73876元合计506636元(写伍拾贰万零陆佰壹拾陆元叁角陆分)付至重庆新合(沙坪坝)律师事所。
付款账户名重庆律师事所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支行账。
我所律师不希望委托人授权围采取相应法律救济措施。
望贵司慎重处理以免引起不必要诉累和不良社会评价。
特函告。
二〇三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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