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自由心证审视证据规格的建立

摘要:证据规格建立对于刑事犯罪的定罪和量刑有着显著的指引和帮助作用。

不过也有学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刑事犯罪的表现形式太过多样化、所以,难以采用统一的证据去规范类罪,甚至于个罪。

但在现有的研究中,也有研究认为能够至少从个罪层面,对部分个罪进行证据规格的规范。

自由心证能够进一步明确证据规格建立的价值,为证据规格建立提供可行思路。

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证据规格 自由心证 路径构想   一、自由心证证据规格概述   (一)自由心证在我国立法中的体现。

自由心证原则能够较好地平衡纷繁复杂的现实状况与规则制定者理性的客观限制,充分尊重了人的理性判断能力。

目前为止自由心证原则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没有以成文法形式存在。

但司法实践中采用的证据原则背后,可以轻易发现自由心证原则的身影。

但由于没有细则化的法律或司法解释来指导,使得自由心证难以操作。

(二)证据规格的概念与意义。

刑事证据规格是为规范刑事案件证据的收集和固定,保证司法程序质量,确保刑事案件达成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证据规格探索有利于明确罪与非罪的界限,指导法官定罪量刑,有利于维护法律尊严和权威,保障社会秩序规范、稳定。

(三)证据规格自由心证的关系。

自由心证存在于证据规格概念中的证明力概念的末端概念。

证据规格建立与效果的实现,最后必须通过法官自由心证得出判断。

法官自由心证的角度出发,可以为证据规格建立提供某种路径思考。

二、自由心证的底线和保障   (一)自由心证的底线建立证据规格之上。

由于自由心证的应用是在证据采集、认定和推理之后的步骤。

所以自由心证必须要建立客观证据之上。

而对于这些证据的收集、认定、使用若是没有一整套较为精密的安排,无疑会使得自由心证的地基不牢固。

应然角度来看,自由心证的程序和结果应该是客观的。

而若想要达到应然的角度,不可避免地需要证据规格提供一定的“帮助”和“指导”。

自由心证需要有基本的限制:第一,自由心证不得曲解证据及其证明力。

证据证据能力及其证明力是客观属性,不随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而改变。

但这一客观属性并不容易挖掘,自由心证则引导我们寻找这一客观属性。

但许多情况下,证据能力及证明力可能较为模糊,法官自由裁量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第二,不能滥用情理常理。

在传统的断案中,自由心证约等于法官自身的事实和价值判断。

而情理常理成为公民排斥自由心证的重要理由之一。

但实则情理常理非法官一人之感,而是全社会普通大众对于某一事实或价值的共同认识,即普遍共识;第三,不能取代举证责任。

自由心证是举证和质证后,法官针对之前的证据意见汇总进行判断的必要步骤。

也就是说,法官自由心证是以当事人的举证和质为前提条件。

若当事人本身无法举证或者无法承担应有的举证责任,那么从而带来的不利后果也理应由当事人承担。

自由心证必须要建立证据具备完整的证据资格和证据证明力作为基础,并且附之必须的限制。

(二)证据规格自由心证的保障。

证据规的建立帮助规范了自由心证的使用,使得自由心证的结果更能够达到实然上的客观

证据规格的存在并不是为法官增加负担和不必要的约束,而是引导法官认识证据之间复杂的关联性,从而帮助法官减少证据认定的麻烦;同时也是让裁判结果更能趋近于合理准确的目标,使得法官裁判做出的案件结果更容易被公众所接受。

证据规格自由心证的保障主要体现在这两个方面:第一,法官专业水平存在客观差异化。

由于局限于法官个体性差异,需要?C据裁判原则和额规则来进行必要的约束;第二,相关证据制度是否完善。

只有保障程序,才可以在最大程度限制法官主观性。

而关于相关证据制度的完善,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可以进行完善:第一,直接言词原则。

该原则能够辩护活动有效充分的展开,并且使裁判者对诉讼各方陈述的异同有清晰直观的印象,能够帮助形成证据是否真实的心证;第二,建立证据庭前审查制度。

由于我国现有的司法制度中,不具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也可能法官视野,这在很大程度上可能会影响法官心证;第三,完善判决书理由说明制度。

心证公开包括了公开审判,也包括要求法官说明判决理由。

而判决,也就是心证的结果是如何推理形成的。

对照证据规格能够帮助公民判断判决结果的公正与否。

这同时也是对自由心证的必要限制;第四,完善心证的监督制度。

现阶段,审判监督效果却并不如预想的那么乐观。

证据规格建立能够帮助公众对案件判决结果进行更深入的了解和更全面的监督。

三、结论   (一)证据规格的价值   从法的应然性角度出发,以自由心证为中心的证明评价体系能够减少或弱化证明力规则所带来的刻板和弊端。

但从实然性角度来看,法官面临证据矛盾的困境时,要的是如何作出准确的判断,造成法的安定性。

证据规格建立,定然能够显著减少在案件中认定证据的难度。

(二)建立证据规格的构想   在证据规格建立中,可以对证据体系进行细化和多元化的构建。

第一,在诉讼中,对不同证明对象采用不同证明标准:如对关键事实,适用较高甚至最高的证明标准;对于程序性事实,只要达到一般合理标准即可。

第二,在诉讼的不同阶段采用不同的证明标准

在立案阶段采用最低证明标准;审查起诉阶段,可定为一般盖然性标准;而在提起公诉阶段,该标准可以设定为事实清楚及证据充分等。

第三,要求控辩双方承担不同的证明责任。

根据现行司法规定和司法实践来看,控方承担的证明标准远高于辩方所承担的证明标准

证据规格建立并不是虚无缥缈的镜花水月。

现阶段或许可以从部分犯罪构成较为简单清晰的个罪出发,初步建立部分个罪的证据规格

随着理论研究的进行,证据规格的研究也势必更加深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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