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的专门立法保护研究

中国编辑。

在决定计算机软件保护模式问题上,头号程序生产大国美国一直处于主导地位。主要考虑到著作权保护能自动生成,而且在世界上已存在成熟的国际保护机制,美国率先确定了以版权法保护软件立法模式,并且不遗余力地在世界范围内推行它既定的立场。在80年代中期,日本、巴西、法国等国家试图针对计算机的特点,为之设计特别的保护模式,结果在美国的压力和影响之下,纷纷改弦易辙,回到了美国所推动的大潮中来了(注:韦之:《欧共体计算机程序保护指令评介》,《科技与法律》1998年第6期。)。 如果对软件版权保护和专利保护法律制度有深入研究,就会发现现有软件保护法律制度存在空白点,无法对软件提供充分保护。所以,我们认为,应在工业产权领域进行软件保护专门立法,下面是作者的一些初步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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