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首个对台农业合作地方法规出台

大陆首个对台农业合作地方法规出台。

大陆首个对台农业合作地方性法规《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条例》5月23日在福建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有关官员和专家认为,以地方立法形式促进两岸农业合作,在大陆尚属首例,预示着两岸农业合作进入深耕阶段。   《福建省促进闽台农业合作本文由收集整理条例》共四章三十七条,就闽台农业合作的基本原则、从事闽台农业合作台湾同胞的待遇、政府的服务和保障职责、鼓励闽台农业合作与交流、台湾农民创业园闽台现代农业合作示范区、闽台农业合作用地贷款和融资、权益保障等方面作出规定。   就台胞关心的贷款和融资问题,《条例规定台湾同胞可以依法将其生产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山、荒滩等土地承包经营权,海域使用权等作为抵押财产,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还规定台湾同胞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专业性担保公司等。   此外,还在设立闽台农业合作专项资金、促进和规范台湾农民创业园闽台农业合作示范园区的建设、创新并规范闽台农业合作项目的用地等方面有所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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