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_贵州省招投标实施细则
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金管理实施细则出台了新版全是怎么容呢?下是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金管理实施细则欢迎!
条 进步规和加强省级财政专项金管理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印发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金管理办法和贵州省省级财政金审批管理办法(暂行)通知》(黔府办发〔0〕3)(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审批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二条 专项金实行目录管理对批准设立专项金存续、调整情况实行动态管理。
专项金执行期限届满不再纳入下年专项金目录确延期应进行绩效评价合条件按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政策依据充分。
合国法律法规规定、省委省政府策部署、我省国民济和社会长期发展规划以及产业政策要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
(二)支出责任明确。
属省与市、省与县、或省市县三级共事权专项金设立应明确各级分担标准或比例。
(三)执行期限确定。
除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有明确规定外专项金执行期限般不得超5年。
(四)职责分工清晰。
四条 严格控制新设专项。
不得每办理项工作或开展项事业都设立项专项金不增设与现有专项金目标接近、金使用方向类、金管理方式相近专项金。
()申报。
由省直部门(包括省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金设立申请》(附件)明确政策依据、政策目标、金(金规模建议和金安排计划)、金用途、执行期限、主管部门和职责分工与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附件)、专项金绩效目标以及其他与金设立相关。
(二)审核。
必要省级财政部门可会有关部门组织有关行业领域专对设立专项金进行论证。
(三)报批。
审核或论证建议设立专项金由省直部门与省级财政部门合行(由省直部门申请设立专项)或由省级财政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设立专项)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六条 批准各省直部门不得行设立专项金不得其代拟地方性法规、规起草规性件、调研报告及工作会议等对省级专项金设立、调整等事项作出安排。
七条 根据《管理办法》十六条规定批准设立专项金应制定金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应涵盖以下容专项金政策目标、用途、使用围(支持环节、补助对象)、执行期限、分配方法(标准)、部门职责分工、绩效目标、审批(申报)程序、拨付流程、监督检、责任追究等容。
(二)专项金可以采取项目法(包括竞争性立项)或因素法(包括标准化法)进行分配分配方法具体由省级财政部门商省直部门共确定。
对用省级重工程、跨地区跨流域投项目以及外部性强重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
对直接补助市县专项金采取因素法分配到市、县金比例原则上不得低该专项金总额50%。
(三)除国有明确规定外,专项金不得安排省直部门工作费、计提项目管理费等。
因实际要安排省直部门工作费、项目管理费等按部门预算管理程序申报。
八条 省直部门是专项金预算编制和执行主体应按照规定做预算编制工作分地区、分项目编制专项金预算提高年初预算细化率。
年预算执行根据既定目标和限组织专项金分配和使用跨年项目按项目进分年安排金。
九条 省级财政部门会省直部门将下年数额相对固定金指标(如采用因素法分配金、按照项目分配已明确下年要实施项目金等)提前通知市、县并规定限下达。
十条 省直部门和专项金使用单位应加强专项金使用管理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功能分类科目核算到项级科目济分类科目核算到款级科目。
执行国有关会计核算制和财规定按项目进提出用款申请按规定用途和标准开支款项不得滞留、截留、挪用。
十条 专项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支付制。
属政府采购或政府购买围按政府采购管理和政府购买规定和程序办理。
十二条 根据《管理办法》三十九条规定年预算执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人不得变更专项金使用围、用途、增加或减少金安排等。
如变更由省直部门填报《贵州省省级财政专项金变更申请》(见附件3)并提供相关件依据由省级财政部门按程序办理。
十三条 专项金支出预算涉及基建设投、信息化建设和办公用房维修等项目应当按照基建设、信息化建设和办公用房维修类项目管理程序办理。
项目单位对具体项目绩效进行评省直部门对部门管理专项金总体绩效进行评省级财政部门对部门绩效评价结进行审核或再评价。
对跨年项目应预算年结束月进行绩效评价项目全部完成再进行总体评价。
省直部门应每预算年结束对部门管理专项金总体绩效分项进行年绩效评专项金执行期限届满再进行总体评价。
金使用效(达到优良等次)可以继续支持或加支持;使用效不省级财政部门可提请省人民政府责令其整改整改不到位要减少预算安排或撤销专项金。
(五)对到期继续安排专项金其绩效评价结必须达到优良等次方可按程序申报。
十五条 省直部门应根据信息公开有关规定按谁管理、谁公开原则公开专项金信息。
涉及补助人专项金,应建立健全发放手续,实行公示制,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十六条 省级财政部门根据细则二条规定每年年底编制下年专项金目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省人代会审议通省政府和省级财政部门门户公布。
列入目录专项金其主管部门应按工作进省政府和部门门户上公开如下信息。
(三)专项金申报指南包括申报条件、扶持围、扶持对象审批部门、办部门、办人员、询电话等。
(四)专项金分配结包括金分配明细项目及其金额项目所属单位或企业基情况等。
(六)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七)其他按规定应公开容。
十七条 根据《管理办法》四十二条规定省级财政部门对省直部门专项金执行进行监督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容。
(四)其他事项。
十八条 省级财政部门直接或按规定委托三方对专项金进行监督检或重抽每年开展专项金监督检规模应达到当年专项金总量0%以上。
十九条 按《管理办法》、《审批办法》和细则办理专项金设立、申报、审批、分配和管理等事项省级财政部门律不予办理预算安排和金拨付手续。
二十条 已设立专项金制定专项金管理办法按《管理办法》和细则要制定专项金管理办法。
二十条 实施细则05 年8月日起施行。
专项金原则。
()统筹规划。
省级财政部门应当会有关部门和单位结合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下)济社会发展规划、科技发展实际和现有科技布局编制省科技基础条件建设五年规划并规划确定分年支持重。
(二)突出重。
专项金应当集财力办事重支持能够提升地区、单位科技创新能力或科学普及水平项目。
(三)倾斜扶持。
专项金对西部地区给予适当倾斜扶持。
(四)专款专用。
专项金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不得用办法规定围以外项目不得抵顶单位行政、事业费。
各级科技、财政部门和有关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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