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息日主动加班被指违反劳动纪律遭解聘
休息日主动加班却被公司开除 下载论文网 2012年12月,柯桥区张某与当地一家化纤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
2014年9月的两个星期天,虽然是公司规定的休息日,不过张某却自行来到单位上班。
本来他以为自己的积极工作态度会赢得企业的认可,还向企业要求获得加班费。
但令他没想到的是,加班费没要到,却给自己带来了麻烦。
2014年12月,公司以张某不遵守公司规定违规出勤,事后又不服从公司写检讨书的处罚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得知被解除劳动合同,张某很震惊,他认为公司的行为违法,并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不过,公司不服气,前不久将张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驳回这一仲裁决定。
想获经济补偿得到法院支持 那么,对张某的诉求,法院会怎么看? 依照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相关适用法律,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院认为,如果公司要主张辞退张某是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确实违反了规章制度,并且辞退处理须通过民主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向劳动者公示。
在本案中,公司方认为张某不遵守公司规定,违规出勤,这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但法院认为,这一理由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
另外,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中有规定,员工经批准加班的,可按照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对于张某二次周末出勤,公司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已支付发放加班工资或已安排补休。
所以,公司以“违规出勤”为由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法律规定。
张某接到通报后确未再到公司上班,双方的劳动关系实际已经解除,他据此主张经济补偿金,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最后,法院一审判决公司向张某支付经济补偿金8.7万元,连同尚未付清的工资,一共需支付张某11万元。
法官表示,虽然加班并不是公司自愿,但是公司以此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显然有些牵强,这并不是法律规定的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