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初蒙古地区的农业开发及生态保护问题

[摘要]清初,为了稳定北部边疆,安排中原难民,清政府开始着力口外内蒙古地区农业开发。

为此调整了边疆政策,即由封禁而为松弛,进而鼓励中原汉民出边,以图对内蒙古地区农业开发有所促进。

经过清前期一个世纪的开垦,这些地区农业得到了,成为较稳定的半农半牧区。

但这只是的一个方面。

问题的另一方面是农业的开发导致了生态环境的恶化。

这给予我们深刻的警示。

[关键词]内蒙古农业开发;环境破坏清代以前,蒙古地区向以畜牧业为主要生产方式,农业很不发达。

清朝立国后,随着统治的稳定,开始注意口外蒙古地区农业开垦问题。

这是因为:第一,粮食问题曾是引发蒙古与明王朝冲突的重要原因之一,清政府由此认识到,要稳定蒙古就必须解决粮食问题。

同时,蒙古王公也深感缺粮之苦,因此也主动要求发展农业

康熙年间,喀尔喀蒙古土谢图汗疏言:“思得膏腴之地,竭力春耕,以资朝夕”[1] ;第二,康熙雍正时期,准噶尔部屡次反叛,北疆战事频繁。

但由于这一地区农业不发达,所以清军所用粮草不得不从内地长途输运,异常艰辛。

清政府由此认识到,就地解决北疆的粮食问题,对于北部边防意义重大。

康熙言“边外积谷,甚属紧要”[2] ;第三,则是为了减轻中原人口的压力。

清朝统一全国后,人口迅速增长,人与土地的矛盾日益突出。

康熙五十三年(1714年),康熙指出:“今太平已久,生齿日繁,而由土未增,且士商僧道等不耕而食者甚多。

或有言开垦者,不知内地实无闲处。

”[3] 雍正元年(1723年)四月上谕说:“国家承平日久,生齿殷繁,地土所出,仅可赡给,偶遇荒歉,民食维艰,将来户口日滋,何以为业?”[4] ;第四,中原地区几次大的灾害造成了大批难民,为减少难民对稳定的冲击,清政府不得不开放蒙地,允许他们到此谋生。

由于上述,促使蒙古地区农业得到开发。

毕业论文 早在康熙初年,已有一部分蒙古牧民开始兼营农业生产,但十分粗放。

康熙三十年(1691年)七月,玄烨巡行塞外漠南蒙古地区时,对此描述说:“农业蒙古本业,今承平日久,所至多依山为田,即播种后则四出放牧,秋获乃归。

”[5] 清政府虽派遣内地官员前去教授耕种技艺,并配发种籽、农具等,如康熙三十七年(1698年),派“原任内阁学士黄茂等,前往教养蒙古”[6] ,但蒙地的开发仍未有大的进展。

清政府容许中原汉民蒙地开垦蒙古地区农业才迅速发展起来。

蒙古地区农业是在清政府容许中原汉民蒙地开垦后才得以迅速发展起来的。

这经历了清政府由严禁汉民出边,到放松边禁再到积极招募汉族农民开垦的政策调整过程。

清初,为巩固统治,清政府实行蒙汉隔离政策,以防止中原汉族的反清斗争传播到塞外,蒙古的稳定。

顺治十二年(1655年),顺治帝下令,内地民人“不得往口外开垦牧地,王公属人,有私来内地者,一律发还”[7]。

并沿长城北侧划定了一条东西长千里,南北宽50里的禁地,蒙汉不得逾越。

禁地内,蒙民不得放牧,汉民不得耕种。

但随着人多地少矛盾的尖锐化,不断有无地或少地的内地农民突破禁令到此垦种谋生。

清政府鉴于统治渐趋稳定,遂逐渐松弛封禁令,默许内地民人以“雁行”方式出边,春去秋归,在塞外种植。

只是于康熙二十二年(1683)做出限制性的规定:“凡内地民人出口,于蒙古地方贸易耕种,不得娶蒙古妇女为妻”[8]。

毕业论文 康熙五十五年(1716年)六月,陕西、山西、河南等省发生严重的旱涝,大批灾民欲往口外蒙古地区谋生。

迫于汹涌的难民潮的压力,康熙帝晓谕各地官府“给予出口印票,令其前往”[9] ,并令长城沿边关隘予以放行。

康熙此令在事实上承认了汉民出边的合法性,表明清政府禁止汉民出边政策的转变。

雍正元年(1723年),“河南黄水溃决,泛滥于直隶地方,比年以来,两省近水居民耕种无资,衣食匮乏”[10]。

迫于灾民就食的压力,清政府下令内地乏食民人,可往口外蒙古地区垦殖谋生。

雍正要求各旗容留流入蒙古的灾民,“特许其吃租”,并指示户部:“惟开垦一事,于百姓最有裨益,……凡有可垦之处,听民相度地宜,自垦自报,地方官不得勒索,……不得阻挠。

”[11] 蒙古地区称此令为“借地养民”令,标志着清政府汉民出边由默许进而鼓励的转变。

此令一开,又有大批灾民流入蒙古,加速了塞外农业的发展。

乾隆时继续这一政策。

乾隆八年(1743年),直隶地区闹旱灾,乾隆指示喜峰口、古北口、山海关等关隘的官弁,“如有贫民出口者,门上不必拦阻,即时放出”[12]。

乾隆五十七年(1792年),直隶、河南等地大旱,朝廷干脆明确鼓动灾民去口外谋食,“今年关东盛京及土默特、喀喇沁、敖汉、巴沟、三座塔一带,均属丰收,尔等何不各赴丰稔地方佣工觅食”[13]。

毕业论文 清政府放宽边禁的政策使内地迁居蒙古地区开垦谋生的汉族移民数量大增。

康熙到乾隆的百余年间,从古北口、独石口外,昭乌达、卓索图盟南部地区各旗,至张家口、归化城土默特和河套鄂尔多斯七旗地区,村舍和农田星罗棋布,昔时的蒙人游牧之区,今则成为蒙汉杂居,耕牧兼营的半牧半农区。

清政府不仅只是准许内地难民到蒙地开垦,而且实施积极的招垦政策,以扩大蒙地的开辟。

康熙雍正年间,清政府为平定准噶尔部的反叛,统一西北厄鲁特蒙古中部,在蒙古地区大量驻军。

为解决军需粮秣的供应,康熙三十年(1691年),批准归化城蒙古都统关于招民开垦归化土默特地区的官牧场及庄田闲地的请求。

接着,又批准了察哈尔都统招民开垦察哈尔东南部右翼四旗所辖官牧场的请求。

雍正时,清政府拨出大量土地招民垦种,同时还规定以招垦成绩的大小作为考核官员政绩的依据。

雍正四年(1726年),清政府规定:“直隶张家口外地亩,分作十分招垦。

如招种八分以上,题请议叙,不及五分,题请议处”[14]。

雍正十三年(1735年),为解决八旗军驻防需要而建的绥远城建成后,即从山西等地招纳汉族农民前来开垦土地四万余顷[15]。

乾隆元年(1736年),在陕北与鄂尔多斯部相毗邻的河套地区的榆林、神木等处边口,招民垦种“蒙古余闲套地约三四千顷”[16]。

乾隆十七年(1752年)议准:“科尔沁左翼后旗、札萨克郡王旗昌图额尔克地方,西自辽河起,东至苏巴尔汉河止,一百二十里,北自太平山起,南至柳条边止,五十二里,西至柳条边十六里,东至柳条边二十里,准其招民开垦

”[17] 毕业论文 除官府招垦外,蒙古的王公和土地所有者也争相招纳汉民,向他们出租土地,以获取地租收入,这对以前根本不懂可从土地上获得收益的蒙古王公和蒙民来说极具诱惑力。

租种蒙地的汉族农民,除向蒙古族地主缴纳岁租外,不再负担其他劳役徭差,这与内地相比负担要轻许多,因此也极愿意向蒙地流动。

于是,在陕西、山西、直隶等省毗邻内蒙古地区,尤其沿长城南北和黄河流域河套、土默川平原等地,逐渐形成“自张家口,至山西杀虎口沿边千里,窖民与土默特人,咸业耕种”的局面[18]。

来自内地的汉族农民带来了先进的耕种技术,同时也改变了蒙古牧民“逐水草而居”的游牧经营的习惯,促进了当地农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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