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股权分置时代增发中引入权证的研究

摘要:在后股权分置时期,上市公司在再融资增发引入认股权证,尽管利益转移现象仍然存在,但由于认股权证引入可提升公司的市场价值,使得上市公司有能力在不减少自身利益和原非流通股股东既得利益的前提下,对原流通股股东进行了适当补偿,这有助于改变原流通股股东增发过程中的不利地位,消除增发消息对上市公司的不利冲击及其所产生的系统性风险,有效地提高我国证券市场的资源配置效率。。

关键词:增发;利益转移;认股权证      2005年5月推出股权分置改革以来,通过股权分置改革由非流通股东向流通股东支付对价取得其股票在市场上的流通权,真正实现了上市公司股东同股同权同价,有利于大小股东共同利益机制的形成。但为了减少大量股份集中上市给股市带来的冲击,获得流通权的原非流通股成了限售流通股股东,即他们承诺在一定的时期内所持有的股票不上市流通或在一定的时期内上市流通股票不得超过他们持有股票的一定比例。因此,到目前为止,绝大部分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既原国有股或法人股)股东仍处于相对控股甚至绝对控股地位。   自从《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①5月8日正式实施以来,上市公司的融资增发方案一般由限售流通股股东提出或推动。增发方案通常是按下列方法确定:首先,上市公司根据需要确定筹资目标;其次,参照二级市场的股票价格,按照一定的折扣率(10%~20%)确定一个市场可接受的增发价格;最后,根据筹资目标和增发价格,得到增发数量。原流通股股东可以按照增发价格优先认购一部分增发股份,其余股份以及原流通股股东所放弃的优先认购股份再统一向社会公众发售,并由承销商包销或代销。      一、再融资增发中的利益转移问题      首先,我们假设实施增发上市公司限售流通股股份为QF,增发流通股股份为QLO,按增发价格P(这里有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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