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医院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管理制度

人民医院抗菌药物合理应用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我院抗菌药物的管理,保证抗菌药物的合理应用,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1、成立"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专家咨询小组",由主管院长、医务部、院感科、临床感染专家、药剂科、检验科等组成。

2、制订和实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和审批制度,执行情况必须在病程记录上体现。

3、严格限制无指征的抗菌药物使用,对于非感染性疾病、病毒性感染和发热原因不明者,不要轻易应用抗菌药;同时要严格控制或尽量避免抗菌药物的预防应用和局部应用,预防用药仅适用于外科围手术期及符合预防用药指征的非手术病人,局部应用只有在全身用药局部感染灶难以达到有效浓度时才予以考虑。

4、在保证抗菌药物有效、安全、合理、经济使用的基础上,门诊医生以使用限制抗菌药物为主,尽量避免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使用。门诊处方抗菌药以单用为主,原则上不超过三天量,最多不超过7天,严格控制联用,三联用药原则上禁用(抗结核药物除外)。

5、临床医生在使用抗菌药物时要遵循"有效、安全、合理、经济"的原则,确立诊断,在抗菌药物进入人体以前力求采好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查和药敏试验,做到有样必采,住院病人有样可采送检率必须达到60%以上。根据抗菌药物的药理学和药动学特点,选择有效药物和合适的给药方法。

6、培养与药敏试验结果还须结合临床表现评价其意义。应排除污染菌、正确菌群和寄殖菌所致的阳性培养结果。

7、经验性使用抗菌药物时,必须参照本院的细菌分布状况及其耐药性情况,合理选用抗菌药物

8、选择抗菌药物时,应做到:能用窄谱的,就不用广谱,能用基本药物就不用新型昂贵药,能用单一用药就不联合用药,实行抗菌药物分线使用并有计划地对同代药物轮换使用

9、对医院感染、严重感染、难治性感染应根据临床表现及感染部位,推断可能的病原菌及其耐药状况,选用覆盖面广、抗菌活性强的杀菌剂并建议联合用药。

10、对(去甲)万古霉素、第三、四代头孢菌素、新型β一内酰胺类、两性毒素B、恶唑烷酮类等及其它价格昂贵、毒性大或较易产生耐药性的品种应严格审批制度,控制使用

11、抗菌药物使用、停用、更改均要在病历上详细分析、记载。

12、抗结核药物由专科医生开具。

13、医院感染管理科定期统计和分析全院抗菌药物使用率等,以便随时掌握异常现象;并会同检验科定期公布全院常见病原菌分布及耐药情况。

14、医院药剂科应对各类抗菌药物使用情况进行动态监控,发现异常情况,立即报告"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专家咨询小组",咨询小组及时进行调查和整顿。

附件:

1、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专家咨询小组。

2、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实施细则。

3、病房抗菌药物使用管理。

4、门诊科室抗菌药物使用管理。

5、合理使用抗菌药物专家咨询小组(见医院相关文件)。

6、抗菌药物临床合理应用实施细则。

一、抗菌药物分级原则:

根据安全性、疗效、细菌耐药性、价格等因素,将抗菌药物分为三级,即:非限制使用级、限制使用级与特殊使用级,具体划分标准如下:

(一)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对病原菌耐药性影响较小,价格相对较低的抗菌药物

(二)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是指经长期临床应用证明安全、有效,但与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相比较,在安全性、疗效、对细菌耐药性影响、药品价格等方面存在局限性的抗菌药物,不宜作为非限制药物使用

(三)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抗菌药物

1.具有明显或者严重不良反应,不宜随意使用抗菌药物;。

2.需要严格控制使用,避免细菌过快产生耐药的抗菌药物;。

3.疗效、安全性方面的临床资料较少,不优于现用药物抗菌药物;。

4.新上市,在适应证、疗效或安全性方面尚需进一步考证的抗菌药物;。

5.价格昂贵的抗菌药物

3、病房抗菌药物使用管理。

(1)第一线药物(非限制使用):所有临床执业医师可根据临床需要,在明确诊断的前提下,选择合理的抗菌药物,但也要力争采集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查和药敏试验。

(2)第二线药物限制使用):根据患者病情,认为需要二线药物治疗时,应该有药敏试验结果证实;若无,应由医教科指定医生或高级职称医师或科室主任的查房记录,并签名。

(3)第三线药物特殊使用):根据患者病情,确实需要三线药物治疗时,使用前必须按规定提出申请,由具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三级医生(或医院专家小组)查房或会诊同意后才能使用,三级医生应在病程录上签名。三级医生外出期间,需报医务科,由医务科指定相应级别的医师会诊后才能使用,并应有会诊记录。

(4)下列情况可直接使用一线以上药物进行治疗,但若培养及药敏证实第一线药物有效时应尽可能改为第一线药物

A、感染病情严重者如:(a)败血症、脓毒血症(Sepsis)等血行感染,或有休克、呼吸衰竭、DIC等合并症;(b)中枢神经系统感染;(c)脏器穿孔引起的急性腹膜炎、急性盆腔炎等;(d)感染性心内膜炎、化脓性包炎等;(e)严重的肺炎、骨关节感染、肝胆系统感染、蜂窝组织炎等;(f)重度烧伤、严重复合伤、多发伤及合并重症感染者;(g)有混合感染可能的患者

B、免疫功能低下患者发生感染时,包括(a)接受免疫抑制剂治疗;(b)接受抗肿瘤化学疗法;(c)接受大剂量肾上腺皮质激素治疗者;(d)血WBC<。

1*109/L或中性粒细胞<0.5*109/L;(e)脾切除后不明原因的发热者;(f)爱滋病;(g)先天性免疫功能缺陷者;(h)65岁以上的老年患者

4、门诊科室抗菌药物使用管理。

(1)第一线药物(非限制使用):所有临床执业医师可根据临床需要,在明确诊断的前提下,选择合理的抗菌药物,但也要力争采集标本,进行病原学检查和药敏试验。

(2)第二线药物限制使用):根据患者病情,认为需要二线药物治疗时,应该有药敏试验结果证实,如无,应由已在医务科审批备案的有资质的临床执业医生会诊后,才能使用会诊医师应签名,如果病情确实危重,可以越权开取一天量的药物(指抗菌药物),但需在病历上记载清楚。

(3)第三线药物或三联以上(含三联)抗菌药物原则上不得使用

(4)门诊处方抗菌药:静脉给药时原则上不超过三天,对诊断不明者,静脉给药时原则上以一日量,对老年慢性呼吸道感染疾病患者拒绝入院者,如确需连续使用抗菌药物,可适当延长;口服给药时不超过7天量。

(5)门诊处方抗菌药以单用为主,使用二联抗菌药物需要有药敏试验支持或经科主任或"门诊办"主任签字,三联以上(含三联)抗菌药物除了抗结核治疗外原则上不得使用,如确需要,应由"门诊办"主任审批并签名。

(6)当处方中含有抗菌药物时,必须有使用药物感染性疾病诊断。

(7)如果处方中某种抗菌药物有规定的使用时间(如在输液后第二天使用等),则必须仔细交代病人并在处方或病历中注明。

(8)上呼吸道系统感染患者如果需要使用抗菌治疗,原则上要有血常规的支持,如果患者不愿意抽血化验,应在门诊病历上签字说明。

(9)急诊病人参照急诊科管理。

(注: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分级管理措施。

医务人员应遵循抗菌药物临床应用基本原则,根据感染部位与严重程度、病原菌种类以及细菌耐药情况、患者病理生理特点、药物价格等因素加以综合分析考虑,同时遵循以下有关分级管理的要求,合理使用抗菌药物

(一)不同类别抗菌药物使用

原则上预防感染、治疗轻度或者局部感染应当首选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中重度感染、免疫功能低下合并感染或者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抗菌药物敏感时,可以选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严格控制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使用

1.非限制使用抗菌药物:各级医师均具有处方权,需按各种药物适应证合理用药。

2.限制使用抗菌药物:住院病人由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开具处方或医嘱,无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的科室由科室主任开具处方或医嘱。门急诊病人由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开具处方或医嘱。

3.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住院病人由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开具处方或医嘱。无正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的科室由科室主任开具处方或医嘱。此外,经具有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会诊资格的医师或药师会诊同意,或多学科疑难病例讨论意见,可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不得在门诊使用。急诊处方须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医师或科室主任开具,一次处方不得超过3天,必要时应请具有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会诊资格的医师或药师会诊同意后使用

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专业医师使用限制使用抗菌药物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时,其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要求可降低一个等级。

临床应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必须严格掌握适应症,积极开展相关病原学检查,提高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目标治疗使用率,原则上用于以下各种情况:

(1)可能危及生命的重症感染初始经验治疗;。

(2)病原菌不明确,有混合感染可能的病情较重患者经验治疗;。

(3)免疫功能低下或基础病较严重的感染患者治疗;。

(4)病原检查明确仅对该类药敏感;。

(5)国内外权威抗感染治疗指南推荐方案。

(二)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会诊人员确定。

由具有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经验的感染性疾病科、呼吸科、重症医学科、微生物检验科、药学部门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药师担任。会诊人员的认定必须按照科学和负责任态度进行,会诊人员需要具有良好的专业水平和工作态度;。

会诊人员不宜过多,需要由各医疗机构抗菌药物管理小组按照科学严谨工作方式认定,会诊人员资质定期进行评审,不合格者及时停止其会诊权限。

(三)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会诊方式。

各医疗机构可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现场会诊或网络会诊等方式进行,无论何种会诊方式,均需要建立恰当的会诊流程,会诊人员做好会诊记录,对同意使用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患者,需要有明确证据或指征。

(四)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的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临床医师可以越级使用高于权限的抗菌药物处方量仅限于1天用量。越级使用抗菌药物应当详细记录用药指征,并应当于24小时内补充完成越级使用抗菌药物的必要手续。

下列情况可越级使用抗菌药物

1.感染病情严重,具有相应级别处方权的医师无法及时到场处方药物;。

2.患者感染治疗需要,特殊使用抗菌药物会诊人员无法或没能进行会诊时;。

3.已有客观证据表明病原菌只对限制使用级或特殊使用抗菌药物敏感的感染。)。

注:1.本目录收录153种抗菌药物品种,主要涵盖了《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中国国家处方集》、《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目录》和《第一批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增补药物目录(试行)》(2009年版基层部分)的抗菌药物品种,其他一些具有临床应用价值的抗菌药物也适当收录;。

2.本目录所列抗菌药物只包括全身作用的抗菌药物(含抗真菌药物)。不包括抗结核病药、抗麻风病药、抗病毒药、抗寄生虫药和抗菌中成药;也不包括局部用抗菌药物;。

3.标注"*"的抗菌药物品种,原则上仅限于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使用特殊情况下,其他医疗机构因个案治疗需要使用此类抗菌药物的,应采按照《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规定,通过临时采购程序申购使用;。

4.未在本分类目录中抗菌药物,一般不推荐使用,确有需要使用者,按"特殊使用抗菌药物"管理;。

5.本目录为2012版,根据卫生部相关管理要求将适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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