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线”:做人的底线

贪官”这个概念,与贪污数额多有牵扯,且很微妙。

比如,一个贪污数额巨大”的贪者,不论量刑还是对人们心理的影响,与数额“不巨大”者都不相同。

但一味重视数额,一些贪官就被划在界外,得以继续贪赃枉法

假如贪污十元免掉官职,那么贪污不足十元的人,就可以挺胸叠肚,逍遥法外。

中国几千年的专制社会虽有严厉的反腐法条,却始终笼罩着以数额为尺度的影子。

当年海瑞向皇帝提出,应恢复明太祖朱元璋关于贪赃枉法八十贯论绞的法条。

他对皇帝说,陛下励精图治却不能大见成效的原因是处罚贪官污吏的刑法太轻。

贪赃枉法八十贯论绞的律条,是洪武三十年(公元1397年)颁布实行的,当时物价已涨,今非昔比。

《明史》说,海瑞的讲话都很真切,唯独劝皇帝加重刑惩这一点,“时论以为非”。

海瑞是有名的清官,他对贪官有发自心灵的痛恨,提议恢复太祖时期的律条,是由衷之言。

但也可见,重数额已入于人的骨髓,获得清明世界,只能靠严刑峻法。

官民界限,清浊界限的移动,总是随着数额的变化。

北魏时,法律规定,枉法赃(绢)十匹、义赃(官吏所受的馈赠、贿赂)二十匹大辟,孝文帝时则有所改变,只要义赃一匹,枉法赃不论多少皆死。

唐代则规定,官吏受财枉法,(绢帛)一尺杖一百,一匹加一等,至十五匹即处绞刑。

宋元对贪官处理较其它朝代宽大。

宋朝法律规定,贪污一贯流两千里,十贯配广南,不以赦降原减。

《元史》的《刑法志》载,枉法赃,一贯至十笞四十七;不满贯者,量情断罪,依例除名;十贯至二十贯,笞五十七;二十贯以上至五十贯,杖七十七;一百贯以上,杖一百零七。

对贪赃不枉法者则更为宽大,三百贯以上,杖一百零七,除名不叙。

明朝则对官吏的职务犯罪处罚很严酷,凡贪赃在六十两以上者,枭首示众,剥皮实草;监守自盗,四十贯绞;枉法赃,八十贯绞;不枉法赃,一百二十贯止杖一百,流三千里,等等。

《大清律例》吸收了明朝的内容,规定:贪污折银二十两,即处流刑,四十两即处斩刑。

整个专制社会,对贪官量刑都考虑了数额

这没有什么不对,贪污一元钱与贪污一百元钱,给个人和社会造成的影响显然不同。

但是,只强调数额和影响,清浊的界限就不易划清,当一位官员只贪占了国家或个人很少的财产时,我们还叫他贪官吗?“乱世用重典”的思维逻辑几千年不变,与不恰当地重视数额有很深的关系。

贪污腐败行为是人类的劣根性体现之一,因此,不论民主社会还是专制社会,都有腐败现象,也都在反腐

不同的是,专制社会缺乏有效的权力监督,仅仅依靠领导人个人的作风,靠思想教育。

阿克顿勋爵非常精辟地指出:“权力容易使人腐化,绝对的权力则绝对地使人腐化。

”权力不受制约的状况不彻底解决,反对贪污腐败就只能沦为空言。

一个缺乏监督的社会,不仅会使贪官猖狂恣肆,也会导致民气委顿畸形。

从中唐以后,官场中的腐败现象,已为上下所默认。

如南宋时,右丞相陈自强公开向下级官吏勒索贿赂,地方官送公文“必题其缄云,某物若干并献”,凡书题无“并”字则不开启。

陈氏胆大如此,还不是没有监督所致。

据说,新西兰的房屋部长希特利,仅用公款买了两瓶酒,便丢了乌纱。

希特利的腐败丑闻,在惠灵顿、奥克兰、汉密尔顿等地引起了人们大规模的游行示威。

这是社会监督结出的果实,是社会管理结成的民气民气一代一代传下去,社会岂能不铲除贪污苟且之行。

贪污数额大小不能完全决定底线的位置,社会环境净化到何种程度,才是决定底线置于何处的因素,跳出小圈子反腐的思路,才是描画底线粗细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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