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判例法制度的构建

摘要:我国大陆法系国家,以制定法为主要的法律渊源,不承认判例法的地位。

但随着制定法的缺陷愈发明显,在我国建立判例制度的呼声越来越大。

相信通过构建判例制度,确立判例法律渊源地位,可以有效地弥补制定法的缺陷。

关键词:制定判例判例制度      判例法是与制定法相对的一个概念,二者都是法的渊源

就两者的关系而言,应是有机协调,优势互补的。

就两大法系法官思维方式来看,目前表现出相互借鉴的趋势,突出表现在对判例的态度上,大陆法系的传统观念是任何法院都不受其他法院判决的约束,但实际上大陆法系法官也经常参照判例办案。

我国而言,我国建立判例制度已是刻不容缓。

一、我国制定法在实践中存在诸多问题      自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在法制建设上不遗余力,取得了巨大的成绩。

经过20多年来的大规模立法,我国已经基本上建立了有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

我国的立法完成了其他国家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时间才能完成的工作,这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法制保证。

但是,立法   速度过快,也存在诸多的不足。

二、判例法具有很多优点      1. 贯彻平等适用法律的原则。

同样案件得到同样公正的判决,这是法律的魅力所在,也就是要求平等适用法律

现实生活中,制定法不具有这种优势,同样案件并不能得到同样判决

2. 符合当事人根据判例产生的期望。

英美法系国家遵循判例传统,同样案件得到同样判决,这也培养了公民的判例意识。

我国虽然实行制定法,但民众还是希望依据已经判决案件来对自己涉诉的案件进行一个预期。

3. 有利于减少诉讼和冗长的诉讼时间。

根据我国目前的诉讼法,一审、二审、再审的期限都较长,法院的诉讼效率相对低下。

在这点上,判例可以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三、我国判例制度构建的具体要求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完善,我们更应该借鉴国外法治的优点和我国优秀的法律传统,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即坚持以制定法为主的同时,建立和完善判例制度

判例制度的典范性、互补性和即时性,弥补制定法过于原则、抽象所造成的僵死或者滞后。

在两大法系趋向融合的今天,应该使我国判例法从幕后走向前台,成为真正具有约束力的法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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