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生物多样性重要性_人类性行为和性关系的多样性及其法律调整

【作者简介】方强(936)男山西五台人教授主要从事性法学研究。

【编者按】人类性行性关系多样性及其法律调整是很敏感话题作者方强教授是著名法学专和性学专着争鸣学术研讨原则我们刊登这当然不是代表编辑部观目是了争取讨论以便当前某些性观念混乱背景下能够澄清和矫正以获得健康性观念至少能够使多元化性观念有和谐现状。

通对人类性行性关系问题现象论、原因论、预测论和对策论以及性学系统研究与思考笔者已确信法律应当更合理更全面地保障、规和调整人类多种性行和多种性关系其也应包括对性有偿法律调整。

至今能深刻认识和较处理性行性关系问题是人类尚完全成熟标志。

只有倡导和树立科学、进步、健康、有益性观念并科学、进步、健康、有益性观念指导下而不是不科学、不进步、不健康和利少弊多或有害无益性观念影响下才可能制定出系列更合理更全面地保障、规和调整人类多种性行和多种性关系法律其也包括规性有偿法律

首先要客观地认识性功能

人们已共认识到性有四功能()生殖与繁衍代功能;()满足体身心快乐强烈要并获得巨性快乐功能;(3)表达与体现爱情和性关怀与所爱人欢而得共满足功能;()通必要性活动、性能量释放和性满足以保持和增进身心健康功能

以上可概括“生殖快乐示爱保健”四功能

凡是有利实现上述功能而又不危害社会和他人行、设施、科学、技术、保健品、用品都应受到法律保障和道德承认。

如有利有弊则应设法权衡利弊兴利除弊。

性是每人都应享有权利是每人都应享有人权重要组成部分。

性行性关系只要不危害他人、不危害社会性权利只要不被滥用就应当得到法律认可、尊重和保障;法律必须防止任何人对性权利滥用不允许危害他人和危害社会性行性关系

作人权重要组成部分性权利应当包括()寻、选择和变更性伙伴、性配偶权利;()支配己身体与己愿性伙伴欢()而拒绝己不愿人()权利;(3)定生育或不生育及与谁生和生男还是生女权利;()接受性教育、性心理咨询和辅导、学习性科学知识技能权利;(5)选择、变更性别权利;(6)维护人及与性伙伴隐私权利等等。

通现象论研究可以明显地看到人类性行性关系是多种多样。

法律不应当只看到生殖这种功能也不能只夫妻制婚姻这种性关系而必须全面合理地加以通盘考虑和调整。

有许多词语有褒义有贬义也有性反映了人类实际存多种多样性行性关系,这些词语往往还带着人们或“主流社会”对各种性行性关系不看法和不态。

例如慰(长期被称“手淫”或“淫”);性恋(爱)(长期被认是流氓行逆不道和极端可鄙行)“双性恋”“鸡奸”肛交“磨”;调情挑逗前戏猥亵;做爱性交“苟合”媾和“勾当”;“品箫”口交;通奸(私通婚外性行性关系)婚外情婚外恋情夫情妇“夜情”;奸淫淫乱;婚前性行(法定)成年人性行(“偷吃禁”越轨);强奸轮奸奸幼诱奸;结婚居姘居奸宿;“包二奶(爷)”“养叔子”“玩戏子”“玩相公”“玩面首”;乱伦;近亲通婚;“鸡”“鸭”卖淫嫖娼有偿“三陪”性性工作色情色情行业性产业;“性贿赂”;“骗色”;买卖妇女等等。

法律应科学、进步、健康、有益性观念指导下重新审视每种性行性关系重新选择应取态并加以合理有效法律调整。

性关系方面即使是婚姻形式也并非成不变和始终如。

恩格斯其名著《庭、私有制和国起》曾指出“这样我们便有了三种主要婚姻形式这三种婚姻形式体上与人类发展三主要阶段相适应。

群婚制是与蒙昧代相适应对偶婚制是与野蛮代相适应以通奸和卖淫补充夫妻制是与明代相适应。

野蛮代高级阶段对偶婚制和夫妻制插入了男子对女奴隶统治和多妻制。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四卷7页)。

对恩格斯上述论断我们有必要结合历史和现实做深入研究。

既然夫妻制存着“以通奸和卖淫补充”事实和规律性就应当有法律加以调整。

禁止甚至打击也是种调整不对两种“补充”禁止和打击古今外都很少能取得满预期效。

有种“定论”认我国共和国建国初曾“根绝”卖淫嫖娼现象我是有保留看法。

至多只可以说某些城市表面上基上清除了以公开设立妓院代表色情行业和有组织卖淫嫖娼现象而人卖淫嫖娼现象则从绝迹。

下劳动教养档案即可发现因卖淫嫖娼被抓住而被劳动教养男女直并不罕见;某些矿区矿工提供性或明或暗长期存;社会生活以性做各种交易更不知有多少。

至通奸或称“生活问题”、“作风问题”、“思想识问题”干部甚至领导干部也不乏其例从禁绝。

恩格斯“夫妻制”前面加上了“以通奸和卖淫补充”语而且指明是与“明代”相“适应”是就全人类而言并非只是对主义社会批判。

如面对我国现实特别是了限地遏制艾滋病蔓延和性传播疾病泛滥即使承认性有偿可以合法存会有这样那样面影响和坏处两害权其轻总比现这样。

何况性有偿存也见得完全没有相对合理性。

有些人婚甚至不结婚有些人没有条件结婚或者长期两地分居例如农民工和某些特殊行业人员就该完全不能享有性生活了吗?这些人是否也应得到社会对他们些“性关怀”呢?至从事性有偿人如不是被欺骗或被强迫而是完全出愿(例如有是就业无门情况下作谋生和养主要生活)也不危害他人和社会特别是还能遵守国法律相关规定社会什么必须加以绝对禁止呢?

应当承认除婚姻关系而外如夫妻人类还存着多种形式性关系

例如居、“夜情”、试婚、“三者”、“多性伙伴”、“性有偿”、“侵害者与被侵害者”还有成年人以及婚前性行关系等等已越越被社会所关被道德法律区别对待。

人们观念正更新。

人代表提出关性有偿立法问题我是理和支持。

关这系列问题笔者希望能《国性科学》杂志上进步系统地发表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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