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代表宋静:建立就业性别歧视约谈机制,明确处罚措施】 宋静

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张丛博 摄影 许俊文。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坚决防止和纠正就业中的性别和身份歧视。“就业性别歧视”也成为今年全国两会代表委员关注的话题。

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柘城县人民医院护理部主任宋静建议,完善防止就业招录性别歧视相关法律条款。人社部门、妇联和工会应建立就业性别歧视约谈机制,主动监管就业性别歧视现象。

我国宪法和法律早已明确妇女就业中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劳动法》第十三条、《就业促进法》第二十七条,《妇女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条等均有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录用标准。

宋静表示,虽然都有禁止就业性别歧视的内容,但还存在很多不完善不适用等问题,如适用范围窄,相关法律过于原则,缺乏对就业性别歧视的界定,缺少有关就业性别歧视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定,缺乏法律救济途径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不完善等,实际执行有困难。

她举例说,2014年,全国妇联妇女研究所开展了“助推女大学生公平就业问卷调查”,该调查反映高达86.18%的女大学生遭遇过一种或多种招聘性别歧视,其中遭遇过3种及以上形式招聘性别歧视的女大学生达到74.61%,超过1/3的女大学生同时遭遇过10种形式的招聘性别歧视。智联招聘发布的《2017中国女性职场现状调查报告》显示,

“由以上数据可见,在就业招录过程中性别歧视现象频发,不容小视。”宋静说,有数据显示改善性别平等状况不仅能带来巨大经济红利,还能带来更多创新创造的可能性与回报。

为此,宋静建议,希望尽快修订完善《劳动法》、《就业促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关于就业性别平等防止就业招录性别歧视的相关条款,并加强招聘录用过程中的性别歧视的监管。

在具体内容和措施上,她建议,明确就业性别歧视”的法律概念,以增强其操作性;明确各个部门对就业性别歧视的监管职责,完善劳动保障监察体系;人社部门、妇联和工会应建立就业性别歧视约谈机制,主动监管就业性别歧视现象,对侵害女性劳动保护权益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进行约谈和调查,督促限期纠正,并定期公布;人社部门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诚信征信系统。人社部门及时了解重点行业、企业招用女性保障女性劳动用工合法权益的状况,并将企业遵守各项女性就业和特殊保护政策的情况,纳入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征信系统,对于屡次不改的企业,可将其纳入企业黑名单;明确对实施、纵容就业性别歧视的用人单位和职业中介机构,人社部门等的处罚措施;明确就业性别歧视举证责任的特殊规定;明确法律救济途径。

来源:大河客户端 实习编辑:王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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