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的探讨

[论文关键词]个人所得纳税申报 个人账户制度 诚信纳税   [论文摘要]在我国目前情况下,个人所得自行申报出现一些问题是难以避免的,而且这些问题也不可能一次性地或在短时期内加以解决。

因此,需要不断完善自行申报纳税的制度和方法,构建有利于促进纳税人依法申报纳税的社会环境。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2006年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2007年初进行了自行申报纳税

截止2007年4月2日全国共有163万纳税人进行了纳税申报

这一情况虽然基本达到了税务机关预想的效果,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这在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实施的起步阶段是难以避免的。

但是,需要对这些问题进行必要的分析,采取积极的对策,规范、完善个人所得自行申报制度及其实施的环境条件。

以进一步促使纳税人规范申报、依法纳税

一、影响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主要问题      1、纳税人主动申报意识不强,缺乏纳税申报的思想准备和基础资料准备。

虽然2005年12月国务院颁布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就明确了年所得超过12万元的个人需要进行纳税申报,但由于纳税人普遍存在着纳税意识较弱,亦缺乏学习和了解税法的主动性,以及在过去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制度中形成的习惯性依赖,人们对自行申报缺乏正确的认识。

或不知道自己需要进行申报,或不清楚如何进行申报,甚至有相当一部分人将自行纳税申报误解为再缴一次税,为此,影响了申报的顺利进行。

由于认识的不足,在过去的一年中,大多数纳税人并未就年度终了后的纳税申报做出相应准备,对全年收入没有做详细的记录,或没有完整地保存收入凭证和完税凭证

这样,对于收入项目单一、集中,或多为大额收入,以及税务机关着重监管的重点纳税人,就年内收入进行申报相对较为容易。

而对于收入项目多、次数多、收入分散,每次(项)收入额相对较小,且多为现金收入纳税人,准确理清及申报其全年所得存在一定的困难

在目前普遍实行代扣代缴制度的情况下,有时扣缴义务人在支付个人收入扣缴了应纳税款。

但并没有给纳税人开具扣税凭证

因此,纳税人申报时,由于不清楚已纳税额,也不会还原计算收入额,这时再向支付单位索取扣税凭证有一定难度,特别是一些异地支付和一次性交易,还可能根本无法取得扣税凭证

这些情况都影响了纳税申报的准确性。

2、纳税申报存在一些技术处理上的困难

在进行纳税申报之前,国家税务总局已出台相关办法,对各项收入的年所得计算方法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但纳税人在实际计算时仍存在一些困难

比较典型的是:(1)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具体数额及扣除额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

根据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按照未减除费用及附加减除费用的收入额计算。

实际上,纳税人每月实际领到的工资并不等于这个“收入额”。

有些单位的工资单并不清晰,如对一些免税项目并未单独列出;有些单位将部分税后收入直接转入个人账户,并不在工资单中列示,也没有完税凭证

按照现行政策,许多需要列入工资、薪金所得课税的项目,如旅游奖励、商业保险、认购股票、从雇主取得折扣等收入数额,若单位财务会计人员没有为个人申报进行相关数据资料的整理,很多人由于不了解税法的相关规定。

并不清楚各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或扣除比例,也不清楚应计入收入项目及其标准。

因此,往往难以做到准确申报

(2)一些项目收入的归属尚难确定。

从目前来看,家庭或夫妻共同的财产进行转让、租赁取得的所得,家庭储蓄及股票投资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及其他所得收入,是全部计入某一家庭成员的年所得,还是在家庭成员之间进行分割后计入各自所得会对纳税人是否达到自行申报标准产生重要影响。

但对于这类收入是否允许分割以及如何分割尚缺乏明确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申报的准确性。

(3)由于各种原因导致部分所得数额的确定存在一定困难

由于个人所得税知识、财务知识、金融知识的局限,以及外部条件的限制,对部分所得项目的具体数额尚难以准确确定。

例如,纳税人进行股票投资,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的红股,以及以现金形式派发的股息、红利,在由支付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计人个人股票账户,纳税人纳税申报时,确定这部分年所得的数额存在一定困难,甚至部分纳税人不能区分开资本公积金送股与盈余公积金送股,也不清楚二者在征免税方面的规定。

对于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通过对价方式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股份、现金等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需要计人申报数额无从掌握,这些因素都使纳税申报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3、税务机关受多种因素制约对纳税申报实施有效管理尚存在一定困难

我国目前条件下未能形成有效的相关公共管理部门、支付单位与税务机关之间信息传递的配合机制,税务机关纳税人基础信息的掌握并不完备。

同时,各地税务机关信息化水平参差不齐,信息传递和共享难以实现。

纳税人所得项目比较多,支付地点相对分散,又多以现金形式取得的情况下,税务机关纳税人自行申报情况进行全方位监控存在一定困难

为了使纳税人更好地完成纳税申报,在申报管理办法中规定了一些便利纳税人、服务纳税人的措施。

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有关申报的规定,纳税人自行变更申报地点、选择申报方式的规定,对纳税人及时申报、便利申报是有着积极作用的。

但某些规定也会对税务机关的管理带来一些不利的因素,如纳税人可以变更申报地点,又不需报原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原主管税务机关也无法按规定将纳税人的信息传递给新的主管税务机关,而且选择纳税地点容易被纳税人作为逃避纳税义务的手段,增加了税务管理的难度。

二、完善个人所得纳税申报制度的对策      缺乏对税法的了解;纳税申报困难,需要付出较多的努力;纳税申报成本过高等,是普遍存在的纳税人不能依法申报的重要原因。

目前,自行纳税申报在我国还属于一种新的具有探索性、积累经验性质的工作,其目的是提高纳税人自行申报纳税意识,充分掌握纳税人收入信息,推动依法纳税,并为实施综合课征制下的自行纳税申报制度提供管理经验,奠定管理基础。

从我国目前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内外部条件来看,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实行自行申报的制度设计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在某些方面超越了目前税收管理的外部基础条件和现有征管技术条件。

在我国经验不足、条件欠缺的情况下,个人所得自行申报出现一些问题是难以避免的,而且这些问题也不可能一次性地或在短期内加以解决,需要在今后的纳税申报中不断探索,积累经验,及时调整,逐步完善。

因此,自行纳税申报的规范及其效果的全面显现,需要一个过程,在这一过程中需要不断完善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和办法。

1、完善自行纳税申报制度中相关收入的确定方法。

对于纳税人自行申报时准确确定所得困难项目应逐步加以明确。

对于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可以制定“年所得”的标准计算公式,提供给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代理机构;统一规定各单位工资单(或个人收入凭证)的标准格式,明确规定口径的“年所得”数额;扣缴义务人在扣缴税款时必须向纳税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收入凭证扣缴税款凭证

具备条件的扣缴义务人应在年初向纳税人提供上年度从本单位取得的“年所得”的凭证

对于纳税人家庭的财产性收入、来自持有股票的各类所得以及其他所得确定存在困难和争议的收入项目,应明确所得确定和申报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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