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债妻还父债子还对不对【父债子还\夫债妻还合法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同时还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这里所指的债务是被继承人的个人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这里所指的债务夫妻共同债务

1985年黄某和同村的梁某结婚。

婚后一年生下一男孩,取名为黄行

1995年黄某因与妻子感情不和而离婚,双方协商后,儿子黄行黄某独自扶养。

2002年8月,黄某因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结果被诊断为肺癌晚期,而此时黄行正读高一,他一边读书一边照顾父亲。

2003年6月,黄某病故。

在此期间,黄某为治病欠下15000元债务

黄行处理父亲的后事又向他人借款1500元。

在亲戚的帮助下,黄行清理了父亲的遗物,包括五间平房和一些家具杂物等。

后来,债权人何某、王某找上门来要求黄行偿还债务,他们认为父债子还,是天经地义的事。

经协商,何某和王某两人同意将三间平房并家具杂物折价10000元用来抵债,留下两间给黄行居住,剩下的6500元债务黄行毕业以后再还。

随后,黄行立下字据,保证将来一定替父还债。

做律师的姑姑知道此事后,告诉黄行无须履行该协议。

本案涉及的是被继承人所遗留的遗产资不抵债情况下所欠债务清偿问题。

首先,应确认黄行为办理其父的后事而借款1500元属于其个人债务

因为殡葬是继承人应尽的义务,因此而发生的借款应由继承人以其个人财产清偿

黄某生前为治病所借15000元属于黄某的个人债务,按照有关规定继承人黄行应在其父所留遗产的实际价值限度内偿还属于黄某的个人债务

黄某留下的三间房屋并家具杂物共折价10000元,再加上两间平房的总价值约11000元。

黄行应在该限度内以全部遗产清偿其父所欠下的债务,至于超过的部分,他愿意偿还的法律不加禁止,不愿意偿还的,他人不得强制其偿还

本案中,黄行年仅17岁,还在求学阶段,既没有生活来源又缺乏劳动能力,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继承人中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清偿债务,也应为其保留适当的遗产,然后再按继承法第三十三条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清偿债务”,因此应为黄行保留必要的遗产

而何某等人仅给黄行留下了两间房屋,这显然无法维持其正常生活,可见何某等人的处理办法违反了上述规定

但何某等人称黄行已经签字画押,就必须要承担偿还债务的责任。

那么何某等人的这种说法正确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黄行属于限制行为能力的人,不能单独处理这么重大的债务问题,虽然其已经签了字,但是无效的,所以他将来可以不偿还其父的剩余债务

又如,2006年12月12日,张某向李某借款5000元,并出具有“今借现金5000元(伍仟元整),2006年12月12日,张某”的借条一份。

2008年2月14日,张某因心脏病突发死亡。

李某因追讨借款不成,将张某的妻子马某诉至法院,要求马某代替张某偿还借款5000元。

李某认为,张某在世时借的钱,去世后理应由其妻子马某偿还,即“夫债妻还”。

马某认为,张某借钱的事自己并不知道,而且张某去世时并未给自己留下任何遗产,所以该笔借款不应由自己偿还

法院经调查审理后认为:本案的关键是该笔借款夫妻共同债务还是张某个人债务

如果属张某的个人债务,应当用张某遗产偿还;如果是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由张某的妻子马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笔记鉴定,该借条确实属张某所写。

法庭要求马某举证证明此项借款属于张某的个人债务,但马某无法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即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马某不能证明该笔借款张某的个人债务,所以应当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遂判决马某在此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李某5000元。

法律课堂:   “父债子还夫债妻还”是封建社会的产物,是从道德伦理的角度而言的,在法律上却不一定适用。

而且,这对继承人来说也是极其不公平的,它虽然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但给继承人造成了极其沉重的负担。

我国《继承法》从保护继承人的角度出发,彻底否定了父债子还

夫债妻还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即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时,妻子才应承担此项债务,否则不需承担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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