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学院教工集体宿舍院内租赁管理规定
随着我院办学规模的不断扩大,师资队伍的不断壮大,教工人数的增多,为进一步规范教工集体宿舍租赁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教工集体宿舍用于安排非常州市区居住的确需安排住宿的下列人员:
1、在我院工作的在册在职未婚教职工。
2、在我院工作的未婚聘用制合同工。
3、在我院工作的已婚但夫妻两地分居且在常州无住房的教职工。
4、根据学院发展需要,引进的骨干教师、学科带头人。
3、对于特殊情况需要照顾的教工、可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人事处审核,并报院领导批准后方可租赁安排。
2、教工集体宿舍的床位按每户为3间房,每间房为2个床位计算。
3、教工集体宿舍的收费标准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幅度由学院院务会研究决定。
2、单个房间每次租赁期最长一年。
3、一户每次租赁期最长半年。
2、不得私自调换宿舍,不得私自换门锁,不得改变房屋结构、设施及用途,不得私自装饰,不准转租或转借给他人居住。
4、必须保持公共设施的完好,损坏丢失的公共财产由住宿教工负责赔偿。
5、必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安全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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