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工权益保护的边缘化

摘 要:我国约有2000万家政工和60万所家政服务机构,从业人员居世界首位1。

这一庞大的群体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扩大就业,提高生活质量等方面起了巨大的促进作用。

然而由于家政服务业的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工作价值、工作内容的特殊性致使家政工权益法律所忽视。

政工人、家政公司、客户三方的权利义务不明确,家政工人未纳入劳动法的保护,家政工自身维权意识弱,在现实生活中她们权益频繁受到侵害,到现在为止,我国还没有保护家政工权利的专门法律

政工满足了社会需要但其自身的正当权益却未得到社会关注、未得到法律保障

毕业论文网   关键词:家政工权益边缘化   2016年6月17晚8点左右,王泽洪在给两个婴儿洗完澡后,开始自己洗澡,匆忙中由于地面湿滑,她整个身子压在了自己的左手手腕上,导致左手手腕粉碎性骨折。

王泽洪受伤后才发现,原来雇主并没有为她购买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

几经沟通,家政公司和雇主都认为应由对方承担后续费用,情况陷入了僵持。

王泽洪的遭遇,正是所有家政工都可能面临的窘境2。

她们工作中受伤如何认定,家政工人、家政公司、客户三方应如何承担责任及各自的权利义务如何界定等等法律规范不明确,她们权益保护处于边缘化状态。

1 家政工作的特殊性   在我国,一般提起“家政工”,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人们的反应大都是佣人、保姆等。

在现代意义上,家政工即为家庭服务员,指根据要求为所服务的家庭操持家务,照顾儿童、老人、病人,管理家庭有关事务的人员。

我们经常在网页、报纸上看到关于家政工社会地位低、没有生活保障、容易受侵害等等的报道但是我们经常忽略造成这种情况的根本原因,家政工作为一种职业,它的基本的权益为什么没有受到法律保障呢?   1998年台湾地区把家政工人纳入到劳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后又发布公告将家政工人排除在劳动法之外,这种转变也显示出家政工作的特殊性

第一,工作场所的特殊性

政工人的工作地点是具有高度隐私权的住宅。

住宅是家政工人的工作地点,是相对封闭的,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对外求援的机率比较少,人身易受伤害。

对于雇主来说,住宅是关系到个人的生活的私密空间,当要接受本来不存在亲密关系的家政工进入到自己的生活空间时会产生一定程度的防范心理,通常,作为被动的一方,住家家政工人通常不会主动接触雇主并小心地同雇主的身体周围的私人空间保持距离,从而尊重雇主的空间。

反之,雇主则可能并不具有保护住家家政工人住宅隐私的意识,因为他们认为是在自己的房间内。

第二,工作内容的特殊性

政工工作内容是根据雇主的需求而定的,没有完全统一的标准。

并且由于家政工作是为了满足不同雇主的需求,所以工作的评价标准也是因人而异的,工作标准很难明确。

也正是因为没有统一的评价标准,而使得雇佣双方意见较难达成一致,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导致了家政工的流动性大。

第三,工作时间的特殊性

不同类型的家政工工作时间是不同的。

政工工作时间不同于劳动法规定的八小时工作制,有时,雇主的休息时间反而是家政工最忙的时间,越到节假日工作越忙。

如住家型家政工人住在雇主家里与雇主的零接触,大多是按照雇主的需要来工作,劳动时间很难界定。

小时工工作集中,时间较明确当对时间弹性的要求更高。

第四,工作价值的特殊性

我国传统的“男主外、女主内”思想体现的是男人负责在外面工作,而女人负责家中的如做饭、打扫屋子、照看老人小孩等各种事务。

女人做家务被看作是天经地义的,做家务不会像其他雇佣劳动者一样直接创造经济价值。

社会忽视了家政行业扩大就业、提高生活质量的作用,忽视了家政工的情感、体力的付出,认为做家政工做没有价值意义。

2 我国家政工劳动权益现状   家政工人群体庞大,为社会创造了巨大价值。

但是家政工人目前的工作时间、休息休假时间都很难保障、也得不到工伤、医疗、养老等保险的保障,身心备受摧残。

这些在普通的劳动者看来是应有的权利,可是对于家政工人来说就不那么容易了,家政工合同签订率低,维权保障

有的家政工人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但是家政工处于法律的“真空地带”,我国还没有调整家政服务人员的专门法律她们合法权益很难得到保障她们权益保护处于边缘化状态。

首先,休息休假时间难保障

由于家政服务工作时间的特殊性,家政工工作时间随雇主的时间需要来安排,并且呈现出越是节假日,家政工工作越忙,她们的休息休假权难以得到维护和保障

据调查数据显示3,在武汉、重庆、深圳,差不多一半的家政工人都是每个月才休两天假,明显低于法定休假标准;而在北京、成都和广州,近百分之三十的家政工人周末也不休假。

在北京,大部分家政工人一年只能回一次家。

法定假日仍在工作的是普遍现象,而且大多数情况得不到加班费和双薪报酬。

其次,缺乏社会保险的保障

调查数据显示,我国家政工有 90%以上为女性,且其中大部分来自农村,或者是城市低保居民和下岗工人,年龄大多在 40 岁到 60 岁之间 4。

这个群体们大多生活条件比较艰苦,没有经济来源,需要依靠子女及家人才能保障养老生存。

她们在外务工,家政服务业危险系数较高,她们工作中摔伤、撞伤的几率很大,然而家政服务行业一直被划分为非正规就业,这一部分群体依然没有进入到社会保障体系里,得不到工伤、医疗、养老保险的保障

再次,合同签订率低、维权保障

?诙?合同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主要途径。

但是目前我国家政服务行业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及合同质量非常低。

根据劳工组织和全国妇联提供的数据统计显示,广州和成都有超过50%、北京有27%的家政工没有和家政服务机构或者雇主签订合同。

政工本身存在错误观念对签定合同的重要性认识比较缺乏,有的认为像小时工这种短期工作签定正式合同很麻烦;有的住家工长期住在雇主家中与雇主培养了良好的感情,认为签合同会伤感情。

另外,一些已经签定合同的家政工,特别是文化素质较低的家政工无力改变合同不利条款认为只是走一下形式而已,还有的家政工法律意识淡薄和经济原因,很少通过法律诉讼途径来维权

最后,身心易受伤害。

家政服务是以女性为主导的行业,女性在私人住宅工作,由于性别原因且与雇主的地位不平等,家政工的人格和人身都易遭受到侵害。

有些雇主受传统文化的影响认为家政工是下人,这种尊卑关系使得有些家政工会受到雇主的训斥、甚至是打骂,也会存在家政工生存条件难以保障等现象。

另外,家政工受到性骚扰的比例也较高。

打工妹之家曾于2005年对北京十家家政公司的206名家政工进行了问卷调查,发现至少有10%的保姆遭受过性骚扰和性侵害,而她们选择悄悄逃离的方式,并一直保持沉默,即使奋起反抗,家政工也常常因为法律真空、取证困难、雇主蓄意逃脱责任等原因找不到维护自己权益的有效途径,有时还要背上社会的污名,对身心的伤害很大。

5   3 我国家政工权益保护边缘化的原因   家政工权益保护处于边缘化的原因可以从以下四方面分析:   首先,处于法律的“真空”状态。

我国目前还没有关于家政服务行业的专门法律,使得调整关于家政工人的法律纠纷只能根据案件本身的法律定位来找现行的适用法律

但是有的法律定位不明确或者有的情形根本无法适用会造成家政工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政工人属于宪法上的劳动者,但是却被《劳动合同法》排除在外。

这样使家政工的工资标准、劳动时间、休息休假等都没有标准可依。

立法上的空白使得家政工人没法像其他正规劳动者一样被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家政工人这一群体在正需要依靠社会保障的时候而得不到工伤、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的保护。

其次,缺少政府政策的支持。

现阶段,家政服务行业因其独有的特点而被政府政策所遗忘,没有统一的家政服务行业标准,家政服务市场极不规范。

目前没有统一的政府部门管理家政行业,存在管理混乱和缺位的现象。

政府缺少对家政服务行业的监督及救济措施,对于家政工权益受到侵犯时缺乏合理的救济权利的途径,政府在政策上的忽视,使得家政工人更难维护自己的权益

再次,缺乏社会大众的关注。

社会大众对家政工的印象受到传统的影响认为是保姆、女佣,使家政工处于与正规劳动者不平等的地位,把家政工的合法权益置于隐形状态,很少有人去关注。

缺少专门的机构和组织进行有效引导,在劳动权益谈判方面实力必然弱小,很难维护工人的合法权益

政工人是一个比较分散的群体,且多为农村和城市下岗工人、文化水平比较低,维权意识比较薄弱,也没有组织和团体给予依靠,工会、妇联等组织给予关注的支持力度不够。

最后,自身维权意识薄弱。

政工大多是农村女性或者是城市下岗职工,她们的文化水平普遍偏低,受到传统意义上的“保姆”影响感觉是低人一等,并且是在雇主家里做工,认为自己是“外人”所以一般会遵循雇主的要求,没有形成休息休假和只做自己职责内的工作的习惯。

法制意识淡薄,她们工作的过程中遇到困难或者自身权益受到侵犯时,有的会选择通过诉讼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有的会为了保住工作和碍于自己的面子选择忍气吞声。

政工人为我国现代化进程贡献着自己的力量,应该让家政工人享受她们应有的权利。

首先,给予家政工法律上的保护。

明确家政工法律地位,把家政服务劳动关系纳入到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为家政工制定专门的法规,具体保障政工各方面的权益

其次,政府提供相关的政策支持。

政府为家政服务行业制定统一的服务标准,完善家政服务行业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为家政工人提供社会保障方面的支持。

再次,建立保障政工权益的组织或协会。

政工人由于其特殊性会遭遇到很多困难,她们需要有专门的团体帮助维权

最后,强化家政工的自我维权意识。

有意识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基础,通过宣传教育使家政工树立法律法律意识,签定劳动合同,依法维权

注释   [1]国际劳工组织和全国妇联提供的《中国家政工体面劳动和促进就业――基本情况介绍》第1页   [2]《家政工“很受伤”:我的权益保障》中工网—工人日报 2016年7月21日 中工网记者 王维砚 杨召奎 包括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与联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合作的家政项目 2007 年调查数据、王先芝在《上海市家政服务人员调查研究》一文中引用的《关于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的调研报告》 (2008)以及西南政法大学劳动保障法制研究中心对重庆、武汉、深圳三个城市所作的抽样调查的基础上完成的《家政服务员队伍现状调查报告》等。

若无特别指明,本小节数据来源于这三项调查结果。

[4]以下数据均来源于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与联合统合国妇女发展基金合作的“家政项目”2007 年调查结果   [5]马丹“北京市家政工的就业特征:“非正规就业”与“情感劳动?《科技信息》丨2010年第6期   参考文献   [1]孙晓萍,任强,尉江玉.家政服?展ぷ鞯姆?律属性研究[J].深圳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2,(29),01.   [2]王竹青.家政工劳动权益保护立法的必要性研究[J].北京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26),01.   [3]杨小艳.家政工工伤保险问题理论研究[J].邢台学院学报.2014(29),01.   作者简介   王凯丽(1993),女,汉族,山西长治人,在读研究生,华东交通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专业,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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