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散制度研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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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制度以确立股东有限责任原则极大地激发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加速了社会资本的集中过程,推动了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同时,公司也成为我国现代企业制度中最为主要的企业类型,是市场经济中最重要的民事主体。公司的设立和终止制度的建立和完善直接影响着我国经济秩序的稳定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但是,从我国目前的立法和学术研究情况看,对于公司的设立,即在公司的市场准入方面,立法部门和理论界给予了较高的关注,法律规制比较健全。而在公司终止方面,即在公司退出市场方面,现行法律规定模糊,缺乏完备的退出机制,以至于实践中出现的大量问题因无法可依使司法部门处于相当尴尬的境地。如公司出现解散事由后其法人资格是否当然终止公司解散未经清算其已有债务如何了结、股东对解散公司债务是否承担责任以及承担何种性质的责任、公司解散不依法清算债权人如何启动清算程序、公司解散后成立的清算组织的法律属性和地位如何等等。这些问题如果不能得到及时有效地解决,不仅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的保护,而且将纵容某些公司解散之机逃废债务,不利于建立我国有序、安全、公正、高效的经济秩序。故本文拟以公司解散的基本理论为基础,通过对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国家有关解散制度的比较研究,针对当前我国公司解散的现状,试图对公司解散制度作一初步性探索,以望对解决我国公司解散中现存的弊端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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