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通过案件集中管理实现检察机关的内部机制构建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依托全国检察机关和陕西省检察机关案件管理改革的实践,在不断探索、推进和深化的基础上,全面推行了案件集中管理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中心于2013年12月26日正式筹建成立,按照案件集中管理要求进行部门职能调整,依托于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优势和便利,及时配备了案件管理工作人员,对接各项检察业务,积极搭建了本院案件集中管理模式。

一、强化案件管理部门内部监督职能的重要意义   (一)强化内部监督能提升案件管理的科学化水平   管理一词包涵着监督的内容,强化监督是为了更好的管理

案管部门如果仅是进行程序性工作,不对业务部门办案过程进行动态、及时、全面、有效的内部监督,就不能发挥案件集中管理的作用,必然背离设立案管部门的初衷。

因此,强化案件集中管理内部监督作用,是提升检察机关案件管理的科学化水平、提高办案质量和执法规范化的必然要求。

(二)强化内部监督能有效保障公正廉洁执法   目前,人民群众对检察机关保障司法公正、依法惩治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期盼越来越大。

检察机关自身的公正廉洁执法便显得尤为重要。

但是仍有部分检察机关执法办案不公正不规范的问题发生,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缺乏对执法办案活动全过程进行有效地监督管理

通过案件集中管理,强化内部监督是保证检察机关公正廉洁执法的重要举措。

二、通过案件集中管理进行内部监督具有的优势   (一)案件集中管理在内部横向监督方面的优势   案件集中管理系统中横向的线性结构打破了检察工作各环节中各部门封闭的办案管理监督模式,串联了各诉讼环节,使得各诉讼环节的进程更加流畅、信息传递更加透明;在流畅、透明的信息传递和共享中,为内部监督提供了全程、同步的便利。

(二)案件集中管理在内部集中监督的优势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在成立案件管理中心的同时,配备了案件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其工作人员由来自公诉部门、预防部门、办公室等部门的人员和新进人员组成,同时配置了信息化操作设备包括计算机、视频显示器、摄像工具等,正是对于人力、物力、财力的集中,使得泾阳县人民检察院案管部门工作高效高质的完成。

三、案件集中管理中进行内部监督的方式   泾阳县人民检察院自实行案件集中管理以来,从根本上改变了办案者与管理者、监督者混同的状况,通过案件集中管理实现内部监督,起到了规范运作、强化监督、提高案件质量的实效。

内部监督案件集中管理的重要职能,泾阳检察院通过制度构建明确规定了在案件集中管理中进行内部监督的内容和方式,依托检察机关统一业务应用系统,以多种方式实现了内部监督,形成了动态、实时、全程、全面的内部监督体系。

(一)通过统一案件进行进出口管理从而实现动态、实时监督   对案件进出口进行统一审核。

案件集中管理模式下,案件集中管理部门负责统一案件的进出口。

统一进口方面,案件管理部门在受理案件后将案件及时分流给各办案部门进行办理。

统一出口上,案件管理部门统一接受侦查机关、审判机关送达的法律文书,对需送达侦查机关、审判机关、和其他检察机关案件材料 ,案件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审核,对符合送达要求的统一送达。

(二)通过办案流程监控实现对案件全程、全面监督   第一,对案件实行流程监督

针对个案在系统中流转的不同情形,在以下各环节的办案信息上予以动态监控:案件是否超期,文书审批是否规范,文书使用是否有不当或明显错漏,文书归档是否及时,案卡填写是否规范完整,有无侵害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的情形,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是否符合有关法律和规定。

第二,将赃证款物纳入监督范围。

统一管理涉案款物,即对侦查机关随案移送和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扣押、冻结的涉案款项、物品进行管理

分散式案件管理模式下涉案款物的管理主体是财务部门案件集中管理模式下,对于涉案物品,由案件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第三,对案件质量进行事后监督

案件质量综合管理的开展可以采取听取情况介绍、调查审查、座谈、走访等方式,对案件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发现程序存在问题的,应当向办案部门提出纠正意见;发现案件实体出现错误的,提出纠正意见,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三)通过信息管理为其他内部监督的实现提供条件   第一,通过统一进行业务统计和分析为领导决策提供参考。

案件管理部门定期对各办案部门办案数据进行综合分析,通过研判各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在诉讼过程中的数量、态势和规律,形成报表或是数据分析图,提出加强和改进的对策建议,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全面、准确的参考依据。

第二,通过统一接待辩护人、代理人为内部监督提供信息。

统一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接待,即对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出的案件查询,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和对检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投诉等事项由案件集中管理部门统一接待。

四、加强案件集中管理内部监督工作的建议   案件管理工作是一项崭新的、创造性的工作,既要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又要防止滥用监督权影响正常办案工作。

在强化内部监督时,应注意处理好几个关系。

正确处理案管部门与业务部门的关系,既要大胆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保证办案的规范与公正,又要防止滥用监督,干扰或影响办案

正确处理程序监督与实体监督的关系,案管部门案件的审查,更多的是一种程序上的形式审查,但这并不否认对个别案件进行实体的审查和监督

在审查中发挥内部监督作用,保障检察权的正确运行,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参考文献:   [1]刘秩平:《关于案件管理部门机构定位的思考》,载于《法制与社会》2013年8月(上)   [2]张洁莹:《当前案件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载于《法制与社会》2014年2月(下)   [3]史书义:《对基层检察院设立案件管理中心的思考》,载于《中国检察官》2010(10)   [4]刘明:《案件管理工作的对策研究》,载于《法制与经济》2013年5月(总第347期)   作者简介:冯婷(1989.6—),女,陕西西安人,西北政法大学司法官教育院法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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