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独立悖论”及其对我国司法公正的启示

司法独立悖论及其对我国司法公正的启示。

司法独立是近年来法学界非常热衷于推崇的一条司法原则。当前,大部分研究都是建立在对司法独立完全肯定的基础上的,着力点都是如何在我国实行司法独立,如何破除障碍为司法独立开道。然而,司法独立确实有如此大的魅力和价值吗?到底什么才是真实的司法独立?以上都是需要进一步去厘清的问题。  一、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内涵  根据学界普遍流行的观点,司法独立的含义包括三个层面:审判权由法院依法独立行使,不受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的干涉,法院与行政机关、立法机关鼎足而立;一个法院审判活动不受另一个法院的干涉,上级法院只能依法定程序变更下级法院的判决;法官依良心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各方面意见包括检察官控诉的影响。为了与当前学界研究的基础概念保持一致,本文中对司法独立内涵不再做太多讨论,亦采纳此司法独立内涵。  司法公正是人们追求的司法独立所要实现的目标。对于司法公正内涵的理解主要有两种思路,一种是在价值层面上,即认为在司法活动的过程中和结果中体现公平和正义;另一种是在操作层面上,认为以法律为准绳,秉公执法本文由毕业论文网收集整理即为公正。 这两层内涵对于司法公正是不可分割的,其本质都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公民的权利。因此,司法公正就其实质来讲,便是较好地维护了公民权利的司法状态。  二、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的配套制度和社会基础  许多学者相当看好司法独立的作用,把司法独立当成实现司法公正的救命稻草。然而,简单通过司法独立能够承担起这一重担吗?从系统的观点来看,司法独立乃是处于一个系统之中,司法独立只是这个系统的一个组成部分,它和其它组成部分是相互影响、密切联系的。因此,单纯与西方司法独立的体制来进行比较是并不可取的,去探寻西方国家司法独立所依存的配套制度和社会基础尤为重要。  第一,西方国家司法独立是建立在公民权利和法治意识比较浓厚的基础之上的。托克维尔曾在《论美国的民主》一书中阐述到,有助于美国维护民主制度的原因有三:自然环境、法制民情。但按贡献对它们分级,自然环境不如法制,而法制又不如民情。他说:我确信,最佳的地理位置和最好的法制,没有民情的支持也不能维护一个政体;但民情却能减缓最不利的地理环境和最坏的法制的影响。 因此,相应的民情对于法治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在浓厚的法治氛围下,公民对权利、自由和正义十分看重,一旦公民权利受到侵害都习惯诉诸于法律,而且在这种氛围下,每次审判的不公正都会引发社会的广泛讨论。身处这种重视权利、自由和正义的民情中,法官审判过程中必然会十分谨慎。  第二,西方司法独立是与严格的法官任用制联系在一起的。西方国家为确保法官独立审判,一般都要求法官精通法律,熟悉业务。比如在英国,只有具备十五年或十年以上资格的出庭律师,才能分别被国王任命为上诉法院法官或高等法院法官;在日本,最高法院法官要从见识高、有法律素养、年龄在四十岁以上并已担任高等法院院长、法官、检察官、律师、大学法律系教授或副教授共计二十年以上的人中任命;高等法院院长、法官则要从担任简易法院法官、检察官、律师、大学法律系教授或副教授共计十年以上的人中任命。 很明显,法官只有精通法律、熟悉业务,才能胜任独立审判,否则将直接影响审判质量。  第三,西方国家司法独立是与发达的舆论机制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发达的大众媒体常通被称为第四种权力,西方国家司法独立离不开这种权力的密切配合。这种配合首先体现在对法官监督方面。正是在众目睽睽下,法官的渎职和腐败、行政和立法对司法的干预、其他人员与法官背后的交易往往非常容易被揭发出来。第二,这种配合体现在对审判结果的关注方面。当利益受害人受到不公正审判,尤其当出现弱者败诉的时候,西方媒体也会紧紧抓住大做文章,使法官和其他政府官员不敢轻易妄为。第三,这种配合还体现在对公民倾诉的报道方面,受到不公正对待的一方在投诉之前可以向媒体倾诉自己的遭遇,使自己获得道义上的支持,使得法官在审理过程中不敢做出不公正的判决。  第四,西方国家司法独立是与审判公开联系在一起的。西方法院审判的过程公开程度是很高的,审判公开制度非常成熟,在审判的过程中会有各种媒体的实时关注,有大学法学院的教授和学生的实践教学,有集体组织的中小学生的体验学习,有社会热心人士的现场关注,甚至还有法庭外大量收看直播的观众。在众目睽睽之下,法官必然会谨慎从事,认真考虑各方面的影响而不敢徇私枉法。  第五,西方国家司法独立是与发达监督系统密切联系的。西方国家司法独立并不是指法官完全独立,不受监督。在对法官监督方面,西方国家发达监督体系,比如在美国,议会议员可以提起对法官的弹劾案,舆论监督、利益集团监督也无处不在。此外,西方不仅具有对法官发达监督系统,针对干预司法的议员、行政官员以及资本家等也均有发达监督体系。在这种发达监督机制下,违背司法公正的事情被查处的几率大,代价高,既使得其他人不敢干涉司法公正,也迫使法官自己不敢与他们同流合污。如果离开了这种发达监督机制,司法独立只能蜕化为一个更加腐败的独立王国。  第六,西方国家司法独立是与陪审团制度密切相关的。西方国家审判制度大多采用陪审团制,这样就分散了法官的权力。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陪审团更是在审判中担任了重要的角色。因此,如果脱离了这一基础而搞司法独立,将使得主审法官的权限大大加强,一系列新问题也会随之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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