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党委工作条例 [安泰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条例]

安泰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改进学校德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校心理咨询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根据《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和《教育部关于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中小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学生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

第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中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根据学生心理发展特点和身心发展规律,有针对性的实施教育;。

(二)面向全体学生,通过普遍开展教育活动,使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有积极的认识,使其心理素质逐步得到提高;。

(三)关注个别差异,根据学生的不同需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辅导,提高他们的心理健康水平;。

(四)以学生为主体,充分启发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

积极做到心理健康教育的科学性与针对性相结合;面向全体和关注个别差异相结合;尊重、理解与真诚同感相结合;预防、矫治和发展相结合;教师的科学辅导学生的主动参与相结合;助人与自助相结合

第四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生心理特点,通过心理科学的各种手段和方式,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指导,引导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社会生活适应能力,预防和缓解心理问题;引导学生处理好环境适应、自我管理、学习成才、人际交往、求职择业、人格发展和情绪调节等方面的矛盾和困惑,提高健康水平,促进德智体美能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第五条 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以课堂教学、课外教育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实行课内与课外、教育指导咨询辅导紧密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和体系。

第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必须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为指导,以科学的心理学、教育学为理论基础,确保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正确方向。

第七条 心理辅导室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引导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学会自我心理调适,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以及社会生活适应能力;。

(二)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帮助学生排解、消除心理困惑和心理障碍。

(三)开展心理健康调查,建立学生心理档案,为学生了解个人能力、兴趣、人格、气质以及心理健康状况提供咨询服务,为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团体辅导以及改进学校德育工作提供资料和依据;。

(四)为广大教师的生活、工作提供心理指导和支持。

第八条 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内容与形式有:

(一)个别心理辅导与团体心理辅导;。

(二)电话咨询、信函咨询心理健康普查以及心理健康档案等;。

(三)帮助学生能力、性格、,气质以及心理健康状况方面了解自己、发展自己。

第九条 心理辅导开展活动必须坚持从实际出发,根据不同的对象采取不同的工作方式,努力增强工作的针对性、适应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第十条 心理辅导工作人员包括有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两部分。

第十一条 心理辅导室专职人员应符合如下条件:

(一)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以及健全的人格;。

(二)热爱并乐意从事学生心理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协作精神,有开拓进取和创新意识;。

(三)具有一定教学、科研能力和较强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四)无条件尊重求询者;有较强的自我分析、调节能力;。

(五)具有一定的接谈、测量、指导和矫治能力

第十二条 工作纪律和规范。

(一)在必要实施有关人格、情绪和心理健康心理状况测试时,均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将测试结果向受试者作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但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者作出有关精神疾患的诊断;。

(二)在咨询辅导过程中,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个案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校和有相关部门,并及时与家长取得联系。

(三)在咨询辅导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心理辅导工作的范围时,应及时终止咨询辅导关系,推荐给有关专家或其他心理咨询机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或通报;。

(四)在咨询工作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之中,不代当事人作决定;。

(五)咨询辅导工作人员应具备较强的自我调节能力,在自己情绪状况不良时,应回避接待求询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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