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与中国WTO义务的履行

一、行政机关实施中国承诺履行的WTO义务程序和内容  在程序上,中国完成所有的入世法律程序成为正式成员后,才发生作为一种法律义务履行承诺的效果,包括法律法规的修改、补充等工作。

在内容上,行政机关中国入世生效以后履行相关义务的根据,首先是中国入世法律文件,因为这些法律文件专门是对中国写的,规定了中国履行WTO协定的具体权利义务

中国成为WTO成员的根据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第12条,该条规定申请者按照“它与WTO议定的条件”加入该协定

这里说的法律文件是指中国入世贸易组织的《议定书》和《工作组织的协定》及其附件

附件1是多边贸易有关的协定,包括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附件2是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附件3是贸易政策审查机制。

二、行政机关实施WTO义务的范围  首先,受到WTO相关文件约束的行政活动范围,是有关和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外汇管制的所有措施,包括中国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的部门行政规章和有权地方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行政规章、各级各类政府政府部门制定发布的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以及执行上述抽象行政行为的所有具体行政行为。

例如上述所有抽象行政行为都要受到透明度规则的约束,没有经过公布程序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得适用;执行上述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要按照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当事人享有提起司法审查的权利。

其次,受到WTO相关文件约束的行政部门,是采取上述行政措施的所有政府部门,涉及到现有行政部门的90%以上。

如此大面积的部门参与,重要原因是管理服务贸易的需要。

政府管理货物贸易涉及的政府部门数量上相对少一些,原因是国家管理对外货物贸易主要依靠边境措施,涉及的政府部门以海关、商品检验、外贸为多。

服务贸易的部门大约有149种,分为商务、通讯、建筑、分销、教育、环境、金融、健康、旅游、娱乐和运输等部门。

中国承诺开放的部门相当广泛,涉及这些领域的政府部门都负有履行中国相关义务的责任。

三、行政机关实施WTO义务的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WTO义务的内容很多,需要有对WTO要求和中国承诺的总体认识和指导原则,以便把握实施工作的基本走向。

WTO全部规则的宗旨,是通过逐步地减少和消除由各个成员国政府设置的贸易壁垒,消除由各个成员国的政府措施所形成的贸易歧视,实现贸易自由化。

WTO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由贸易体制,中国入世贸易组织,就是在法律上接受了这一体制的要求。

市场经济机制和贸易的对外开放,是WTO规则实质所在。

中国入世贸易组织所作承诺的中心,就是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改进我国市场准许入的法律条件和国内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条件,并且经过一定的过渡时期,逐步地达到国际水准。

中国入世法律文件的内容,概括起来可以有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这三个部分,这也可以是国内行政机关全面把握和执行WTO协定中国相关承诺的基本思路。

四、国内市场经济机制的建设  国内的市场经济机制,是中国入世贸易组织和实施WTO一揽子协定的最重要条件。

逐步完善和发展中国国内的市场经济机制,是中国入世法律文件的重要内容。

首先需要提到的是,中国国内市场机制的建设要贯彻国民待遇的原则,接受和保护外国产品和服务的竞争权利。

因此在加入世贸易组织的时候,要废止并且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中有关进口商品和国内商品的待遇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例如要修改《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及其目录,使之符合WTO协定

政府与价格形成和国有企业的关系,是发展国内市场经济机制的两个基本问题。

1、政府对价格的控制  入世后,中国政府对价格的控制,只能限于中国入世《议定书》附件4的范围。

这一附件的标题是受制于价格控制的产品和服务,具体又分为国家定价的产品(例如食用盐),政府指导价的产品(例如稻谷种子、棉花),政府定价的公共用品(例如民用气、自来水、电力等),政府定价的服务部门(例如邮政、电信、旅游点的门票和教育收费等)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部门(例如运输收费、专业服务收费等),这一清单要在《价格月报》上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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