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毛泽东的宪政思想

[摘 要] 毛泽东宪政思想主要产生和定型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实践之中,不仅带有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社会革命的鲜明的时代烙印,而且也代表了毛泽东时代先进的中国人对宪政理论探索的最大成就。作为20世纪中国宪政思想史上的一座丰碑,它深刻揭示了近现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社会主义社会转变过程中宪政运动的特征、价值追求、根本任务和发展道路,对近现代中国宪政乃至当代中国宪政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关键词] 毛泽东 宪政思想 特征 理论成就 影响。

孟德斯鸠说过,“社会诞生时是共和国的首领在创设制度,此后便是由制度塑造共和国的首领了”[1]。毛泽东生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创设制度”的年代。作为20世纪中国革命的领袖,他不仅领导了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并取得了胜利,也创造了适合中国国情的民主宪政理论。其宪政思想,内容浩瀚广博,匠心独具,如璀璨夺目的星辰,闪闪耀耀照亮了20世纪中国宪政的天空。其宪政理论上的宏篇巨制,不仅影响和培育了我国几代政治家和宪政学者,也在实践上构造了我国宪政制度的基本框架和发展模式的基础。因此,认真梳理毛泽东宪政思想,不仅有助于确立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主流宪政理论的历史定位和价值,而且,对当代中国政治文明的建设也极具现实意义。

一、毛泽东宪政思想产生的历史条件。

恩格斯在论述辩证法问题时指出,“每一时代的理论的思维,从而我们时代的思维,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在不同的时代具有非常不同的形式,并因而具有非常不同的内容”[2]。毛泽东宪政思想也是特定历史时代的产物,其内容和形式也受制于特定的社会环境和历史条件。正确认识毛泽东宪政思想产生的时代条件,是我们科学地分析毛泽东宪政思想内涵和价值,把握其特征和对中国宪政发展影响的基础。

毛泽东宪政思想横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新民主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三个时代。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经过社会革命社会主义中国转变,是毛泽东宪政思想产生的总的时代特征。由于毛泽东宪政思想主要产生和定型于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实践之中,此后,尽管随着社会主义改造和社会主义建设实践的开展而有所发展和理论上的突破,但其发展模式和价值取向无不受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情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实践的影响,因此,研究毛泽东宪政思想产生的历史条件,需要着重关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情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实践。

从总的情况看,毛泽东宪政思想产生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还不是一个宪政国家”[3]的时代,诚如有学者所言,“从宪政本身来看,近代中国缺少可以容纳它的几乎一切背景”[4]。但是,如果不是从西方宪政发生视角、而是从中国宪政发生视角去考察,我们或许会发现,毛泽东宪政思想的发生条件并非如此简单和悲观。

毛泽东宪政思想产生近代中国社会资本主义的经济因素发展很不充分的年代。一方面,由于中国内部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西方资本主义的影响,鸦片战争后我国封建社会里面已经产生了资本主义经济形式,社会经济结构和阶级结构由此发生了双重变化,毛泽东宪政思想产生从而具备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和经济条件;另一方面,由于西方资本主义列强的侵略和封建主义的长期统治,我国民族资本主义的发展一直不充分,“没有成为中国经济的主要形式”[5];即便到了1949年新中国成立时,在我国经济中,“现代性的工业占百分之十左右,农业和手工业占百分之九十左右”,“百分之九十左右的经济生活停留在古代”[6],这又确实使近代中国宪政制度和理论包括毛泽东宪政思想产生缺乏坚实的物质基础和强劲的经济动因。许多需要宪法确保的公民权利需求和观念,由于物质生活方式的限制还没有产生;以宪政的制度设计解构公民权利和国家权力的矛盾冲突,并非当时时代发展的集中的要求。

从法治角度看,近代中国社会是一个“封建半封建制度占优势的社会”[7],虽然清朝统治是被推翻了,但辛亥革命并没有完成摧毁包括封建法律制度在内的封建制度的任务。此后,北洋军阀政府时期和国民党政权时期也都开展过制宪和其他立法活动,但他们宪法和法律仍不过是维护北洋军阀和国民党政权反动统治的工具,因此,“中国也还不是一个有法律的国家”[8],中国社会仍是“几百万产业工人和几万万旧制度统治下的农民和手工业工人同时存在”[9]的社会。这样看来,近代中国也缺乏宪政建立的法治基础。

但经济的落后和宪政的制度缺失并不能阻却近代先进中国人对宪政理想的追求。近代先进中国人“从严峻的民族危机中,认识到腐朽反动的封建专制制度所造成的中国的贫弱、愚昧和落后,是招致外来侵略的主要根源。从而把摆脱民族危亡的威胁和争取国家富强的希望,寄托在改革封建政体的斗争上。因此,中国宪政运动发生和宪法问题的提出,不仅以国内资本主义的发展、资产阶级力量的成长为条件,而且也以反对外国帝国主义侵略为条件”[10]。换言之,包括毛泽东在内的先进中国人主要是适应近代中国反帝反封建民主政治的伟大需要而走上追求民主宪政斗争的艰难道路的。在此历程中,由于中国民族资产阶级具有反帝反封建的软弱性,他们领导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包括宪政运动屡遭失败,1919年五四运动后,无产阶级领导的新式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于是逐渐取代了资产阶级领导的旧民主主义革命毛泽东宪政思想就是来源于旧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先进中国人长期追求宪政惨痛的历史教训和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在领导民主革命过程中宪政建设的现实经验。可以说,没有近代中国旧民主主义革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实践,没有近代先进的中国人持续不懈的“争取尚未取得的民主”[11]的宪政运动,就没有毛泽东宪政思想产生中国人民反帝反封建的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特别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是毛泽东宪政思想产生的实践基础,它规定了毛泽东宪政思想思想渊源、历史主题、价值追求和基本特征。

思想文化方面看,毛泽东宪政思想产生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新旧法律思想文化激烈交锋的年代。一方面,封建的法律思想文化和帝国主义奴化的法律思想文化仍在中国占统治地位,“政权、族权、神权、夫权,代表了全部封建宗法的思想和制度,是束缚中国人民特别是农民的四条极大的绳索”[12];另一方面,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和文化由于以辛亥革命为代表的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屡次败北,“被外国帝国主义的奴化思想中国封建主义的复古思想的反动同盟所打退了”,“失了灵魂,而只剩下它的躯壳了”[13],这使得近代中国人对宪政理念的追求,过滤掉了欧美世界的有限政府、三权分立的传统,而最终聚焦在建立一个什么样的国家、如何建立这样的国家——即主权在民的宪政理念在中国的实现上[14]。而对于1919年五四运动之后在中国广泛传播的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和国家观念来说,鉴于“资产阶级共和国,外国有过的,中国不能有”和苏联式的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共和国“还不适用于殖民地半殖民地国家的革命”事实,本着“各资本主义国家启蒙时代的文化,凡属我们今天用得着的东西,都应该吸收”,取其精华,剔除糟粕[15]的原则,也有一个对西方传入的宪政理念在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念指导下中国化的改造和创新的过程。

综上,毛泽东宪政思想产生确实有着不同于西方宪政理论产生社会政治、经济和思想文化方面的历史条件,必须具体地、历史地进行认真的研究和对待,而不能简单地套用西方宪政理论产生的条件模式。毛泽东宪政思想也并非是西方宪政理论中国的简单的照搬和运用,而是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念、西方宪政理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和建设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其中,近代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经济的发生发展是毛泽东宪政思想产生的物质基础和经济上的动因,西方资产阶级民主宪政理论中国的输入和早期实践是毛泽东宪政思想产生思想渊源,马克思主义国家观念是毛泽东宪政思想产生理论依据,中国共产党人领导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实践是毛泽东宪政思想产生的实践基础。

二、毛泽东宪政思想的特点。

毛泽东宪政思想深深打上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社会革命的时代烙印,也具有其鲜明的个性特征。

首先,尊重和保障人权,特别是保障工农劳苦大众的人权,是毛泽东宪政思想的初始和终极关怀。毛泽东对人权问题的求索是始于1910年长沙饥民的暴动事件。那年,被饥饿逼得走投无路的长沙市民奋起造反,他们砍断了作为官府象征的旗杆,赶走了自言“总是吃得饱饱的”、不相信饥民无食的抚台大人,结果是“暴民”惨遭杀害,许多人被悬首示众。远在乡下的毛泽东深感省城内发生的此事“与自己有关”,他对饥民“受到的非正义的对待深抱不平”。二十多年后他坦承,这件事“影响了自己的一生”[16]。从此,追求劳工阶级的生存权和劳动权成为毛泽东人权思想的出发点。他认为,所谓生存权,就是“一个人在‘老’‘少’两段不能做工的时候应该都有一种取得保存他生命的食物的权利”;所谓劳动权,就是“一个人在十八岁以上六十以下有气有力的时候”,“有种要求做工的权利”;“若是工人有力而社会无事可以买他的力事实上工人不得不‘赋闲’时,社会就应该本着罪不在工人的理由而给予他们平常的工资”[17]。在人类的诸多权利中,毛泽东认为,财产权是最根本的权利,其他权利是“枝叶”,若法律不给公民无论是何种形式的占有生产资料的权利,却空言“要解决教育、职业、参政、婚姻种种问题,都是说梦”[18]。毛泽东人权思想最大的特点是主张人权的阶级性,也就是剥夺反动阶级的人权——即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政治经济权利,实行人民民主专政,对人民内部实行民主制度,让人民拥有言论、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拥有“发言权”、“选举权”,而反动阶级则无“发言权”、“选举权”,“只许他们规规矩距,不许他们乱说乱动。如要乱说乱动,立即取缔,予以制裁”。当然,对于反动阶级和反动派的人们,在他们的政权被推翻以后,也要给予他们基本的人权,“只要他们不造反,不破坏,不捣乱,也给土地,给工作,让他们活下去”[19]。毛泽东人权思想的第二个特点是革命性或斗争性。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里,在封建地主阶级和官僚资产阶级掌握国家机器,保护他们统治阶级人权、压制工农大众人权的情况下,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大众要实现宪政,争取本阶级的人权,必须通过革命和斗争,“这是一个大斗争,决不是一件轻松容易的事”[20]。

其次,争取人民民主和国家富强是毛泽东宪政思想两个核心价值。“宪政法律秩序与君主秩序在主体构成上的最大区别在于:宪政法律秩序主体具有广泛性,包括社会各阶级的大多数……是多数人统治的法律秩序”[21]。近代中国社会,在内部没有民主制度,而受封建制度的压迫;在外部没有民族独立,而受帝国主义压迫。中国人民没有议会可以利用、无组织工人举行罢工的合法权利。因此,对外推翻帝国主义的压迫的民族革命和对内推翻封建地主阶级压迫的民主革命,成为近代中华民族两个基本任务,独立和民主,首先成为以毛泽东为代表的近代先进中国宪政思想的核心价值追求。同时,近代先进的中国人从“落后就要挨打”的教训中意识到,要根本上改变落后遭人欺侮的状态,必须发展中国社会的生产力,实现国家的工业化[22]。所以,“解放中国人民的生产力”,使中国成为“近代化的国家、丰衣足食的国家、富强的国家”[23],也成为先进中国宪政追求不可回避的政治理念。在这一点上,包括毛泽东在内的近代中国先进的人们确实走了一条与西方不同的宪政路径。在西方,宪政追求的价值和目标是:通过制度设计来实现对政府权力滥用的控制,进而充分保障和促进人权的实现与发展;而在毛泽东宪政思想中,政治民主和国家富强被摆在了首要位置,权力分立与制衡、有限政府和法治等价值则被降到了第二位。“这种将制宪行宪与富国强兵相连接的宪法观念,是近代中国社会屡遭列强凌辱和中华民族为救亡图存而奋发的真实写照,它给近代中国的宪法文化打上了爱国主义的深深的烙印”,“是近代中国宪政运动最为光辉的一面”[24]。

其三,毛泽东宪政思想,作为毛泽东思想的组成部分,从属于他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的政治理论。首先,毛泽东宪政思想是随着他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实践活动的展开而逐渐形成并臻于成熟。他早年也曾期望用和平改造的方式将中国(至少是湖南一省)改造成宪政国家,将湖南建成“美国州式的或德国邦式的省”[25]。1920年10月他领导的“湖南省宪”运动失败,使他抛弃了资产阶级的宪政思想,开始接受马克思主义的国家观,知道“政治改良一涂,可谓绝无希望。吾人惟有不理一切,另辟道路,另造环境一法”[26]。在1927年8月中共“八·七”会议上,他提出了“须知政权是从枪杆子里面取得的”著名论断。秋收起义失败后,他率部上井冈山,创建了中国第一个农村革命根据地,“开辟了人民政权的道路,因此也就学会了治国安民的艺术”[27]。1931年11月他参与制订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在中国宪法史上确立了人民民主立宪的全新的宪政模式。抗日战争爆发之初,鉴于国共两党合作抗日的新形势,他号召共产党人抛弃过去对待国民党统治区“国民大会和制定宪法问题的冷淡”,集中力量干“具体的带着国防意义的国民大会和宪法运动”[28]。抗战中期,为挽救抗战时局,毛泽东向国民党提出了“历行宪政”的主张;同时为着揭露国民党宪政骗局、推进真正民主宪政进程的需要,他针对国体和政体、宪政本质、宪政构成、宪政规律等宪政基本问题,提出了较成熟的宪政理论毛泽东宪政理论不仅与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实践密切相关,而且也以他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为指导原则和构建的依据。1947年11月毛泽东写信给“惨淡经营”宪法草案的法学家陈瑾昆说,宪法草案内容“宜从长计议,以工农民主专政为基本原则(即拙著《新民主主义论》及《论联合政府》中所指之基本原则)”[29]。

三、毛泽东宪政思想理论成就。

毛泽东宪政思想不仅带有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中国社会革命鲜明的时代烙印,而且也取得了毛泽东时代先进的中国人对宪政理论探索的最大成就。

首先,他精辟地阐述了国体、政体、宪政等范畴的科学涵义,把国人对宪政问题的理论追求大大提高了一个层次。今天的人们已经认识到,“宪政是以宪法为前提,以民主政治为核心内容,以法治为基石,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形态或政治过程”[30]。但是,从晚清到民国时期,中国人民掀起的一次又一次的宪政运动均以失败告终,一个不容忽视的重要原因,就是没有搞清楚“国体”和“政体”这两个宪政理论基本范畴的科学涵义,实质是不懂得中国宪政运动的基础和力量,没有认识到从封建中国宪政中国转变过程中,中国无产阶级、农民、知识分子和其他小资产阶级“乃是决定国家命运的基本力量”[31]。毛泽东指出,所谓“国体”问题,“其实,它指的只是一个问题,就是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所谓“政体”问题,则是指“政权构成的形式问题,指一定的社会阶级取何种形式去组织那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而封建中国宪政中国转变,在“国体”上应是“各革命阶级联合专政”,在“政体”上应是民主集中制基础上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半殖民地半封建中国革命宪政建设的“不可移易的必要形式”[32]和“必由之路”[33]。这就不仅在理论上明确了“国体”和“政体”的科学涵义,而且在实践上为近代中国追求宪政在政权建设上指明了阶级基础和依靠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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