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理解与适用

中国编辑。

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交法)实施一周年来,在第五章“交通事故处理”第76条的司法实践中,对该条(一)款发生在机动车之间,它与其他普通侵权赔偿相比无太多的特殊性;而(二)款发生在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却引起了人们的广泛讨论,尤其是“机动车负全责”以及保险公司将成为“报销公司”等问题更是争论的焦点。有争论就有探讨,本文现就76条的立法归责原则、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与举证责任保险公司的赔付责任与诉讼地位的理解和适用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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