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管理企业会计核算方法

物业管理企业会计核算方法

会计核算是会计的基本职能之一,在会计基础工作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它对提高整个会计工作水平,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此,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会计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特制定如下会计核算管理办法:

一、会计核算的一般要求。

1.依法建帐。本公司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

2.会计核算内容。

2.1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2.2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2.3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2.4 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2.5 收入、费用、成本的计算;。

2.6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2.7 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3.会计核算的基本要求。

3.1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定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理方法的一个年度前后期一致,年度前后期如有变更,应当在说明中加以披露。

3.2 会计核算年度:以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3.3 原则上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3.4 会计制度:实行《会计法》和《两则两制》,共性财务政策部分按照《施工、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执行,特性财务政策部分按照《物业管理企业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3.5 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以《会计法》规定的直线法执行,按固定资产总额预留5%的残值后每月按时计提折旧。

3.6 低值易耗品摊销方法:以《会计法》规定的一次摊销法按月摊销,但同时要设备查簿对低值易耗品进行辅助管理。

3.7 存货收发方法:采用《会计法》规定的先进先出法进行核算。

3.8 成本核算方法:按照《会计法》和《房地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实际成本法、开发间接费用按工程量进行分配的核算方法执行。

3.9 会计核算原则:以《会计法》规定的权责发生制为原则。

3.10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不得设置帐外帐,不得报虚假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报表。

3.11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要求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

3.12公司使用会计电算化,所使用的会计软件和电子计算机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会计核算软件基本规范》等规章。未使用会计电算化前按国家规定的手工操作方法执行。

3.13会计档案应当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妥善保管,对电算化电子数据及相应会计备份资料、文字资料等应视同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3.14会计记录文字统一使用中文。

3.15原始记录:各种原始记录(包括自制和外来),严格按《会计法》规定的办法执行,以保证原始记录的严肃性、真实性和合法性。

二、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如下内容:

1.1 原始凭证的基本要素: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1.2 如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的公章。

1.3 自制的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的领导人或者由单位领导人指定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1.4 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

1.5 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不能仅以支付款项的有关凭证如银行汇款凭证等代替。

1.6 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

1.7 职工因公出差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帐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款付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

1.8 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

2.记帐凭证必须具备如下内容:

2.1 记帐凭证的基本要素:填制凭证的日期;凭证编号;经济业务摘要;会计科目;金额;所附原始凭证张数;填制凭证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主管会计人员)签名或盖章。

2.2 填制记帐凭证时,应当记帐凭证进行连续编号,电脑打印出来的记帐凭证要加盖制单人员、审核人员、记帐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主管会计人员印章或者签字。

3.会计凭证的字迹和保管要求。

3.1 填制会计凭证的字迹必须清晰、工整。

3.2 会计凭证要及时传递,不得积压,以保证会计核算的及时、正常进行。

3.3 会计凭证登记完毕后,应当按照分类和编号顺序装订、保管,不得散失。

3.4 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他单位确需借用的,可以提供复制件,但应当履行严格的报批和借用登记手续。

3.5 原始凭证如有遗失,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取得相应证明,并办理审核和报批手续。

三、会计帐簿

1.会计帐簿的设置。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帐簿。包括总帐、明细帐、日记帐和其他辅助性帐簿,以上所有会计帐簿会计凭证会计报表均到市财政局指定的地点购买。

2.会计帐簿的启用。新帐簿启用时,应当帐簿封面上写明单位名称和帐簿名称,并填写帐簿扉页上的"启用表",注明启用日期、帐簿起止页数、记帐人员和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姓名等,并加盖名章和单位公章。当有记帐或者财务负责人调动工作时应在"启用表"上履行签字等手续。

3.帐簿的登记。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审核无误的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具体方法严格按《会计法》的规定执行。

4.帐簿记录的错误更正。如果会计帐簿记录发生错误,不允许涂改、挖补、刮擦、药物消除字迹等手段更正,也不允许重抄,而应当根据情况,按照规定采用划线更正法等进行更正。

5.对帐。将会计帐簿记录的有关数字与库存实物、货币资金、有价证券、往来单位或者个人等进行相互核对,保证帐证相符、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6.结帐。将本期内所发生的经济业务全部登记入帐的基础上,按照规定方法对该期内的帐簿记录进行小结或年结,结出本期或本年发生额合计和余额,并将其余额结转下期或者转入新帐。

四、编制财务报告。

1.必须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包括会计报表主表、附表、附注及财务分析。

2.会计报表应当根据登记完整、核对无误的会计帐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内容完整、说明清楚。

3.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

4.财务分析:按季度分析,分析应包含各项财务指标,及重要的会计事项。

5.会计报告由公司经理和财务部长、主管会计等人签字或盖章(年终报表企业主要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必须签字)后及时送交各有关单位(上级主管公司、税务局、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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