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则引擎、隐性税收与税收遵从

原则引擎、隐性税收税收遵从

一、文献综述  税收原则在西方16、17世纪的重商主义时期就已经对其有了明确的见解,现代西方财政学又把税收归纳为公平、效率、稳定经济三原则,我国从社会、经济、财政、管理等方面将税收概括为公平、效率、适度和法治四原则税收遵从是衡量现代税收执行程度的新概念,我国税收遵从纳税义务人遵照税收法令及税收政策,向国家正确计缴的各项税收,并服从税务规范性管理行为遵从度。税收原则是在制定税收制度,实施税收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指导思想[1]。深化税收原则概念内涵及外延,从税收原则维度中区分显性税收隐性税收税收存在二重性,也就是税收特征具有确定性和不确定性,确定性的特征为显性税收,不确定性的特征为隐性税收显性隐性税收以征纳共生观的视角审视它们之间的内在关系,二者既对立又统一,是共生圈中两个相对独立单元,都是税收特定经济范畴共同体的组合因子。隐性税收行为去伪存真,将征纳税双方共识部分必然通过某些媒介进行传导,甚至影响整个共生圈的共生环境,这就促进税制创新,由隐性税收转化为显性税收税收遵从是税务部门管理的重要目标,也是保障税收收入的制度安排。

作文 /zuowen/   二、税收原则规范及约束  税收原则税收规范体系的基本范畴,是税收行为的准则,包括税收立法、执法和守法等有机整体,税收要遵循规定的原则才能有效开展活动。  (一)税收原则的内涵  税收原则要充分体现合理构建税收规范体系的客观要求,确使税收效率与质量的统一,也是建立和完善税收概念框架建设的重要内容,从税收行为过程和行为结果中高度概括税收原则定义。税收行为规范,将法律规定、道德品质、制度安排等行为规范植入税收原则概念之中。税收原则是在不确定情况下适用的税收规范或标准,是为实现税收目标,用以指导纳税人选择税收政策或进行职业判断的标准或依据,是对纳税人选择税收政策或进行职业判断行为的约束,其本质是一种税收行为导向的指南。税收原则是强制性税收行为规范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内容是使税收行为税收目标的价值取向趋于一致。  (二)税收规范与约束  税收行为规范是约束和限制纳税行为的准绳。正如人们在生活和工作中,潜在的或实际所表现出来的各种各样的行为动机,都是受着某种条件、环境的约束和限制,不能为所欲为,控制着人们的行为,调节着人们行为规范的关系。不同的税收政策选择和职业判断行为,将会产生不同的经济后果,税收原则选择必须采取谨慎和可行的方式,才能发挥其应有的功效,这是税收有效形式的经济基础。税收效率原则既体现提高税收的经济效率,使税收对微观经济运行效率影响最小化;也体现提高税收的行政效率,使税收的征管费用和执法费用最小化。税收原则是事物客观规律的抽象和总结,它具有一般性、普遍性和特殊性基础规范的特征。税收原则是对税收行为或要素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起约束和规范作用的行为标准,从税收规范上来说,凡是有税收政策选择和需要进行税收政策判断的地方,就要对税收事项进行跟踪规范。     山东财政学院学报2012年  第1期魏旭:原则引擎、隐性税收税收遵从  三、隐性税收属性与行为  我国税收法律原则性立法源于法律语言模糊性及相应的立法技术,税收法律语言的一部分来源于税收实务语言,而税收实务用语是多义的、不十分准确的[2]。由于税收法律、法规及政策语言采纳了大量的税收实务用语,也必然承接其含义的不完全性及多重性的基因。税收法律语言是精确性语言模糊性语言的集合,精确性和模糊性税收语言的两个重要特质,反映了税收政策制定的思维路径与特点。  (一)税收潜在形式  从认识论的维度上看,税收政策能否清晰的表达和有效的运用,可以把税收分为显性税收隐性税收显性税收具有明显特征或标准,课税对象已格式化,并明确纳税人哪些所有物或行为征税。一般而言,显性税收政策是能被纳税人以一定语言系统加以完整表达的税收隐性税收没有被清晰表达的税收,而是一种边缘化且有争议的税收,也是从含糊或模糊的税收业务领域或事项中提炼的概念。隐性税收则是指那种难以概括或含概的税收,也正像人们常说的隐性税收引申含义的运用只可意会不可言传。隐性税收是客观存在的,这就意味着税收概念中存在一个自然的空间,因为税收未含概化就不可避免要导致一定税收概念的放大。在税收法律语言中,精确税收词语的使用,无疑保证了税收法律语言的准确性。但在特定情况下,使用税收模糊语言不仅可以起到税收精确词语不可替代的作用,还会使税收法律语言更加丰富。税收原则中的显性税收是由明确条文所详细规范,并给出具体量化标准的内容,在某种意义上具有唯一性。隐性税收离不开经济学的理论支撑,以经济活动为识别对象,对隐性税收适用性进行判断。已有的税收政策不可能前瞻性地预知和预见未来商业交易和经济活动的所有类型与环节,税收政策的不严密性和漏洞在所难免。由于隐性税收原则能够弥补税法和政策缺失的不足,对隐性税收原则的提炼和抽象就显得十分重要。隐性税收的一般原理蕴含在税收政策经验和实践的累积之中,并以此形成共识的税收潜规则。隐性税收应将实质行为为主体或实质认定为纳税主体,若存在实质与形式不符,则隐性税收将以实质认定为纳税主体[3]。税收法律语言尽管是精确性语言模糊性语言的籍合,但精确性语言应占绝对性地位。税收法律用语的模糊性及其导致税收的不确定性和不唯一性,只能通过隐性税收发挥其潜在的功能作用。 总结大全 /html/zongjie/   (二)隐性税收的适用载体  隐性税收只是给出了适用税收基本判断原则,但没有给出详细而明确的量化标准的内容,在认定或传递中缺少明确判断标准。隐性税收政策适应性的判断具有税制本身的秉性,面对形实不符情形,主要依赖税收法理关系的分析技术,对名义与实质实质与形式进行判别。隐性税收在解释和适用税收诸多构成要素中,既有税收法制的约束,也有实质课税原则的约束。隐性税收的适用政策之所以必须贯彻实质原则,追求实质正义,其内涵就是体现公平的税收原则隐性税收显性税收的基本补充,也是征纳税收争议的法律属性的呈现。单个税收属性不能表征和决定整体纳税性质的判断,这就引入经济实质的法理,撇开纳税表象的形式,追求实质课税原则。当法律定性与经济活动定性二者发生利益冲突,税收必须以经济活动的性质为依据,准确界定经济活动的实质内涵,并以此作出隐性税收的适应政策。显性税收可以被清晰的阐明,或者通过税收规范语言以及其它符号形式进行广泛传递,可以通过记忆等方式予以直接掌握,也可以被抽象和储存在客观世界,完全可以脱离传导主体而被理解和共享。隐性税收难以清晰表达,难以形式化和书面交流,主要通过实践和交流来获取,传递和交流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理解能力。隐性税收纳税人和征税人在博弈中求得生存和发展,甚至对其适应性产生质疑。为准确把握税收的性质成为解决隐性税收争议的重要前提,在绝大多数涉税案例中,税收政策定性与经济活动性质定性两者缺少统一性,若确定了隐性税收关系性质就等于认定了税收政策的适用性质。隐性税收关系的性质有的以不规则的形式和结构表现出来,税收政策评价应按照实质课税原则的要求,不以形式与表象为纳税依据。以显性税收为主体的税收政策,具有明显的符号,可将相关纳税事项直接套用或照搬。隐性税收侧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转贴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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