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经营的影响分析
[论文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 调整 影响 [论文摘要]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与原税法相比,在税率、税前扣除标准、税收优惠等方面都有很大变化,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产生一系列的影响。
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于2008年1月1日正式生效,取代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与原税法相比,新税法在税率、税前扣除标准、税收优惠等方面都有很大调整,将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
一、新税法的调整内容 (一)统一并降低所得税税率 新税法将税率统一规定为25%,同时,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优惠税率;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机构、场所的,或虽设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也为20%;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适用15%的优惠税率。
原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全额扣除,新税法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工资薪金支出准予税前全额扣除。
并重新规定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标准。
即分别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2%、2.5%的部分扣除,但对职工教育经费超标准部分,允许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原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按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5‰。
原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按不同行业采用不同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对外资企业没限制,新税法将其列支标准提高到销售收入的15%,且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4.明确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范围和条件。
原税法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新税法统一内外资企业扣除比例并提高到年应纳税所得的12%。
原税法对当年研发费用较上年增长幅度在10%以内的,当年发生的只可据实扣除,增长幅度10%以上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可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追加扣除,新税法规定企业只要发生研发费用,不管其增长幅度如何,均可按实际发生额的150%抵扣。
(三)税收优惠政策的调整 1.全国范围内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同时扩大对创业投资机构、非盈利公益组织等机构的税收优惠及企业投资于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方面的税收优惠。
2.对劳服、福利、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直接减免税政策分别用特定的就业人员工资加计扣除政策、残疾职工工资加计扣除政策、减计综合利用资源经营收入政策来替代。
3.取消生产性外资企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减免税优惠政策及产品主要出口的外资企业减半征税优惠政策。
4.对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新税法实施后设立的国家需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自投产年度起予以“两免三减半”优惠政策,同时继续执行西部大开发地区的鼓励类企业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对企业经营的影响 (一)税率变动的影响 新税法从总体上降低了税率,提高了税前扣除标准,有利于增加内资企业的税后净利。
若不考虑税收优惠因素影响,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下降将导致内资企业税后净利润提高11.94%。
当然对于具体的某个企业而言,是否能从“两税合并”中获益,还要考虑到企业的实际情况,并不能直接依据税率的下降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