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币改称“中元”的法理新论

内容 摘要:“人民币”是在特定的 历史 背景下命名的,它沿用了解放区银行名加“币”字而成货币名称的传统。随着 经济 、 社会 的 发展 ,人民币名称的缺陷逐渐显露。本文首先对人民币名称的缺陷进行了理性的 分析 ,然后在对货币进行 法律 定性的基础上,对人民币改称“中元”的法理进行了初步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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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人民币中元法理新论      人民币源于1948年12月1日 中国 人民银行的成立。1948年11月18日,华北人民政府第三次政务会议决定成立中国人民银行,并任命南汉宸为中国人民银行总经理。1948年12月1日,华北银行、北海银行、西北农民银行合并为中国人民银行,以原华北银行为总行,同时开始发行统一的人民币,这是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后发行的第一套人民币人民币的符号为“¥”,取人民币单位“圆”字汉语拼音“Yuan”的第一个字母Y加两画而成,读音同“圆”。“人民币发行后,其名称还是沿用了传统的叫法。1948年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前,华北、西北和华东三大解放区的冀南银行、晋察冀边区银行、北海银行和西北农民银行各自发行货币虽都自成体系,但有个共同的特点:纸币上只有区行的名称和面额(元),而没有独立的货币名称,一般都称为区币。具体则称为冀南银行币、北海银行币……中国人民银行成立后仍沿用这种称谓,中国人民银行发行货币仍称中国人民银行币,简称“人民币”。人民币名称虽然与当时的 时代 背景相吻合,但随着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人民币名称的缺陷在今天却逐渐的暴露了出来。      人民币名称的缺陷      (一)过于浓厚的阶级色彩。

代写论文   无庸讳言,人民币名称的来历和一切 政治 挂帅的时代背景有很大关系。虽然人民币名称多少也反映了当时的历史情况—之所以把解放区的货币命名为“人民币”也在于与国民政府发行的“法币”相区别,但是“太平天国”的色彩则更加明显—“人民”是指当家作主的人民。在现实生活中,不仅“人民”(或守法的公民)在使用货币,“敌人”(譬如各种犯罪团伙)每时每刻也在大量使用,加上“人民”两个字,显然并不合适。   (二)不利于商务活动的推展   货币是商品流通的媒介。一国或一地区的货币不仅应该能够促进本国或本地区商务活动的推展,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还应该促进跨地区、跨国或国际性交易的顺利进行。经过20多年的对外开放,尤其在加入世贸组织后,中国的市场经济已取得长足的发展,对外贸易日趋繁荣。但是,人民币名称的不规范性已多少 影响 了两岸三地的商业往来,也影响到了中国对外贸易的进一步发展。   (三)欠缺中国识别性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增长和进一步与国际接轨,其货币实现自由兑换并且逐步融入国际 金融 体系。所以,中国的货币名称必须具备明确的国别辨识性能。但是,由于人民币名称的不规范,单独从人民币的汉语拼音,既难以直接判别出是中国货币—“人民”当然应该包括世界人民,也无法确切弄清楚它究竟是货币名称还是货币单位。 毕业论文   (四)不符合国际惯例   从世界各国的情形来看,它们的货币名称基本上都是由国家名称和该国的货币单位名称两个部分组成,例如美元、日元、加元、新加坡元等等。但是,中国的货币名称却叫“人民币”,不符合国际惯例。      对货币法律定性      一般而言,货币与经济不可分离。但同样重要的是,货币也是法律世界里不可或缺的要素。货币发行、流通、回收都离不开法律法律货币也有明确的规定—货币只能充当法律关系客体。人生活在纷繁复杂的社会关系之中,法律关系是由法律所确认和调整的社会生活关系法律关系虽然错综复杂,但其一般构成要素有三:即法律关系主体、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内容。法律关系主体是指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的 自然 人或法人;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内容是指存在于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当然,在法律世界里,货币也只能成为法律关系客体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换句话说,从法律的视角看,人民币货币首先是一种物,是法律关系客体;其次,货币是人们能直接用以交换或支付的特殊的物。详言之,法律视角的货币应该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代写论文   (一)货币是一种特殊的物   首先,货币是由法律规定或承认的。某种物能充当货币,须由法律规定或承认,因此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于法律的规定不同,货币的形态也不同。我国现行法定货币就是人民币。《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其次,货币是特殊的种类物,在交易上可以互相替代,该特征使得对货币的所有权和占有权是合一的。正因为如此,借用一定的货币,就形成消费借贷合同,保管一定的货币,就形成消费寄托合同,借用人和保管人均取得货币的所有权。再次,货币是典型的消费物。所谓消费物,是指仅能供权利人一次使用的物,日常生活中的米、油等是其适例。货币贵乎流通,以时时易主为其常态。因而货币一经其所有人使用,即转入他人之手。货币作为典型的消费物,在使用时并不丧失形态,而只是改变了所有权人,而其他的消费物,如米、油、盐,在使用时则将其消耗。因此,货币作为消费物,是指所有人在使用时就丧失了对该货币的支配权,而不是货币本身的消失,体现了“贵乎流通”的作用。最后,因为对货币的占有即为所有,所以作为货币的物的所有权的转让,是事实行为,以转移占有为满足条件,无需主体有行为能力,也不问其原因。同样因为对货币进行占有就是所有,所以对货币不发生因时效而取得所有权的情形,因此不适用关于时效取得的规定。

(二)货币是一种象征财富的物   货币是商品交换的产物,是固定的起一般等价物作用的特殊商品,已经历了实物货币、金属货币、代用货币信用货币和 电子 货币五种形式。 目前 ,各国普遍使用的是代用货币信用货币;电子货币作为新兴的货币形式,正在迅速发展和普及,将会很快成为占主导地位的货币形式。代用货币纸币又称钞票,是政府发行并依靠信誉和国家权力强制流通的价值符号。纸币发行大体经历了两个阶段,即可兑换的银行发行阶段(17世纪初到20世纪初)和不兑现的纸币本位阶段(20世纪30年代后)。在可兑换的银行发行阶段,各银行均有发行保证,即信用保证和黄金保证。同理,在不兑现的纸币发行阶段,各国也采取了相应的制度—银行发行限制制度—以保证纸币信用。如瑞士银行法规定,中央银行发行银行券须有40%的黄金储备,且这些黄金必须存放国外而不能由中央银行自己保存,其余60%可用国家债券和商业票据作担保,充当发行准备金。但是在不兑现的信用货币制度下,黄金不再是确定货币币值与两国汇率的标准,其特点为:不兑现的纸币一般是中央银行发行的本位币,由国家法律赋予无限清偿的能力;纸币不规定含金量,不能兑换黄金;货币发行只能视本国的需要而定;现实经济中的货币都是信用货币;国家对通货的管理成为经济正常发展的必要条件。货币的本质是充当交换媒介,是我们实际上借以买卖一切的媒介。古往今来许多东西充当过货币,但是当今主要是纸币银行货币,即没有内在价值的币种的时代。显然,作为 现代 经济社会不可或缺的基本要素,“货币,作为货币而不是作为一种商品,不是因为货币自身而是因为它将能买到东西而为人所需要”,货币仅仅是一种象征财富的物,但其自身并无价值。 作文 /zuowen/ 论文代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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