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再婚透视着幸福\法律\健康三者的关系 老年人再婚有幸福的吗
从常理上讲,单身的老年人寻求美满的再婚,应和年轻人的新婚并无不同。
但老年人的再婚又确实与年轻人的新婚有所不同,老年人的再婚一般少了些浪漫和期待,反而有很多涉及财产上的担忧和矛盾。
某老同志原是省国资委的干部,今年73岁,老伴6年前就去世了,现在自己的身体也不是很好,非常想找个人陪在身边。
前些日子,有人给他介绍了个64岁的老太太。
但老头有两个顾虑,第一个顾虑是:一旦老太太有病,自己势必要担医疗费;第二个顾虑是:虽然自己的现住房早已更名给了自己的女儿,可一旦自己去世,老太太要是不搬走,是不是房子就要不回来了。
基于这样的顾虑,老头想到了第二个办法,那就是以保姆的身份雇老太太。
如果是雇其当保姆,她就是保姆,老头不可提出或做出过格的要求和行为。
如果是登记结婚,她如果生病自己负责医药费,一旦老头去世,把房子还给老头的女儿。
从我们常人的角度看,老太太比老头更豁达,也就是说,怎么都行,老头你选哪个方案我都接受。
他恍惚感觉,即使老太太白纸黑字写上:“将来有病自己负责,老头一旦去世腾房给老头的女儿。
”如果老太太将来变卦,这份承诺也好,协议也好,是不是不好使呢。
他也意识到,如果老太太有病,两人虽不是原配,自己也不能路人一样不管,不还是自己担老太太的医疗费吗?另外,老太太比自己小10岁,自己肯定会走在老太太的前面,到那时,老太太要是不搬走,自己的女儿难道能把老太太撵到大街上去吗?他也强烈的预感到,即使老太太签了字,自担医疗费,不要房子,但将来她变卦起诉到法院,可能也不好办。
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可以约定,但没规定这类夫妻间的扶助义务可以自行约定。
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助的义务,也就是说,在一方无经济来源或有病时,另一方有供养支付的义务。
但由于双方是婚姻关系,这样的约定违背道德,违背婚姻关系中夫妻间相互扶助的义务的基本原则,这样的协议或承诺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所以一旦老太太反悔,或走投无路,不得不主张老头承担医疗费时,那老头要担的就不单单是道德压力,还会承担法院判其败诉的结果,法院会判其支付医疗费。
关于房产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因两人的登记,老太太和老头形成了在现房居住的事实,虽此房现是老头女儿的私产房,但因婚姻关系的合法,老太太居住在房中是合法的。
如老头先去世了,法院不排除会考虑老太太没住房,不能让其住露天地,而认可这种居住权的保留。
另外,即使法院判决,因老头的去世,老太太和老头的婚姻消失,老太太原有的居住权随之消失,老头的女儿可以收回房产,但在执行上,因老太太没住处,法院也很难实施强制执行。
所以,一旦出现老太太不遵守承诺,老头的女儿可能无法收回房子。
那只有等到老太太死了,才可以收房了。
后来,两位老人因达不成共同满意的协议,而不得不分手了。
笔者认为,上述的矛盾或利益关系不得到很好的解决,即使结婚,老头也很难拥有幸福感,因为他时时刻刻处在担心中。
处理好老年人的再婚问题,虽表面上看是处理好法律问题,但实际上是处理好心态问题,是对婚姻的观念问题。
本例中老头既期望从老太太那得到爱人的感觉,又不想财产有任何闪失时,是否想到了老太太也应得到来自老头同样的感受和依托呢,是否想到老太太同样希望得到他作为丈夫的扶助义务呢? 老年人的再婚,不要把钱财看的太重,应更注重婚姻的实质。
彼此有福同享、有难共担、不分心、真心相爱、相互关心;幸福、法律、健康三者协调一致,老年人的再婚才会幸福,才会更加健康长寿。
通过本文,希望老年朋友能有获益,过上快乐的晚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