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环境下个人信息安全新问题探讨

摘 要:信息网络时代,网络的开放性和信息传播的便捷既有助于社会舆论监督,充分实现公民知情权和话语权,但同时公民的个人信息安全也受到很大威胁,就“人肉搜索”和博客对于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个人信息侵犯从法律角度进行探讨,并提出立法建议。

关键词:人肉搜索; 博客; 个人隐私; 个人信息安全; 立法建议      从20世纪90年代起,计算机互联网(Internet) 的出现,开创了以计算机高新技术应用为核心的信息网络时代。

网络在借助于计算机智能化和信息传播与交换、便捷等优势,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使得过去看来非常困难的信息收集工作变得轻而易举起来,这使得人们的个人信息安全也受到很大威胁。

带来了许多法律新问题。

本文仅就“人肉搜索”和博客侵权进行探讨

1 “人肉搜索”涉及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所谓“人肉搜索”,是指利用无处不在的网民集体力量来揭露原本不为人知的某种事实。

只不过网络的开放性让搜索成果能在瞬间成为公共信息,集体跟帖让原本隐秘的搜索行为溢满了“人肉”味,并以强大声势对被搜索者造成影响。

人肉搜索第一案” 把“人肉搜索”推到了风口浪尖,关于“人肉搜索”是否侵犯个人信息安全,是否该入罪,法律专家对此也褒贬不一。

有专家认为,“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属于严重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行为,应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

徐州市政府已经率先立法禁止人肉搜索

《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明确禁止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信息资料,严禁散布他人隐私,或侮辱、诽谤、恐吓他人

违者最多可罚款5000元;情节严重的,半年内禁止计算机上网或停机;对于一些违法的单位,还可能面临吊销经营许可证或取消联网资格的处罚。

但是本文认为,如果将“人肉搜索”入罪,对舆论监督和言论自由有一定限制。

网民在网上将涉嫌违法、违纪或道德上存在严重问题的人和事以及相关信息公布在网上,进行评判,如果行使得当,有利于社会进步,也有利于公共利益的实现。

在周正龙、周久耕、林嘉祥等事件中,人肉搜索就起到了匡扶正义,惩恶扬善的作用。

只有当“人肉搜索侵犯他人隐私情节非常严重,并造成严重后果时,才应要由刑法来制裁。

因此,一味禁止“人肉搜索”,实质是模糊了个人隐私信息保护与公众知情权之间的界限,既不利于反腐败,也不利于保护该保护的个人隐私信息

笔者认为,立法该做的是:(1)尽快制定官员财产公开申报法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法,作为“人肉搜索”兜底的法律,就能明确“人肉搜索”罪与非罪的边界和限度。

原南京江宁区房管局长周久耕事件中,一张抽着“九五至尊”香烟的照片揭发了其贪污受贿,拥有巨额财产的犯罪事实。

如果相关法律制定,官员哪些财产不属于个人隐私信息,而属于本应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个人信息,该“人肉搜索”事件就成为社会舆论监督的一种新形式。

(2)在当前兜底的法律并没有完备出台之前,立法应及时对人肉搜索边界进行规范,明晰允许和禁止搜索的范围,肯定其正面的价值和意义,同时对真正属于普通公民的个人隐私应坚决加以保护。

(3)“人肉搜索”如果侵犯隐私,应对这类的诽谤罪、侮辱罪规定为公诉案件。

因为“人肉搜索”之所以难以查处,就在于其主要在网上发生,责任主体分散,难以发现责任人,取证成本高。

如果按照目前诽谤罪、侮辱罪都是自诉案件,由个人进行调查取证的话,在取证难的情况下,“人肉搜索”即使入罪,也不能起到应有作用。

2 博客侵权涉及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      2009年6月,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发布了《2008—2009博客市场及博客行为研究报告》。

报告显示,截至2009年6月底,拥有个人博客个人空间的用户规模已经达到1.81亿人,博客空间的规模已经超过三亿。

中国博客以极快的速度完成从边缘到主流、草根到精英、小众到大众的扩张。

然而,由于对博客本质的模糊认识以及自律性的淡薄,大众在通过博客获得了网络话语权的同时,引发的个人信息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多。

从南京大学副教授陈发堂告中国博客网站停止侵害的“中国博客第一案”,到杨恭如曝光周海媚曾患有红斑狼疮事件,再到最近浙江路桥发生的诈骗案 ,网上博客泄露了学生和家长的姓名、电话号码等详细信息,致使骗子得逞。

博客侵权,尤其是侵犯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已经成为当前博客侵权的“重灾区”。

很多人认为博客如同个人小天地,拥有绝对的自由,在博客上所发的只是记录自己思想言论的日记,别人不能来追究责任。

在我国的人格权法中,的确认为日记是私人空间,在日记中记载的思想,不能作为确定法律责任的依据,因为思想不构成违法行为。

但传统意义的日记是自我表露,不公开。

如果将自己的日记公开,甚至予以发表,这就不再属于思想的范畴,而进入到行为的领域。

博客并不是个人的私密世界,而是能够被他人阅读的网络空间。

因此,在博客上记载的日记不能认为是传统的日记,如果公开的博客内容侵犯他人隐私权,擅自泄露他人信息,则构成侵权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杜绝、减少博客侵犯他人个人信息安全事件,首先,应该在立法中明确博客中禁止涉及的事项,用法律来约束其发展。

其次,加强博客行业自律,由博客网站负起对博客内容进行监管的责任。

网站可以在网民申请博客之时,实行博客实名制、审定制、许可制等,而在博客写手们上传内容时,网站可以通过搜索关键字来进行内容控制,如搜索到有相关受限的关键字,就可以拒绝上载。

若网站未尽到监管之职责,致使博客内容侵犯个人信息安全的,网站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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