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宿幼女罪正式被废除

18年之后,嫖宿幼女罪终于废除了。

毕业论文网 /6/view—11561446.htm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持续7年之久的嫖宿幼女罪存废之争终于尘埃落定。

该罪废除后,此类行为按强奸罪从重处罚。

在此之前,刑法第三百六十条规定,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这个只有25个字“释义”的罪名,是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新增设的,称作“嫖宿幼女罪”。

从2008年起,每年“两会”代表委员的提案建议,“废嫖”是从未缺位的主题之一。

中华女子学院教授孙晓梅,曾三次提出“取消嫖宿幼女罪,一并按强奸罪论处”的建议。

然而,不管民意如何声讨,7年来,“嫖宿幼女罪”始终牢牢占据着它三百六十条的位置,直至刑法修正案(九)通过审议。

如今,该罪废除,可以说是顺民心、称民意。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对奸淫幼女行为的量刑就完美了――   必须废除嫖宿幼女罪   幼女不具备性处分能力   14周岁以下的幼女,对于性知识、性行为以及产生的后果并没有充分认识,不具备“同意与否”的生理、心理能力,缺乏性自主意识,完全是受害者。

所以说,嫖宿幼女这个罪名本身就是对儿童权益的伤害。

之所以制定奸淫幼女的标准,不管她同意与否,都必须认定为犯罪,就是从立法的角度承认了孩子对自身的行为及后果缺乏判断,所以不具备性处分的权利。

既然立法已经明确不满14周岁幼女不具有性处分权利,那就不应再把嫖宿、卖淫这样一些污秽的字眼扣在这些孩子身上。

违反《儿童权利公约》   为什么卖烟给成年人没问题,而要限制卖烟酒给孩子?为什么说成年人流浪,他可能是一种生活方式,但是对孩子来说在流浪的过程当中,政府要承担责任,要给予救助和保护?因为孩子是弱小的,他的心智和身体都尚未成熟,要想保障孩子健康成长,就必须给孩子以特别保护,这已经是国际社会共识。

而在嫖宿幼女罪中,刑法却给14岁以下的幼女贴上了一个卖淫女的标签,变“受害人”为“加害人”,这是不公平的,不符合《儿童权利公约》中儿童优先保护原则。

这等于是司法判决对一个刑事犯罪受害人在法律层面上的二次伤害,这种伤害某种意义上对一个女性而言,比她在生理上受到的伤害影响更大。

部分犯罪嫌疑人以此作为“免死金牌”   和强奸相比,嫖宿幼女这个罪名显然淡化了这种犯罪的恶劣程度。

规定嫖宿幼女罪之前,14岁以下的幼女就像一个“雷区”,很少有人把14岁以下女童拉入卖淫团伙当中。

而由于新刑法中规定了嫖宿幼女罪,量刑上没有死刑,因此各个卖淫团伙当中,不时出现幼女身影,幼女成为犯罪团伙谋利的一个重要工具,却使一些犯罪分子逃脱了应有的制裁。

而取消嫖宿幼女罪,都定强奸罪,那么很多操纵者、强迫者都会成为强奸罪共犯,奸淫幼女三人以上就可能处无期徒刑、死刑

而如果定嫖宿幼女罪,刑罚往往会轻很多。

更值得焦虑的是,一些男性为了与处女尤其是未成年处女发生性关系,不惜花几万块甚至更高价钱作为诱饵。

留守儿童、外来工子女等,由于父母疏于管理、缺乏关爱等,更有可能成为受害者。

嫖宿幼女废除强奸罪也应修改   目前,我国是没有专门的“奸淫幼女罪”的,对强奸幼女和成年妇女的处刑区隔非常模糊。

强奸罪是三年到死刑,根据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意思是指在法定刑(三年至十年)内从重处罚,至于十年以上,无期或死刑的规定,则是需要有法定的“加重”情形的:(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如拍裸照,手段残忍等,法官有一定的裁量权);(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指三人以上(含三人)];(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也就是说,普通的强奸幼女案,最高只判十年,判四五年的情况也不少见。

而五年,是曾经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点。

这样量刑太轻了,与人们的印象严重不符。

如果我们反观历史会发现,在中国古代,与幼女发生性行为,一般都被视为强奸幼女,处罚非常严厉,基本上是死罪一条。

这说明,现在的强奸罪也有问题。

伴随着废除嫖宿幼女罪,也应该对强奸罪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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