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调解书】 工商行政管理局官网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全(81)×裁××申诉方国营××棉纺厂代理人刘树勋男52岁供销科长赵殿生男40岁法律顾问处律师被诉方××纺织品采购代理人张鸿雁男47岁业科副科长申诉方与被诉方九八○年六月二十日签订白市布合数量五万公尺总价款七万元。

双方各存封样

诉方封样组织生产被诉方封样验收。

九八○年十月申诉方发送到被诉方市布八千七八十七公尺

诉方验货以产品含有化纤成份颜色不要退货诉方认产品与封样相不退货

双方发生争执。

协商不成国营××棉纺织厂向我局申请仲裁。

明产品确属含有化纤成份混纺布。

但由产品与双方封存样品相应视合约定质量。

局主持调双方共协商达成协议如下、申诉方所发八千七八十七公尺市布除含有红颜色部分787公尺应退回申诉方外其余八千公尺由被诉方收购。

二、九八○年六月二十日双方所订购销合协议成立日起终止。

三、被诉方所欠申诉方货款万千二元九八年五月三十日前次付清。

四、案件受理费按争议金额千分五征收计61.5元各承担30.75元。

五、其他无争议。

调与裁具有等法律效力。

诉方代理人刘树勋立协议人赵殿生;被诉方代理人张鸿雁仲裁员叶振声×年×月×日(印)记员李晓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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