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地主制下小农、地主、国家的市场角色——以战国秦汉时代为中

战国秦汉以后中国的商品有较大的发展,商业繁荣,包括全国在内的各级市场活跃,有的学者把用“小生产、大流通”来概括它,这种概括比较简明,但过于简单。

“小生产”没有争议,“大流通”在一定意义上也可用。

但这种“大流通”的形成,或归因于小生产基础上商人资本运动,或归因于国家的组织和诱导,均欠全面,值得商榷。

看来,分析这一时期商品经济发展的特点和机制,需要考虑更多的因素,需要更开阔的视野。

战国秦汉以后中国进入封建地主制时代。

我曾经提出,中国封建地主经济是由相互依存的小农经济地主经济、国家经济以及国家对经济的和干预所组成的动态的体系;研究中国封建地主经济商品经济的发展,也可以从这样一个体系去分析和理解,考察小农地主、国家在商品经济发展中各自担任的角色,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

首先,考察小农市场角色。

地主经济体系下的主要产业部门是,基本生产单位是小农家庭。

封建地主制下小农封建领主制下的农奴都是以家庭为单位的规模狭小的个体小生产生产目的主要是为了自给。

但前者较之后者,人身依附关系减轻,经济独立性增强,在个体家庭生产单位之上没有一个具有内部生产分工和共同经济生活的封闭的经济共同体,其再生产所不能完全自我满足的部分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需要直接从市场上获得补充。

所以,地主经济农民市场发生较为密切的联系,流通成为小农经济生产过程中的必要环节。

战国时代非常突出的两种现象——集市的兴起和商人插足小农生产过程,就是在这样的条件下出现的。

地主经济下的小农的这种经济地位决定它必然是自给性生产与商品性生产的结合、农业与家庭手的结合。

这是战国以后商品经济比较发达的最深层的根源,考察中国封建地主制下商品经济,不能离开这样一个基本的事实。

地主经济下,不同时代、不同地区、不同阶层的小农,其经济中商品生产的成分或多或少,但一般而论这种商品生产都是以自给生产为基础和依托的,其生产的主要目的是谋生,是取得使用价值。

因此,小农经济行为并不完全按照价值规律行事,甚至主要不是按照价值规律行事。

例如,农民种什么,不种什么,首先是根据自身消费和交纳租赋的需要;他们经营的家庭副业往往视粮食生产的丰啬为盈缩,而且是“不计工本”的;他们出售农产品的价格也往往低于其价值,等等。

关于这个问题,学界已有较多的论述。

地主经济小农市场行为还有一些十分重要的特点,例如,小农一方面向市场提供农产品和手工业品,另一方面向市场购买商品,在他们向市场购买的商品中,不但有他们所不能生产的手工业产品(如铁农具、食盐等),而且有它们能够生产的农产品(如粮食、种子等),这就是说,他们既是农产品的供应者,又是农产品的需求者;小农经济生产的产品进入市场流通的部分,往往远远超过其按劳动生产率计算自给有余的部分或商品生产的部分。

《管子》曾经说过,农民生产是“年有余而月不足”。

这是因为农业生产的基础是自然再生产,它是以年为周期的。

收获季节有富余,播种季节和青黄不接时紧缺。

这就导致在同一生产年度的不同生产季节中,农民市场存在着不同的供求关系。

中国又是一个自然灾害发生比较频繁的国家,丰歉无常,因此,在不同地区和不同年份中,农民市场也存在不同的供求关系。

同时,农民不但是生产者,而且是备受地主、商人和国家租赋、债利剥削的被压迫者,这种情况大大加剧了农民市场供求关系的不平衡。

在收获季节或丰收年份,农民为了完纳租赋、清偿,往往不得不贱价出售包括部分必要产品的粮食和其他农产品(这也和储藏手段不足有关),在播种、青黄不接季节或歉收年份又不得不高价买进必须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为此,他们又要贱价出售其手工业产品,以至高息举债。

在这一进一出中,进入流通领域的商品量大为增加,但它却不能反映劳动生产率商品生产率的真实水平。

这就是说,在地主经济下以小农经济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商品流通和商品生产并不是完全对应的,在某种意义上说,甚至是脱节的。

我们说封建地主制下商品经济包含某种虚假的成分,主要就是指商品流通和商品生产在某种程度的脱节。

这种脱节导致一些“悖论”现象的发生:农业生产的发展,农民的相对富足有时并没有导致农民市场行为的增加,而是相反;贫苦农民比之富裕农民市场的依赖程度似乎更大些;在一些封建王朝的后期,一方面是农业生产的萎缩,另一方面却出现商业的畸形繁荣,等等。

学术界对中国封建地主制时期农业商品率有不同的估计,有的高达50—60%,有的只有10—20%左右,重要原因之一是口径和方法不同:前者一般是按农户实际买进卖出在农户总收支中所占的比例计算的,后者则往往是按农业生产能供养多少非粮食生产计算的。

两者都有根据的,后者更符合按劳动生产率计算的商品经济发展的实际水平,而它们的差额正可视为商品经济中的虚假成分所占的比重。

其次,考察地主市场角色。

小农生产规模狭小,他们对商品的需求有限,难以单独创造出大的市场

事实上,在封建地主制下,除了农村市场基本上是为农民的再生产服务以外,其他的各级市场基本上是为地主阶级的消费服务的。

中国封建地主制下的“大市场”或“大流通”是以地主阶级的消费需求和消费欲望为基础和动力的。

因此,需要考察封建地主消费需求和消费欲望与封建领主制下的贵族领主有什么不同

封建领主制下实行劳役地租,农民不但要在领主的“公田”上耕作,而且要提供其他各种劳役服务。

“公田”和“私田”有固定的比例,各级领主贵族拥有“公田”(禄田)的数量由他所处等级所决定。

这样,各级领主的收入是相对固定的,由此决定的消费也是相对固定的,并且受到“礼”的种种制约;有人称之为“凝固性”的消费制度。

领主的领地是自给自足的封闭的共同体,一般的消费可以自身获得满足。

较高级的领主也豢养一些为他们服务的商人,主要是远途贩运一些当地不能生产的珍奇物品,所谓“奇怪时来,珍异物聚”(《管子•小匡》语)。

封建地主制下情况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地主主要收取实物地租,实物地租主要是谷物,这就产生了经君健先生所说的“使用价值形态收入的单一(少样)性和需求多样性的矛盾”,需要出售部分租谷来换取其他物资。

封建地主制下,不但贵族官僚可以占有土地,庶民也可以占有土地,占有土地的数量并没有严格的等级限制,与此相应的地主阶级的消费实际上也是不受限制的,起码是没有严格限制的。

《盐铁论•散不足》突出反映了封建地主制下各阶层,尤其是富人消费水平的提高和消费欲望的膨胀,完全突破了领主制时代等级消费的限制。

在实行比较单一的实物地租的条件下,地主阶级的消费资料,相当大一部分要从市场上取得。

《史记•货殖列传》描绘了一幅商品经济熙熙攘攘的繁荣图景,他把欲望(主要是消费欲望)视作经济发展的根本动力,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正是地主阶级的消费欲望促进了战国秦汉市场的繁荣。

封建地主制下地主市场活动的积极参与者,不但一般要出售部分租谷,以换取所需的其他物资,而且往往直接从事的赢利活动。

这种市场活动是建立在对农民剥削的基础之上的。

地主市场上出售的租谷是农民地主的需要而生产的,本质上是一种自给性生产地主出售它实际上是把自给性产品转化为商品。

地主贱买贵卖的对象是个体小农,是地租剥削以外的商业剥削。

地主市场角色还表现在它与商人的关系上。

封建地主制打破了领主制下“食官”、商人完全依附于贵族领主的格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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