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要求劳动合同制度应与其他法律制度衔接配

【论文关键词】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法律制度   【论文摘要】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面临劳动关系发展变化的诸多挑战。

劳动关系的多样化、层次化、市场化、规模化和复杂化,要求劳动合同制度应当与其他劳动法律制度衔接配套,以期使劳动法律制度体系对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产生整体功效。

依照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制度应首先着力于同集体合同制度、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以及监督检查的有效结合。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正式实施。

该法的颁布实施,是贯彻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落实党的十七大提出的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要求的重要举措,也是在总结劳动合同制度以往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推进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具体步骤。

劳动合同法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之后调整劳动关系的又一部重要法律,无疑将对我国劳动关系乃至整个社会关系的发展起到基础性影响。

然而,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至今天,劳动合同法所面对的劳动关系,在经济全球化和企业市场化改革的背景下,呈现出前所未有的变化,这就要求劳动合同制度应当与其他法律制度衔接配套。

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面临劳动关系变革的挑战   我国劳动合同制度始于20年前,其标志是1986年国务院出台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

在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下,我国劳动关系主要以国营企业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劳动关系为基本类型,劳动合同制度的适用范围也主要限于国营企业

此后,随着国营企业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和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劳动合同逐步走向全员制且适用范围不断扩大。

20年后的今天,我国劳动关系的发展现状已不能同日而语,劳动合同法面临调整的劳动关系,无论在结构规模和层次类型还是在覆盖领域与表现形式等方面,均发生了深刻变化,可谓“扑朔迷离”。

整体上看,我国劳动关系的现状呈现出如下特征:   (一)劳动关系多样化   表现为劳动关系已由国有和集体所有制企业的单一类型,呈现为不同所有制企业劳动关系的多重类型。

这一变化的深刻原因在于,所有制结构和企业产权制度的变革,培育并形成了不同所有制类型企业竞相发展的多元格局,由此形成既不同于计划经济时期也不同于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劳动关系的多样化结构特征。

整体上看,对我国现实劳动关系类型做粗略划分,可分为国有经济组织、外商投资企业、私营经济组织、非正规就业部门和社会公共机构五个不同领域的劳动关系类型。

多样化的特征,不仅意味着劳动关系的结构已趋复杂化,而且表明劳动关系覆盖经济社会的领域愈益扩展。

可见,劳动关系的多样化,成为劳动合同法实施面临的第一个挑战。

(二)劳动关系层次化   继劳动法之后,虽然劳动合同法的调整对象仍主要针对用人单位或企业层面劳动关系,但是劳动关系的发展空间已不局限于这个层面

也就是说在企业层面,尽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劳动关系存在的基础,然而在行业、产业和社会层面,日渐成熟的工会和经营者代表组织的交往互动以及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形成,使得劳动关系成为一种基本的社会关系,使得企业层面劳动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愈益受到来自产业、行业和社会层面劳动关系双方代表组织以及三方协商机制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与制约。

可见,劳动关系企业、行业、产业和社会不同层面的扩展,成为劳动合同法实施面临的第二个挑战。

(三)劳动关系市场化   劳动关系市场化表现为其运作方式已由政府行为转变为市场行为。

也就是说,在企业市场化运作中,许多关乎劳动者和经营者权益的重大事项不再由政府进行行政安排,而是由劳动关系双方依照法律并根据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发展状况,通过自主交涉的方式依法加以解决。

同样,在产业、行业和社会层面,所有关乎劳动关系的重大事项也不是由政府进行行政安排,而是通过劳动关系双方的代表组织或三方机制依法协商解决。

需要指出的是,劳动关系市场化并不意味着政府放弃行政监管职能,而是表现在政府职能的履行,主要通过采取劳动立法、政策制定、执法监督等措施,对劳动关系行为进行直接或间接调控。

由于劳动关系市场化过程展现在企业、行业、产业和社会区域的不同层次,因此诸如就业、劳动报酬、劳动标准、劳动条件、劳动保护、社会保险与福利、劳动力迁徙、劳动争议、文化教育与培训等纷繁复杂、彼此关联的劳动关系事宜的处理,成为劳动合同法实施面临的第三个挑战。

(四)劳动关系规模化   劳动关系规模化表现为劳动关系覆盖从业人员的规模不断扩展。

数据显示,在我国目前7.6亿劳动年龄人口中,为劳动关系所覆盖的从业人员已逾4亿。

此外有专家预测,“十一五”期间在我国农村劳动年龄人口存量中将继续“分离出”约1.5亿的劳动者进入城镇并由劳动关系所覆盖。

从这个意义上说,劳动关系总量规模的日益扩大,使其成为我国的基本社会关系

正是基于这个判断,由此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在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和谐劳动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基础,劳动关系问题愈益成为全社会关注的领域。

可见,劳动关系覆盖从业人员规模的不断扩展,成为劳动合同法实施面I临的第四个挑战。

(五)劳动关系复杂化   表现为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和国内不同所有制企业竞相发展的过程中,由于受市场竞争、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产业结构调整和升级以及现行劳动法律制度体系不尽完备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强资本、弱劳动”的劳动关系格局仍将长期存在,一些漠视和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将不断凸现,尤其是总量持续攀升的劳动争议案件和各类群体性突发事件等,都将进一步导致劳动关系趋于复杂化,甚至成为影响我国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潜在隐患。

此外,劳动关系复杂化还表现在职工队伍构成的复杂性,诸如出现在用人单位中大量的劳务派遣工以及集中于非正规就业领域中的农民工群体等。

可见,如何应对劳动关系各类矛盾的复杂化,有效依法规范和依法协调劳动关系,成为劳动合同法实施面临的第五个挑战。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尽管劳动合同法在充分总结和汲取以往劳动合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立足于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但是面对错综复杂的劳动关系,该法的实施仍面I临严峻考验。

我国劳动立法的实践表明,单一推进的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制度,事实上难以有效地担负起调整劳动关系的重任,尤其是在劳动关系发生深刻变化的今天。

因此,只有当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制度同其他劳动法律制度形成相互衔接、相互配套、相互支撑的有机体系,才能最大限度地产生和释放出应有的功效。

二、劳动合同制度应当与其他法律制度衔接配套   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完善我国劳动法律制度的需要,建立比较完善的劳动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的必要条件。

然而,劳动合同法的出台在推动我国劳动法律制度体系建设的同时,也需要得到其他劳动法律制度的有效支持。

之所以强调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制度同其他劳动法律制度的衔接配套,这是与前述我国劳动关系的现状及形态特征相适应的。

令人鼓舞的是,此次颁布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的亮点之一,即在内容上鲜明地体现了劳动合同制度与其他相关法律制度衔接配套的基本要求,这将有助于进一步强化劳动法律制度体系调整劳动关系的整体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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