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现代西方监狱改革运动及其启示

随着行刑理念从死刑、肉刑为中心转向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监狱作为国家的暴力及其之一,也从最初的临时关押犯人转为刑罚执行的主要场所。

近代以降,随着刑罚宽和、人道主义理念的进一步传播,以及刑罚目的由惩罚报应教育矫正的转变,同时,以监狱行刑来完全防止罪犯的想法的破灭、重新犯罪率上升、监狱人满为患,这一切都迫使监狱的角色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要从单纯的隔离罪犯的惩戒场所,融入改造教育的方法和理念,监狱的功能也不限于隔离罪犯的惩戒功能,而被赋予了教育罪犯的新的使命,监狱作为罪犯重返社会的一个重要步骤,为实现此目的,西方各国进行了一系列的监狱改良活动,一方面,监狱改良是新的刑罚理念的产物,另一方面,改良活动也对整个刑法制度的变革产生了重要影响。

引子:18世纪开始的监狱改革运动,建立了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其中以约翰?霍华德倡导的监狱改革运动对后世的影响最为深远。

他在考察了英国各地监狱存在的弊端之后,出版了《英格兰及威尔士监狱状况》一书,披露了监狱的黑暗状况,并提出了监狱改良的若干措施,比如其主张监狱的选址应当考虑空气流通,监舍应保持清洁,对罪犯应当分类监禁、夜间单独关 押,其建议得到了国会的支持,并推动了自由刑观念的发展,撼动了数百年来以惩罚报应为基石的刑罚观念体系,对欧美各国的监狱改良运动起了诱发作用。

同一时期,美国首创的独居制、沉默制,与最初的报应刑思想相适应,并且在惩罚的同时强调被惩罚者能够内心自省、幡然悔悟,从而改恶向善,因而得到了很多国家的效仿,引发了监狱近代史上的第一次监狱改革,但由于其理论基础过于强调宗教的作用,而强制犯人保持绝对沉默,以达到相互隔离、反省的目的也是不现实的,违背了现代心理学、精神病学、行为科学的理论,导致监狱犯人心理疾病的多发、自杀现象严重的不良后果,改造犯人的成果并不显著,因而逐渐被各国所放弃。

发展:到了19世纪后半叶,各国高累犯率、高犯罪率的社会现实,从另一个角度证明了报应刑理论的失败,使人们认识到单靠刑罚惩罚作用是不能达到预防犯罪、减少犯罪的目的的,犯罪人类学派的崛起,为教育刑思想的大行其道奠定了基础。

这些刑罚理念的变更势必引起了监狱行刑制度的进一步变革,传统的自由刑中心论也受到了一定的触动,死刑甚至终身监禁刑在很多国家都已飞出,短期自由刑也广受诟病,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刑罚替代措施,西方监狱制度的改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与报应刑理念下的刑罚的单一惩罚功能相区别,注重监狱矫正罪犯、对罪犯实行再社会化的功能随着教育刑思想的盛行,各国已不再将对罪犯执行刑罚看作是对已造成的“恶”的一种报应,而是站在犯罪多因论的基础上,试图通过监狱行刑达到矫正罪犯不良人格、促进其完全社会化,从而消除再犯罪的诱因,达到预防再犯的目的,这一点从各国对监狱名称的改变中也可以略见一斑,例如,美国的监狱已经全部改称“矫正中心”、“矫正局”、“矫正所”,监狱的管理人员也改称矫正官,而且矫正官也不再完全由政府职员组成,还包括一定的专家以及志愿服务者,另外监狱的建设也避免了过去多建在偏远的农村、牧场,交通不便的弊端,现多建在市区周围,甚至建在城市中心位置,而且尽量减少监狱与周围建筑的区别,这一方面改变了传统监狱给社会公众留下的森严恐怖的印象,同时也对矫正对象正确对待自己的行为,把握改造的机会产生了积极影响。

而我国目前监狱行刑理念尚未有大幅度的转化,基于较大的犯罪压力,监狱惩罚犯罪、隔离罪犯的功能还不能改变,狱警自身素质亟待提高、来源单一,这都对监狱矫正罪犯功能的实现产生障碍,而且我国大部分监狱的建设仍是从便于管理、防止脱逃、方便对罪犯劳动改造(多为体力劳动)的角度出发,多建在边远的农场、矿山,这必将影响监狱社会化、行刑开放化的刑罚改革的成效。

因此我们有必要转变观念,多采用先进科技对罪犯进行管理教育,不能一味的依赖高墙电网,应当将监狱的封闭的负面效应减到最小。

对于监狱干警的选任和考核应当建立一套完善的制度,并尽量吸收社会公众力量加入对罪犯改造矫正活动中来。

二、监狱行刑的内容已不限于强制劳动,改造措施多样化随着刑罚宽和思想的深入,监狱通过劳役惩罚罪犯的色彩逐渐淡化,在不少国家劳动已经不再是一种苦役,也不必然和刑罚划上等号,例如,日本的监狱种类中就有徒刑监和禁锢监之别,判处徒刑的罪犯除监禁外并强制劳动,而判处禁锢刑的罪犯则只需关押,无须劳动,甚至在另外一些国家,劳动成为罪犯的一种权利,只有表现好、警戒度低的罪犯才可以申请得到劳动的机会。

联合国的《罪犯处遇限度标准规则》中明确指出:监狱劳动应不使罪犯感到痛苦,劳动应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使罪犯能维持并增强他们释放后谋生能力,犯人的劳动应以他本人的利益和职业训练为主要目的,不可因为贪图财政上的利益而予以忽视。

除劳动改造外,各国在行刑过程中,同样注重对罪犯进行一定的教育以及职业训练。

教育培训中除包括常规的义务教育等基础教育外,还包括高等教育、专门教育等特殊教育,允许并鼓励罪犯参加社会上的函授、远程教育,有的国家(例如韩国)就将参加一定的教育培训,作为表现良好的证明,可以享受减刑或者予以特种假释的优待。

对于罪犯的职业训练也是使罪犯再社会化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比如日本制订了专门的《服刑者职业训练规则》,服刑人可以参加机械、焊接、缝纫、汽车修理、打字等多方面的技能训练,培训合格后还可以获得政府许可或资格,这为罪犯重返社会提供了现实保障 .对我国而言,劳动改造使对罪犯教育改造中不可缺少的一环,这一方面与我们强调劳动改造人的历史传统意识形态有关,另一方面也与监狱经费不足、监狱地位未得到应有重视的现状分不开的,监狱不光要承担关押改造罪犯的任务,大部分生产经营费用要靠监狱自给自足,同所有国企一样,监狱也存在企业办社会的疴症,如果健步矫正罪犯的角色得不到确立和巩固,在经济压力下,教育改造罪犯,为罪犯提供多种教育和职业训练的构想只能是一句空话,为此,要加大国家对监狱的资金投入,并适当引入民营资本以及民间人士的广泛参与,加强各种社会团体与监狱之间的交流与合作,为矫正罪犯提供途径和可能。

三、推行罪犯分类处遇制度,注重罪犯的个别矫正现代教育刑思想的要点就是对罪犯进行个别化处遇,针对罪犯不同的个体特征,实行不同的处遇方案,这一方面可以做到因人施教、有的放矢,更重要的是可以防止罪犯之间的交叉感染。

各国根据受刑人的个性特点、背景情况以及有关犯罪情形等不同标准,对罪犯进行分类,实行分类关押,并为每个受刑人都制订了专门的矫正处遇计划,并且在行刑过程中,针对罪犯矫正程度的改变随时调整处遇方案。

这种分类处遇制度对于改造罪犯起到了对症下药的作用,相比以前集中处遇、大勺烩的罪犯管理制度,更加科学有效。

比如,日本对罪犯分类十分详细,包括分配类别和待遇类别两个方面。

分配类别是在专门的分类中心由分类专家进行的,依照其作出的调查结果,根据罪犯性别、民族、刑种、年龄、刑期、犯罪史、身体或精神上的失常情况确定不同的类别,将罪犯至于不同的监所,待遇类别是指罪犯实际改造的需要,制订罪犯的基本待遇,例如V类是指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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